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员自杀：抑郁症不是千篇一律的解读

By [qqpds](https://paragraph.com/@qqpds) · 2022-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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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自杀：也会对法治形成羁绊

1月9日凌晨2时40分，佳木斯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报，市区观江国际有人坠楼。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出警，120赶到现场，经医生确认，坠楼者当场死亡。经查，死者为佳木斯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梅振学，此时，距离其担任新职务尚不足4天。经现场勘验和调查走访，警方排除他杀。（新京报1月9日）

据新华网早先报道，自2003年8月底至2014年4月初，被官方认定为自杀的112名官员中，省部级官员有8人，厅级官员22人，处级官员30人，处级以下官员52人。而据解放日报早先消息，2014年前四个月，已有包括湖北孝感市委委员李海华、潍坊市常务副市长陈白峰、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徐业安等在内的多名官员自杀身亡。

官员自杀的消息不绝于耳，从而也就不再算什么新闻，只不过就是时间地点及官位和姓名的无序变化而已。然而，当一组明确的数据公布出来后，就像是瞬间撕开了一层混沌的隔膜，因为数据的聚合，可以形成个例新闻的综合显影。这么多个例，串在一起给人的感受似是一类个例的聚合，并显现出了一定的整体外形，从而使这一现象有了某种程度的立体感，因而关于官员自杀的新闻，又能不成为令人惊愕的新闻，因为量变不可能不意味着质变。

随着反腐败工作的发力，一些“底儿潮”的官员已成了惊弓之鸟，因此在强大的法制压力之下，可能会选择自杀来结束自己的一切。但“底儿潮”的官员并不意味着就已经达到了罪必至死的程度，因为有很多案情都可能存在着可以被挽救的余地，而一旦选择了自杀，也就等于跳过了法律程序的认定，而默认了自己的“罪必至死”。然而法治的最高理性在于，任何人的死都应当有其法律上的必然依据，在不放过任何一个罪必至死官员的同时，也不应放过对任何一个可以被挽救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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