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子女常回家看望或问候父母被写入立法并于 2013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By [add](https://paragraph.com/@add) · 202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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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法律问题，脱离具体的法条来谈，都是没有意义的，很遗憾，几乎所有的回答都是这样。

具体来说，媒体是标题党。而以上回答的，根据一个泛泛的标题回答的洋洋洒洒，多少有欠妥当。

准确的法条是这样的：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具体的地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七十二号），第十八条

我们看到，这一条条文由三款构成，涉及标题中说「常回家看看」的是第二款，我们看到里面规定的是「看望或者问候」，这里面「或者」仅做文义解释，就是说不能经常「看望」，也要经常「问候」。经常「问候」的要求，我觉得是合情合理的。谢邀。

我想先重复另一问题中的答案怎样看待《广州拟立法：有难让孩子先跑》？

接下来我们看看法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但是该法中并没有违反这一条的罚则，换句话说，都是“应当”，并没有成为强制义务，顶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再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种规定天然缺乏可操作性。至于新闻报道中所说“一旦法律判决子女承担赡养及看望等义务，子女不履行法律判决义务，法院可依据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对子女量刑”，恐怕只是理论上存在可能性。

这就是那种好心好意，把道德义务写入法律，但实际不会有人理会的口号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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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ublished on [add](https://paragraph.com/@add/2013-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