# DeFi 提供金融隐私——监管会取消它吗？

By [0xLuckman](https://paragraph.com/@0xluckman-2) · 202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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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尤金·沃洛克

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保护我们对我们保密的材料的隐私权。例如，政府不能搜查我们的房屋或计算机，除非它有基于特定可能原因的搜查令，相信搜查会发现犯罪证据。

政府也不能只是传唤我们出庭提供证词，以提供此类犯罪证据：第五修正案禁止自证其罪的特权可以防止这种情况发生。

另一方面，第四修正案被解读为对我们移交给第三方的材料提供的保护很少——甚至是银行等受信任的第三方。这种“第三方原则”是政府有权从金融中介机构收集信息的关键，它使政府可以轻松地从企业获取交易信息，而无需搜查令或可能的原因。（法院支持银行保留金融交易记录的要求对此进行了补充。\[1\] ）

第三方学说，无论好坏，都已确立。但是当技术创新——例如[DeFi](https://future.a16z.com/what-is-decentralized-finance/)（去中心化金融）——切断第三方时，政府就不能再使用第三方学说来监控此类交易。 

那么问题就变成了：政府是否可以限制此类 DeFi 工具，并强迫人们使用第三方中介，正是为了利用第三方学说提供的额外监视能力？

这个问题在新兴[web3](https://future.a16z.com/why-web3-matters/)技术的背景下变得更加重要，对编码人员、客户和企业家都有影响。

编码员和用户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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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一下近年来流传的一项提案：要求 DeFi 产品的开发人员（我们简称为“编码员”）遵守这些产品用户的“了解你的客户”规则。目前，开发人员缺乏与最终用户相关的任何现有业务关系，因此也缺乏任何信息收集能力。

但是说政府要求编码人员跟踪用户的行为。这样的授权基本上将禁止创建任何第三方都可以使用的无中介、现成的 DeFi 协议和代码。有人说，11 月中旬签署成为法律的《[基础设施投资和就业法案》 （HR 3684）的部分内容可能被政府解读为对编码人员施加了这样的义务。](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7th-congress/house-bill/3684/text)\[2\] 

> 假设政府要求编码人员跟踪用户的行为。这样的授权基本上将禁止创建任何第三方都可以使用的无中介、现成的 DeFi 协议和代码。

我认为这是解读法规的错误方式，但说法规确实如此解读，正是为了阻止政府认为在保护金融隐私方面过于有效的技术的发展。政府执法机构可能认为，DeFi 平台正在助长逃税；通过强制 DeFi 编码人员为根据协议发生的转移生成纳税申报表，该机构将迫使编码人员放弃他们提供不干涉、现成的 DeFi 技术的计划。相反，编码员必须成为交易所，必须直接与用户打交道并收集用户信息。

这种对法规的潜在解读将故意迫使人们从受第四修正案强保护（不涉及第三方的交易）保护的行为转向受第四修正案保护较弱的行为（确实涉及第三方的交易）。在下文中，我将解释为什么我认为这种对隐私保护技术的限制本身可能违反第四修正案。

不断发展的技术，落后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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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原则的前提是“向第三方发出传票以获取该方的记录不侵犯记录保存人的\[第四修正案\]权利”。\[3\]法律体系“有权获取每个人的证据”，\[4\]包括来自企业的证据，这些企业在其业务过程中了解了您的一些情况。如果您将此类金融中介机构带入您的金融交易，您的隐私将变得脆弱。

技术加剧了这种脆弱性。当我们的交易主要是面对面的现金交易时，政府没有金融中介机构可以传唤。政府理论上可以传唤与我们交易的人，但这些人通常很难找到，或者他们可能不记得三个月前谁支付了现金。通过让我们远程与人打交道，技术极大地扩展了我们的商业机会；但由于这需要支票、信用卡和类似机制，因此它引入了中介机构。结果：更方便，但隐私更少。

> 权力平衡正在从政府转向个人。而且，不出所料，政府正在考虑如何将这种平衡转移回自身。

现在出现了现代金融技术：通过让我们摆脱中介，它让我们享受现金的古老好处，以及电子交易的现代好处。权力平衡正在从政府转向个人。而且，不出所料，政府正在考虑如何将这种平衡转移回自身。提供程式化的时间表：

使用维权技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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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编码人员监控谁在使用他们的代码的任务——本质上是对隐私保护金融技术的禁止——很可能违反了第四修正案。这一结论本身就是避免将 HR 3684 误读为涵盖编码员的一个理由：当“对法定文本有相互竞争的合理解释”时，“宪法规避的准则”采用“国会无意替代方案的合理假设，这会引起严重宪法质疑。” \[5\]该结论也可能为使任何确实被广泛解读的法律规定无效提供依据。

### 精确注入第三方以促进监视

首先，如果政府试图停止创建和分发无中介的 DeFi 代码，\[6\]政府这样做正是为了带回第三方——而不是出于经济上的需要（一种第三方在历史上是电子交易所必需的），但为了便于监控。\[7\]第三方原则的前提是“一个人对他_自愿提供_给第三方的信息的隐私没有合法的期望”，因为他“承担\[第三方\]披露的风险对\[信息\]进行监管。” \[8\]如果政府取消了私人交易的选择权，并_要求_该信息被移交给第三方，那么信息的移交就不再是真正的自愿。这些人也不会承担披露风险：政府授权将风险强加给他们。\[9\]

> 如果政府试图阻止无中介的 DeFi 代码的创建和分发，那么这样做正是为了让第三方回来——不是为了经济上的必要性，而是为了便于监控。

同样，第三方原则所依据的理论是，通过将信息移交给第三方，一个人“被视为放弃了他可能拥有的任何隐私利益”在该信息中。\[10\]因此，通过禁止隐私保护技术，正是为了让第三方重新参与交易，政府将要求人们“交出”他们的“隐私利益”，否则这些“隐私利益”将受到第四修正案的保护——政府可能不需要的东西。

### 禁止使用隐私保护工具

打个比方：法院认为，当汽车司机被捕时，(1) 警察可以搜查汽车的乘客舱，寻找司机可以拿到的武器，而无需证明可能的原因，但是 (2 ) 他们不得搜查任何单独上锁的行李箱。想象一下，一个州要求道路上的所有汽车都没有单独的后备箱（即，它们是 SUV、掀背车或旅行车），正是因为这样，司机才能获得更少的第四修正案保护。\[11\] 或许，通过类比 HR 3684 的广泛阅读，假设一个国家要求制造具有单独后备箱的汽车的汽车制造商承担不可行的记录保存义务：假设制造商被要求报告驾驶此类汽车的每个人的姓名和地址没有后备箱的汽车，即使制造商与许多司机（他们可能从第三方购买或借用汽车）没有任何业务关系。

> 想象一下，一个州要求道路上的所有汽车都没有单独的后备箱，这正是为了让驾驶员受到的第四修正案保护更少。

尽管没有明确的先例，但这很可能是违宪的，因为这是对正常的第四修正案规则的规避。就像政府不能通过强迫你在民事案件中作证然后使用刑事案件中的信息，\[12\]因此它不应该通过拒绝您的隐私保护工具来规避第四修正案的隐私保护。

### 保护其他宪法权利的技术的宪法权利

事实上，法院早就认识到某些技术是保护宪法权利所必需的，因此禁止使用这些技术将侵犯这些权利。例如，下级法院认为，第一修正案包括在公共场所对政府雇员（如警察）进行录像的权利。\[13\]法院一开始的前提是公众有权“访问……关于其官员的公共活动的信息”。\[14\]因此，他们认为，第一修正案同样必须保护有效收集信息所必需的技术——让人们“记录眼睛看到或耳朵听到的权利”、“证实或放置”的技术\[ing\] 为客观事实抛开主观印象。” \[15\]

当然，在这个国家的大部分历史中，这种自发的录像在技术上是根本无法获得的，至少对普通外行来说是这样。但是一旦技术被发明出来，政府可能不会禁止它，从而迫使人们依赖技术独立的感知。

> 法院早就认识到某些技术是保护宪法权利所必需的，因此禁止使用这些技术将侵犯这些权利。

同样，使用避孕药具的权利实际上是基于“决定是否生育或生育孩子”的权利。\[16\]但是，有效地行使这项权利需要技术帮助——无论是来自避孕套等数百年历史的技术，还是来自最近发明和复杂的药物——因此这种技术也受到基本权利的保护。使用乳胶装置或药丸本身并不是“决定……不生……孩子”：决定先于使用该装置。然而，此类技术的使用促进了生殖自主权，限制使用此类设备或药丸极大地加重了人们将有关家庭和为人父母的决定变为现实的权利。

### 保护宪法隐私权的技术的宪法权利

同样的逻辑适用于信息隐私，而不仅仅是法院关于避孕药具的裁决所保护的“隐私权”。第四修正案保护人们通信的隐私，只要人们确实保持通信的私密性并且不将信息交给政府可以传唤的第三方。为了有效地行使这项权利，并避免通过引入第三方来丧失它，人们可以使用第四修正案保护技术，例如编码人员开发的用于切断中间人的加密工具。禁止此类技术（或要求以一种确实丧失第四修正案权利的方式设置它们）将违反第四修正案的隐私权。

这些问题都没有解决。法院可能不愿意拒绝政府的论点，尤其是当它们被认为是公共安全和执法需要时。

例如，一些州制定了反蒙面法，禁止人们戴口罩出现在公共场所；这些法律主要是为了阻止像三K党这样的恐怖组织，但同样适用于所有蒙面抗议者。一些法院已经驳回了此类法律，认为口罩是保护隐私的重要工具，即使在公共场所也是如此，并且可以鼓励人们在不担心政府或私营部门因不受欢迎的意见而遭到报复的情况下发言。\[17\]但其他法院支持反蒙面法。\[18\]因此，不可能有把握地预测法院将如何应对禁止使用其他隐私保护技术（例如各种 DeFi 工具）的假设法律的宪法挑战。

我的观点很简单，支持这种宪法挑战的论点是强有力的，并且可能会占上风。法院至少应该避免解释法律来制造这样的宪法问题。\[19\]国会应该避免制定引起问题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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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脚注

\[1\] _例如_， 加利福尼亚银行家协会诉舒尔茨案，416 US 21 (1974)。

\[2\] _见_§ 80603（修正 26 USC § 6045(a)）。

\[3\]美国诉米勒案，425 US 435, 444 (1976)。

\[4\] Branzburg v. Hayes, 408 US 665, 688 (1972)。

\[5\]克拉克诉马丁内斯案，543 U.S. 371, 381 (2005)。

\[6\] _参见。Peter Van Valkenburgh，_[_电子现金、去中心化交易所和宪法_](https://www.coincenter.org/electronic-cash-decentralized-exchange-and-the-constitution/) （“实际上，监管机构将命令这些开发人员更改他们发布的协议和智能合约软件，以便用户必须向网络上的某些第三方提供识别信息参加……”）。

\[7\]这类似于政府定期尝试限制加密的使用。在 1990 年代，政府试图实施（也许最终会强制执行）“Clipper 芯片”：一种允许加密通信的设备，但要求将加密密钥“托管”在政府可以访问它们的某个地方。最近，在 2010 年代后期，联邦执法官员呼吁科技公司实施类似的密钥托管设施，以便（例如）政府始终能够解锁您手机中的数据（假设执法部门获得了搜查令）或类似的司法授权）。这被称为“走向黑暗”的辩论：_参见_Rianna Pfefferkorn，[“负责任加密”的风险](https://cyberlaw.stanford.edu/files/publication/files/2018-02-05%20Technical%20Response%20to%20Rosenstein-Wray%20FINAL.pdf)，Ctr。互联网和社交论文（2018 年 2 月）

但至少 Clipper 芯片和关键托管设施似乎在考虑，政府只能在基于可能原因的授权令下使用托管信息——试图禁止 DeFi 以确保定期向政府报告金融交易将是意味着避免手令和可能原因的要求。

\[8\] Smith v. Maryland, 422 US 735, 744 (1979)（强调添加）；_另见_United States v. Miller, 425 US 435, 442 (1976)（认为人们“缺乏……对银行记录中保存的信息的任何合法隐私期望”，因为它们“仅包含_自愿_传达给银行的信息” ); _ID。_（强调“存款人冒着风险，将他的事务透露给他人，该信息将由该人转达给政府”）。

\[9\] _参见。Peter Van Valkenburgh，_[_电子现金、去中心化交易所和宪法_](https://www.coincenter.org/electronic-cash-decentralized-exchange-and-the-constitution/) （“如果用户不自愿将这些信息交给第三方，因为不需要第三方来完成他们的交易或交易，那么他们在逻辑上保留对隐私的合理期望执法部门需要他们的个人记录和搜查令才能获取这些记录。”）。

\[10\]美国诉弗洛雷斯-洛佩兹案，670 F.3d 803, 807（7th Cir. 2012）；美国诉 Wurie，728 F.3d 1, 16（1st Cir. 2013）。

\[11\]对过度着色车窗的限制可能符合宪法，但出于“确保机动车车窗必要程度的透明度以提高驾驶员可见度”的需要，这些限制是合理的，Klarfeld v. State, 142 Cal. 应用程序。3d 541, 545 (1983)（引用 49 CFR § 571.205 S2 (1982)）；人民诉尼鲍尔案，214 Cal。应用程序。3d 1278, 1290 (1989)（注意到某些级别的着色是“允许在某些不需要驾驶员可见性的窗户上”）。

\[12\]麦卡锡诉阿恩斯坦案，266 US 34, 40 (1924)；\*参看。\*Guinn v. United States, 238 US 347, 360, 364-65 (1915)（取消明确企图规避第十五修正案禁止在投票资格中基于种族歧视的祖父条款）；State v. Morris, 42 Ohio St. 2d 307, 322 (1975)（认为私人搜查不受第四修正案的约束，除非它们是由政府“意图逃避宪法保护”而精心策划的）。

\[13\]菲尔兹诉费城市案，862 F.3d 353（3d Cir. 2017）；特纳诉中尉司机案，848 F.3d 678（5th Cir. 2017）；伊利诺伊州美国公民自由联盟诉阿尔瓦雷斯案，679 F.3d 583（7th Cir. 2012）；Glik v. Cunniffe, 655 F.3d 78, 82 (1st Cir. 2011); 史密斯诉卡明市，212 F.3d 1332（11th Cir. 2000）；福代斯诉西雅图市，55 F.3d 436（9th Cir. 1995）。

\[14\] _字段_，862 F.3d at 359。

\[15\] _同上。_

\[16\]凯里诉人口服务。国际，431 US 678, 685 (1977)。

\[17\] _见_美国 KKK 骑士诉戈申市，50 F. Supp。2d 835, 839 (ND Ind. 1999); Ghafari 诉市法院，87 Cal。应用程序。3d 255, 261 (1979)（反对伊朗政府的抗议者提出的挑战）；雅利安诉麦基案，462 F. Supp。90, 92 (ND Text. 1979) (同样)。

\[18\] _见_美国三K党骑士教会诉Kerik，356 F.3d 197, 208-09 (2d Cir. 2004)；State v. Berrill, 474 SE2d 508, 515 (W. Va. 1996)；State v. Miller, 398 SE2d 547, 553 (Ga. 1990)。

\[19\]_见前_注 5 和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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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ublished on [0xLuckman](https://paragraph.com/@0xluckman-2/def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