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

By [umay](https://paragraph.com/@fruitking) · 2023-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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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2021.01.21

【实施日期】

2021.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法规类别】

服务

【发文字号】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8号

  

【全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四十八号）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月21日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  
（2021年1月2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清洁的口罩。  
　　餐饮经营主体应当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提供口罩，督促佩戴，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本规定。  
　　前款所称餐饮经营主体，是指饭店、宾馆、有固定店铺的小餐饮等餐饮服务经营者以及国家机关、学校和医院等企事业单位食堂。  
　　二、餐饮经营主体应当落实本规定，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行业协会监督以及媒体舆论监督。  
　　用餐人员发现从业人员未佩戴口罩的，可以要求其改正，也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并提供证据。  
　　三、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的，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罚款，对其他餐饮经营主体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本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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