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妻子在得知自己感染 HIV 的时候，是否可以根据医患保密原则要求医生向丈夫隐瞒？

By [machine](https://paragraph.com/@machine) · 2022-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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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医生非常有可能碰上的伦理困境，先讲一个美国的著名案例，Tarasoff案。

1976年，Tarasoff的老公向他的心理医生透露，自己将要杀死自己的妻子。他的心理医生在得知之后，没有向Tarasoff和她亲友或者执法部门告知，最终结局是Tarasoff被老公杀死。于是，Tarasoff的父母把心理医生告上法庭，认为心理医生负有责任。最终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是，支持原告，认为心理医生没有尽到义务，虽然医生对于病人有保守秘密的义务，但是，当病人将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时候，医生应该放弃保密的义务，而维护公共利益，“当公众利益受到损害之时，对个人特权的保护也走到了终点”。这个判决，奠定了医患关系对第三方利益负有肯定义务的基础。

但是，这个判决也一直受到争议，有些医学教科书根据这一判决，把医生保护隐私的界限作为医学伦理原则写入教科书，但也有些州法院拒绝引用Tarasoff案确立的规则。

国内也有关于这个案例的讨论，得出的结论比较统一，就是公共安全大于隐私权，我也支持这种观点。平时工作中，经常会遇到患者要求向家属保密生育史的，这种情况都是会做到严格保密的，因为保密患者既往生育史，不会对他人生命健康造成危害。但是，问题里提到的HIV感染，如果不向丈夫告知，就很有可能造成传播，损害到丈夫的生命健康，这种情况应该拒绝隐瞒，并且按照相关传染疾病通报流程向相关部门上报。谢邀。

患者无权要求医生向其配偶隐瞒感染HIV的事实。

《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关于医疗保密责任，多说两句，医疗机构确实应该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法律依据是：

《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医务人员未经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

但是，夫妻之前的知情权（来自于忠实义务）会和隐私权发生冲突，而在传染病问题上，前者显然压倒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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