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歌事件

By [YSK](https://paragraph.com/@ysk) · 2023-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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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的中国女生江歌1992年出生于山东青岛。2015年，江歌到日本语言学校开始留学生涯，2016年入读[日本法政大学](https://baike.baidu.com/item/%E6%97%A5%E6%9C%AC%E6%B3%95%E6%94%BF%E5%A4%A7%E5%AD%A6/8018658?fromModule=lemma_inlink)院硕士研究生一年级，遇害时年仅24岁。 \[4\]  案发前，江歌与刘鑫共同租房居住，两人租住的公寓位于东京中野区中野6丁目。两名女孩的共同朋友曾称，江歌与刘鑫两人感情亲近要好，2016年11月2日两人还曾一起外出，案发之前也是一起回的家 \[5\]  。

嫌犯陈世峰25岁，是来自中国的留学生，在[日本大东文化大学](https://baike.baidu.com/item/%E6%97%A5%E6%9C%AC%E5%A4%A7%E4%B8%9C%E6%96%87%E5%8C%96%E5%A4%A7%E5%AD%A6/4096804?fromModule=lemma_inlink)就读硕士一年级 \[6\]  ，是江歌室友刘鑫的前男友。在案发数月前，犯罪嫌疑人陈世峰曾与刘鑫共同居住在[板桥区](https://baike.baidu.com/item/%E6%9D%BF%E6%A1%A5%E5%8C%BA/4254804?fromModule=lemma_inlink)的一所公寓。由于两人之间发生矛盾，刘鑫搬至位于中野的江歌住处

2016年11月3日凌晨，中国女留学生江歌在其租住的[公寓](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5%AC%E5%AF%93/7484490?fromModule=lemma_inlink)中遇害，案发于日本东京中野区。据日本警方公布，江歌头部遭利刃砍伤，伤口长达10厘米，案发15分钟前，江歌还曾报警称公寓外有可疑人物。但当警方赶到公寓时，看到的却是倒在血泊中的江歌，江歌被送往医院不久后伤重不治而亡 \[5\]  。

2016年11月4日（东京当地时间），江秋莲抵达[东京](https://baike.baidu.com/item/%E4%B8%9C%E4%BA%AC/438?fromModule=lemma_inlink)，随后便展开了一系列签名请愿活动的准备工作，包括在社交网站与软件上发布信息等，十几位志愿者也加入其中，帮助制作展板、展示牌等用具。

2016年11月7日，陈世峰被警方逮捕，日本警方逮捕陈世峰的理由是他曾威胁过刘鑫。

2017年11月12日，江歌母亲[江秋莲](https://baike.baidu.com/item/%E6%B1%9F%E7%A7%8B%E8%8E%B2/22203605?fromModule=lemma_inlink)对签名现场的华人华侨说，如果没有好心人的帮助，自己很可能已随江歌而去，如今看到有这么多同胞鼓励和支持，她有信心继续走下去。 \[4\]  \[9\] 

2017年11月24日，日本警方终于以“杀人嫌疑”对陈世峰发布另一张逮捕令，明确将其定为“江歌遇害案”的嫌犯。

2017年12月20日下午3点，江歌被杀一案，在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当庭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https://baike.baidu.com/item/%E6%95%85%E6%84%8F%E6%9D%80%E4%BA%BA%E7%BD%AA/1384604?fromModule=lemma_inlink)和恐吓罪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20年。 \[10\] 

2017年12月22日，陈世峰提交控诉状， \[11\]  29日陈世峰撤诉，上诉期限是1月4日，东京地方法院1月5号正式公布陈世峰撤诉消息。此案就此结束，陈世峰被执行20年刑期。 \[12-13\]  

2018年10月15日晚，在日本被害的中国女留学生江歌的妈妈发文：“今天，我爱女江歌被害711天。今天，我收到了经过中日国家相关部门公证好的，有关江歌被害案的法律文件，接下来，我将依法启动对刘鑫的法律诉讼！”江歌妈妈说：“闺女，让你等待太久了，妈妈对不起你！对不起！对不起！” \[1\] 

2020年6月5日上午9点，生命权纠纷一案，将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https://baike.baidu.com/item/%E5%9F%8E%E9%98%B3%E5%8C%BA%E4%BA%BA%E6%B0%91%E6%B3%95%E9%99%A2/10172944?fromModule=lemma_inlink)召开庭前会议。 \[14\] 

2021年4月15日，江歌母亲诉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开庭。 \[16\]  4月15日9时，江歌母亲诉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开庭，被告答辩称，江歌的遇害是陈世峰行为造成，被告依法不承担任何责任。 \[17\] 

江秋莲诉刘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将于2021年12月31日上午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 \[18\]  据江歌妈妈江秋莲微博消息，原定于12月31日在青岛市城阳区开庭的江秋莲诉刘鑫生命权纠纷一案，因审判长（院长）突发疾病，开庭审判暂时取消。 \[20\]  12月31日上午，江歌母亲江秋莲计划赶往医院看望审判长，希望法院能按照程序能下达判决书。 \[21\] 

2022年1月4日，澎湃新闻从江歌母亲江秋莲处获悉，她起诉[刘暖曦](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8%98%E6%9A%96%E6%9B%A6/59854300?fromModule=lemma_inlink)（原名：刘鑫）生命权纠纷一案将于1月10日上午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 \[22\] 

2022年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暖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23\]  1月19日，江歌母亲江秋莲在个人微博发布视频称，她接受“诉刘暖曦（原名刘鑫）生命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结果，决定不上诉。 \[25\]  1月24日，刘暖曦（原名刘鑫）代理律师胡贵云告诉澎湃新闻，刘暖曦已经提出上诉。其表示目前不便接受采访，未透露更多信息。 \[26\] 

2022年1月24日，“江秋莲诉刘某曦（原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上诉期限最后一天，刘暖曦代理律师胡贵云表示，刘暖曦已经提出上诉。其表示目前不便接受采访，未透露更多信息。 \[27\] 

2022年1月24日午间，江秋莲对此回应称，自己一点都不感到意外，上诉是刘鑫的法律权利，自己会依法应诉。 \[28\] 

2022年2月16日，江歌母亲诉刘鑫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本次庭审，刘鑫将出庭。 \[29-30\]  

2022年2月16日，江歌母亲江秋莲诉刘暖曦（原名刘鑫）案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刘鑫或将出庭。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刘鑫赔偿69.6万元，刘鑫提出上诉。 \[31\] 

2022年2月16日9时30分，二审将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前，2022年2月14日，江秋莲说她会到庭应诉。刘鑫方面的代理律师胡贵云同日在微博表示，刘鑫会到庭参加庭审。江歌妈妈今天因身体不适，不出庭参加庭审。 \[32-33\]  2月16日上午，江母诉刘鑫案二审开庭。此前在一审开庭和宣判时未出庭的刘鑫今天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刘鑫现已改名刘暖曦 \[35\]  。经过近四小时的审理，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庭审现场，刘鑫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4\]  上诉人刘暖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江秋莲的全部诉讼请求。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法院遗漏必要的共同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定程序。二、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证据不足，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三、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前提和理由均不成立。四、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没有依据。五、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36\] 

2022年11月22日，江秋莲诉刘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第二次开庭，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庭审，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37-38\]  

2022年12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秋莲与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鑫现已改名刘某曦。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0元，由上诉人刘鑫负担。判决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法院经审理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主要事实作出认定。

\*\*一、关于2016年11月2日下午刘鑫是否劝阻江歌报警。\*\*经查，2016年11月2日下午15时许，陈世峰到江歌和刘鑫居住的公寓上门纠缠滋扰。对于陈世峰的滋扰，刘鑫在没有告知滋扰者是陈世峰的情况下，江歌回复信息“无视”。刘鑫微信告知江歌滋扰者是陈世峰后，江歌提出报警，刘鑫回复信息称“你别报警”“我在这里是不合法的”“不要报警”，“我不想把事情闹大”“我怕房东知道”。根据双方微信交流内容，足以认定刘鑫以“不想把事情闹大”等理由，对江歌准备报警的行为进行了阻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

\*\*二、关于2016年11月2日当晚刘鑫是否要求江歌陪同返回公寓。\*\*经查，江歌和刘鑫微信交流内容显示，江歌向刘鑫发信息询问情况，刘鑫于夜间11时13分左右回复，“我没看见他，你等我一下吧，我挺害怕的”。二人会合的时间为2016年11月3日凌晨0时5分，证明江歌收到刘鑫信息后，在深夜等待刘鑫50余分钟。一审判决对于刘鑫要求江歌陪同返回公寓的事实认定正确。

\*\*三、关于刘鑫在案发时是否把公寓房门锁闭。\*\*经查，在刘鑫第一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中，刘鑫先用汉语说：“把门锁了，你不要骂（闹）了”。在警察询问“门锁着吗”时，刘鑫回答：“是的，进来了，但是姐姐”。在刘鑫第二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中，警察问：“屋子的门好好锁了吗”，刘鑫回答：“我现在锁着，是的，没关系，但是姐姐危险”。后警察又说：“你看到是警察的话，请把门打开”，刘鑫回答：“好的”。刘鑫在一审答辩状中也自认“报案后警方让把门锁上，不要出屋，答辩人都是遵警方之意行动”。一审判决认定刘鑫在案发时锁闭公寓房门的事实正确。

\*\*四、关于刘鑫在案发时对江歌受到伤害是否知情。\*\*经查，刘鑫第一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显示，刘鑫喊道：“但是姐姐现在危险”“姐姐倒下了，快点”。在刘鑫第二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中，刘鑫说道：“现在情况很糟，拜托快点，另外拜托救护车也叫一下”“姐姐危险”“姐姐在外面发出奇怪的声音”。刘鑫在2016年12月7日向日本国检方陈述称：“是我进入家中几秒以后的事情。突然，玄关的门外传来‘啊’的尖叫声，那个声音肯定是江歌的。”公寓邻居向日本国警方报警录音记录显示，报警人称“我家对面房间有女人的惨叫”“有个人气喘的声音”。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公寓门外发生严重争执和冲突，一审判决认定案发时刘鑫知道江歌受到伤害正确。

\*\*五、关于江歌是否谎称刘鑫怀孕向陈世峰索要了10万日元，陈世峰蓄谋行凶的对象是否为江歌。\*\*陈世峰在日本国刑事诉讼中索要堕胎费的陈述，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而且在案无证据证明陈世峰行凶对象为江歌。二审中，刘鑫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主张成立，法院不予认定。一审判决认定陈世峰蓄谋的行凶对象为刘鑫正确。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二审当事人争议焦点问题主要有三个。

**一、关于一审法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刘鑫主张与江秋莲曾存在婚姻关系的案外人为江歌继父应当参加诉讼的问题，应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应作为共同原告参加本案诉讼，一审法院未依职权追加其作为共同原告并无不当。关于一审法院应否追加陈世峰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的问题。本案中，陈世峰与刘鑫对于江歌受到侵害，既不存在主观上的意思联络，也不存在共同过失，不具有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律基础，因此陈世峰不属于必须参加本案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审法院裁定不追加陈世峰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参加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刘鑫应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任何人在依法保护自己生命健康权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因保护自身权益存在过错使他人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江歌在日本国受到人身伤害死亡，江歌的母亲江秋莲依法享有向对江歌死亡负有责任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刘鑫与江歌为同在日本留学的同乡好友；刘鑫与陈世峰发生感情纠葛后遭到陈世峰跟踪、纠缠、恐吓，身陷困境而向江歌求助，江歌热心施以援手、给予帮助，接纳刘鑫与自己同住，为其提供了安全居所。并在刘鑫遭受陈世峰纠缠滋扰时，实施了陪同、劝解和保护等救助行为。根据刘鑫的求助和江歌的施助行为，可以认定同在异国他乡留学的两人之间已经形成以友情和信赖为基础、以求助和施助为内容的特定的救助民事法律关系。刘鑫对江歌负有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包括诚实告知和善意提醒义务、共同防范抵御风险的义务。

刘鑫在受到陈世峰纠缠滋扰恐吓陷入困境的情况下，向江歌求助并被江歌接纳而搬入江歌的公寓同住，产生与江歌共同面对陈世峰可能实施的不法侵害风险。在陈世峰侵扰行为不断加剧、危险逐步升级的情况下，特别是陈世峰实施恐吓行为后，刘鑫已经意识到危险发生的紧迫性，但其没有诚实地告知江歌相关情况及危险，没有及时提醒江歌注意防范和做好防御准备，失去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侵害危险发生的机会。刘鑫在已经受到陈世峰现实威胁的情况下，如果能够主动报警或者同意而不是阻止江歌报警，就可以借助公权力救济而有效阻止陈世峰的侵害危险。在陈世峰持刀实施不法伤害的紧急情况下，刘鑫锁闭房门使江歌无法进入自己的公寓而失去可以进入自己的公寓避免侵害发生或者降低受侵害程度的机会。

据此，刘鑫作为侵害风险的引入者和被救助者，未履行对救助者江歌负有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对江歌遇害存在明显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江歌死亡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刘鑫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三、关于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本案中，刘鑫作为危险的引入者，其实施违反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行为，形成江歌生命权受到侵害的损害后果，依法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对于江秋莲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事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一审法院经审查确认了具有证据支持的损失为1240279元。江秋莲请求赔偿的上述损失数额系基于江歌被害身亡后果而提出，但刘鑫的行为只是导致江歌死亡的原因之一。鉴于刘鑫是与江歌同样身处不法侵害险境的海外女留学生，虽有救助义务，但救助能力有限。一审法院综合考量事发经过、刘鑫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因素，确定刘鑫承担496000元的损害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江秋莲作为江歌的母亲，含辛茹苦将江歌抚养成人并送江歌出国留学，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寄予了很高的期望，而江歌在国外突然遇害身亡，致使江秋莲中年丧女，精神上受到极大打击，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应予抚慰。刘鑫在江歌因对其施救遇害死亡后，未能正确处理与江歌母亲江秋莲的关系，进一步加剧了江秋莲的精神痛苦，加重了精神损害后果。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侵权性质、事实情节、损害后果、事后态度等因素，确定20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符合本案实际。

法院认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生命权是自然人最高的人格利益，是法律与道德共同维护的核心价值。任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生命权，都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对于刘鑫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是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法律评判，也契合友爱互助的传统，依法应予维持。首先，一审判决认定刘鑫与江歌之间形成救助民事法律关系，江歌是施救者，刘鑫是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险引入者，刘鑫未对江歌尽到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是依据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作出的对案件法律事实的认定。其次，在救助民事法律关系中，被救助者负有对救助者必要的注意、救助、安全保障义务，既契合我国民法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的应有之义，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方向，更是中华民族助人为乐、知恩图报优秀美德的内在要求。一审判决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刘鑫对江歌遇害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正确。再者，一审判决综合全案事实和具体情节，对江歌扶危济困行为的褒奖评析，对刘鑫的背信负义行为予以谴责，是对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国优秀传统美德的遵循、阐释和弘扬，是司法裁判的教育、引导功能的重要体现，应当予以肯定。最后，需要强调的是，本案江歌遇害本已极其不幸，令人痛惜，由此引发的纠纷更给各方增加了困扰和痛苦，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加强沟通，消除恩怨，让逝者安息，让生者回归正常生活。

综上，刘鑫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青岛中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上述判决

2020年10月27日，上海二中院对江歌母亲江秋莲诉谭斌侮辱、诽谤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江秋莲、谭斌的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二中院发布信息表示，2016年11月3日，江歌在日本留学期间遭其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2017年12月20日，陈世峰被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判处有期徒刑20年。该案引起了网民的广泛关注和评论。网民谭斌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Posh-Bin”，发布系列与江歌案有关的文章及漫画。江秋莲认为上述漫画和文章对江歌及其本人构成侮辱、诽谤，遂以谭斌犯侮辱罪、诽谤罪向上海普陀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普陀法院对谭斌以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自诉人江秋莲、被告人谭斌双双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诉。

上海二中院认为，谭斌得知江歌在日本被杀事件后，非但不表同情，还从2018年起通过网络对原本素不相识的江歌及江歌之母江秋莲进行侮辱、诽谤，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诽谤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经查，江秋莲在江歌被害后通过网络轻松筹平台发起筹款，去掉手续费，筹得钱款29万余元。江秋莲在日本维权支出律师费、认证费、翻译费、机票等费用共计30余万元。同时，江秋莲又通过自己的微博公布支付宝、微信账号以及工商银行账号，接受社会捐赠，但是未提供该部分相关的具体金额及支出情况的证据。因此，江秋莲指控谭斌捏造其借女儿之死敛财、骗取捐款对其进行诽谤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但谭斌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应在网络上随意发表言论揣测、指责他人。综上，上海二中院裁定驳回江秋莲、谭斌的上诉，维持原判。

备受关注的江歌案，终于等来了一审判决。2022年1月10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江秋莲与被告刘暖曦（原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刘暖曦被判决赔偿原告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法院认定，刘鑫没有如实向江歌进行告知和提醒，在面临陈世峰不法侵害的紧迫危险之时，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致其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这笔总计不足70万元的赔偿，不仅是对江秋莲这些年来丧女之痛、维权支出的补偿，更重要的是亮明了司法态度：对这起影响广泛的公共案件作出明确是与非的评判，判决明确了对无私救助同胞的江歌的行为予以褒扬，对刘鑫事后“以不当言语相激，进一步加重了他人的伤痛”的行为予以谴责。这既是弘扬人间正气，也是以司法判决鞭挞丑陋和自私。 刘鑫虽然不是杀害江歌的凶手，但江歌被杀却是由刘鑫而起，刘鑫不构成刑事责任，但刘鑫被法院认定为“被救助者和侵害危险引入者”，就需要承担相应法律义务，“负有采取必要合理措施以防止他人受到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 事实上，刘鑫为求自保而置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将江歌阻挡在自己居所门外被杀害，具有明显过错。这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见死不救”和冷漠，而是构成侵权法意义上的过错，就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判决是对扶危济困、诚信友善、知恩报恩等朴素价值观的一次重申和宣示。好人有好报，不能让“英雄流血，母亲流泪”，江歌对身陷困境的同胞施以援手，并因此受到不法侵害而失去生命，应得到褒扬，其受到不法侵害，理应得到法律救助。 身逢难处，受朋友帮助，当有感恩之心；一味自私自利，将救助者置于门外，听凭其自生自灭，悖德违法。特别是悲剧发生后，刘鑫在网上发布一些刺激性、伤害性的言论，故意刺激死者家属，“有违常理人情”。不知感恩，不知敬畏，最终要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也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在舆论场里扰攘多年，一度引发网民选边站队、拉踩引战。之前江歌母亲江秋莲已经提起刑事自诉。这次刘鑫被法院判决承担近70万元民事赔偿，是对这起事件做了一个法律上的了断：刘鑫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是逃不掉的，用司法判决重申了法理情的底线。 愿逝者安息，亲人坚强，望自私者能良心发现，旁观者明辨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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