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个上海市民对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的请求和建议（2022-05-08）

By [xipeng.eth](https://paragraph.com/@xipeng) · 202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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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请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审查新冠密接者全部隔离的防疫措施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并紧急讨论如何在防疫的同时保障市民的民生权利不被侵犯的建议**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封控防疫已经进行了一个多月，居民们在政府的组织下积极配合，各方都付出了艰苦的努力。

  从昨晚起，我注意到上海数个街道出现了把整幢居民楼居民或同层居民（即楼里或同层有阳性患者）作为新冠密接者连夜全部转运，进行方舱或酒店隔离的突发情况，据称这是政府上级新的规定，同时出现了没有出示、公布相关政府文件、警察协助强制转运的情况。

  由于封控在家，我在提出下面的建议时无法做完全的调查核实，但根据自媒体的视频、照片、当事人陈述以及临沂一村居委会2022年5月1日的书面通知（见附后），它们相互印证，可以合理地相信这个状况是事实。鉴于事情的紧急性，我建议并请求如下：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第十一条，贵委有权撤销同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行政决定和命令，并有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的重大事项。

《传染病防疫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都没有赋予地方政府对上述状况的正常居民采取这样整体隔离措施的权力。虽然在防疫时期，行政决定有其紧急性，但涉及正常居民（包括老人、孩子和疾病患者基本的生活权利，该决定却从来没有公布过（今天的疫情新闻发布会也没有提及），更无法让居民提前做好必要的准备，容易造成新的混乱而不利于防疫。这也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相关规定。请贵委尽快调查、核实，并进行法律审查。

《行政强制法》第三条和第五条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应急措施或临时措施时，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强制措施的制定和执行，应当适当。上述行政决定及其执行涉及到很多阴性居民，会造成大量的民生问题，因此也提请贵委尽快调查、核实，并进行适当性审查。

《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地方政府制定涉及个人、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该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并予以公布和备案。上述行政决定已涉及不少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权、求医问药权、居住自由权。

虽然疫情的发生有其紧急性、可以不按正常程序走，但法律的原则是行政决定在涉及个人权利的时候应该谨慎、论证，这些都是“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法律体现。请求贵委尽快履行职权，对上述行政决定进行法律审查，也尽快依法讨论、决定目前如何在防疫的同时保障好民生基本权利，依法防疫、依法抗疫，让上海有序渡过这个艰难时期，我们一起重建一个美好的城市。

  

**刘大力** 

联系电话：13601967XXX

（身份证号：31010519650603XXXX）

2022年5月8日

  

附件：临沂一村居委会2022年5月1日通知

以下为刘先生建议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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