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法院：比特币“挖矿”属于风险投资活动

By [789](https://paragraph.com/@789-3) · 202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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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3日消息，近日，北京市东城法院经审理案件认为：比特币（Bitcoin）是一种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虚拟货币，具有去中心化、总量有限、匿名性等特点，是一种结合开源软件工程模式、密码学原理和工作量证明机制的开源程序，参与者在执行特定算法成功后，有机会获得一定数量的比特币作为奖励，通过这种途径获得比特币的方法被称为“挖矿”。 从性质上看，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挖矿”本质上属于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投资者须自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 从行为效力上看，“挖矿”活动电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685台“矿机”日均耗电量达57500余度，且生产交易环节威胁国家金融安全，社会稳定衍生风险突出，已经成为一种投机性工具，与《民法典》“绿色原则”精神相悖，属于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 从责任负担上看，比特币“挖矿”活动中出现的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由此引发的投资损失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因双方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相关损失后果亦应由各方自担，故判决驳回原告勤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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