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權力與身體的縫合之處──酷刑

By [Jeffrey](https://paragraph.com/@jeffrey-21) · 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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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的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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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懲罰將犯人身體視作是一種財產，一種權利，或者說一種「生活的資格」。透過監禁，**被動**的剝奪了犯人各種理應自由的生存機會，例如性生活、遷徙自由等。而這整套的懲罰脫胎於十八、十九世紀的「懲罰─展演」的懲處形式。酷刑的展演成為權力流淌的場域，血腥、凌虐，酷刑以主動剝奪的方式將犯人的身體以「器官」為單位的進行懲處。劊子手與犯人之間則產生了曖昧的關係，兩者皆帶著血腥與殘暴的暴戾，但一個得以行俠「正義」另一個則被「正義」所弒，兩者形成了直接的對立與衝突；由於種種的原因，人們逐漸對於酷刑展現出了規避與節制，酷刑的展演也漸趨消失。

**酷刑的消失讓司法的懲處「抽象化」**，大眾只須了解懲罰的結果以及其規範性而不必去在乎過程是如何，對於身體的懲處成為整套司法體系下最為隱密的環節。其次，酷刑的消逝意味著權力對於個人身體的掌控逐漸鬆綁，酷刑關注的是因身體器官被剝奪而感到的痛楚，而相對現代的死刑以及監禁，兩者幾乎可以說是對於身體自由被剝奪而感到的痛苦，兩者帶有視角以及體驗上的不同。

對於身體的掌控，佞可說是消失不見，不如說是主動的對於肉體的折磨逐漸「被動」的成為內在**靈魂**的折磨所隱藏，而這種隱藏的基礎便是對於傳統酷刑的嗤之以鼻。

在刑罰漸趨柔和後，司法機關逐漸的納入了更多的思考範疇，不再以各種武斷的形式進行審判而是納入了如科學、醫學等專業領域的視角對單一案件進行分析，並同時去討論懲處之適合程度。

而既然隨著司法機構對於身體的控管愈趨鬆弛，\*\*依舊能夠以身體史來討論懲罰史嗎？\*\*至此，有必要的去釐清「權力」在權力微觀物理學中的定義。權力在此處被傅柯詳細的定義，其使用「不是……而是……」的語法來區別傳統政治上所使用的「權力」與其所定義的「權力」。對其而言，**權力指稱的是一種帶有系統性、多義性、策略性的複雜場域**，**這樣的權力是作用著的，而不是「被擁有」或者說被誰所「使用」的，在共同作用下，其發揮的是「總效果」而非單一個體的壓制與制裁等。同時，這樣的權力也是無所不在的「滲透」在社會各處，在法律、個人、身體等地方延綿與繁衍。**

此外，傅柯破除了「權力決定了何謂知識」的傳統思考。權力與知識之間並不存在著對立，兩者並不是二元對立的控制與被控制的場域，也即是說並不能預設一個知識的主體與知識的客體，在權力選擇之下生產了「知識」；換言之，**兩者的關係應當是「權力─知識」，主體透過穿透這層場域決定知識的內容與形式，也即是說承認「權力產生知識」的前提下互相涵攝**（無論此種知識對權力本身而言是否有威脅）\*\*。「靈魂」\*\*則被視為使得「權力」得以施展的媒介或者說「作用者」，其依附著監視、懲處等司法程序而生，透過靈魂對於主題的監控與管制，權力得以具象化在個體身上。並依此得以生成知識，並透過道德與法律約束個體的身體、行為乃至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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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刑的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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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刑是甚麼？並非指稱一切沒有原則的報復手段。酷刑：

1.  產生一定程度的折磨。
    
2.  精準計算了身體疼痛程度與其身分地位相對應，以差別化的方式行使。
    
3.  成為一種儀式，將酷刑的「亮光」照亮或者說清除罪行。
    

**司法體系，被告以及真相三者形成了一個互相影響的三角**。司法體系透過保密協議、書面形式等嚴謹的調查，在真相之外嘗試生產真相；被告則被投射了「招認」的想像，透過被告的招認，其自身同樣的納入了那套生產真相的機制之中，無論其是否是「真相」。

讓被告招認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讓其在「神」面前發誓，另一種則是透過刑求的方式讓其招認。刑求乃是作為「**真相的酷刑」**，酷刑的進行並不僅僅是一種懲罰，而是透過精心計算的酷刑來調配一定的比例，而這樣的比例則依被告與真相之間的距離而定。換言之，這是一種受規範的酷刑，若被告是無辜的，那麼酷刑就是一種證明其無辜的證據；若被告是「真相」那麼酷刑就成為一種懲罰。刑求可以說是一種光譜式的懲罰/證明。

**真相與被告接合的瞬間，加害者的身體成為了酷刑亮光的延續**。透過犯罪現場的重演，凶器的還原等展演示眾，並將之進行「加工」。整套展演過程與審判過程形成一個循環，在這個循環中「身體」形成關鍵的要素。如傅柯所言：

> 或者毋寧說，身體構成了一個要素，透過整套儀式及考驗，它招認了罪刑之發生，昭告世人自己犯下了這項罪行，表現出它把這項最行刻劃在它身上及身外的樣子，承擔起懲罰之施作，以及以綻放出最強亮光的方式展現出其效果。遭受多次酷刑折磨的身體確保了事時的真實性與調查的真相之間、審理程序的舉措與罪犯的說詞之間、罪行與懲罰之間的綜合。（頁83）

從政治的視角觀看酷刑的發生，可以從中發現王權將其權力分攤在每一樁酷刑上。\*\*統治者以絕對的權力審判並督促著酷刑的執行，犯罪是對整套秩序的破壞，而懲罰則是一種修補。\*\*若說司法的審判得以絕對的公正，那麼酷刑的展演便得以超脫出其既有的程度，透過更為激烈甚至過度的方式來展現流淌在其中的權力，透過展演，酷刑所呈現的恐懼得以彰顯在觀看的眾人眼中，並烙印於心。酷刑所展現的力量不對稱進一步的宣稱了統治者的地位與無可撼動的權威。

> 相對於那些被他所壓制而處於無能為力狀態下的人，公開處決必須展現出統治者無度的權力。力量之不對稱及不可逆式的失衡屬於酷刑功能。一個被統治權力之無限所抹去、化成灰並擲向風中的身體，一個被統治權之無限一塊一塊毀損的身體，不僅是懲罰理想上的極限、更是現實上的極限。（頁89）

酷刑同時也是一個對抗的場域，若劊子手無法流暢的執行酷刑，他可能會受到刑罰的譴責，而罪犯將會被赦免。這樣的戲劇張力背後同樣反映著統治者超然於此場景的絕對地位，劊子手被視為其力量的展現，但當劊子手無法順利執行，則被王權所懲處；同樣的，能夠赦免罪犯的依舊是王權，哪怕此時受到懲處的是劊子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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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酷的刑罰在西方世界持續的存在了很長的時間，其中蘊含著「真相─權力」的緊密關係，刑罰的嚴酷性被內化在犯罪的行為之中，同時甚至超越其原本犯罪的強度，以更嚴峻的形像降罰於犯罪者。

> 因此，在酷刑中揮之不去的殘酷起著雙重作用：除了作為犯罪與刑罰相通之原理，它另一方面係相對於罪行，懲罰之變本加厲。（頁97）

其次，酷刑的變本加厲背後支撐著的是以武力為基礎的無上權力之壓制。無上的權力是蓋住燈泡的黑幕，而犯罪則被視作戳破黑幕的破壞者，破壞本身便帶來權力的「亮光」，酷刑一方面正內化在犯罪行為之中，一方面權力本身也透過亮光的彰顯來達到自我權力的鞏固與膨脹。

酷刑的另一面向是**展演**，在展演的過程中，酷刑給予了犯罪者最後的「自由」，在死前的最後一刻，犯罪者得以辱罵，抨擊既有的法律、法官等來自無上權力的觸手。對於酷刑的「仁慈」，觀眾們也得以與之呼應。\*\*觀看酷刑成為了支持無上權力的最好表現，旁觀成為了一種應進的「義務」，更進一步的，酷刑的展演擾動了社會底層與法律的結界，人民在此時得以感受無上權力「亮光」的濺射與自我與犯罪之間的界線。\*\*換言之，**酷刑的發生代表著社會底層秩序的騷動，騷動展現的是由上而下的政治恫嚇與社會底層由下而上的對抗場域**。

此外，因酷刑而生的各種文本的創作反映著記憶與歷史塑造的爭奪。在爭奪中，犯罪被賦予了某種草根性的光榮，犯罪與偉大之間往往僅有一線之隔，兩者的書寫與形構在文本中被展演。而這樣的對抗直到偵探小說出現後漸趨消泯。

（《監視與懲罰─監獄的誕生》讀書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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