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智能触屏手机出现这么多年手势操作一直没有太大的变化?产品交互的手势是如何设计的?
产品交互的手势是如何设计的? 我估计首先想到的是如何想到用手指来进行主流交互的 平面化的屏幕对于人体来说只有手指的精度最高,对于手持设备来说也最方便 手指平时在生活的运用就很多,而且目标性强,准,精确。比如开关,键盘,指认犯人等,都是需要从一个范围内很快的聚焦到一点上。对于移动设备的面积之小,手指在这个阶段还是很适用的。 为什么这么多年没有太大变化? 我理解如果哪一天咱们的UI介质放大了几十倍,对于操作的捕捉,手指可能会不太适用了,因为它太小了(如kinect) 需要操作的面积、精度都影响未来是否还得使用手来满足(这句话怎么有点怪。。。还是我想歪了)一个产品的交互方式首先由其交互装置决定的。 目前主流的手机触屏在原理上并没有特别的变更,只是在精度、灵明度、耗电、集成方式上有发展,但这并不会扩展出特别的交互方式。 触屏提供了能力,发展出什么样的手势完全是基于应用的交互体验设计需要,这里面就需要考虑到用户的学习能力、学习成本等因素。目前的手势基本上可以满足大多数的交互场景,用户也都熟悉了,所以也就稳定下来了。 至于说是否会有更多的交互方式,我觉得游戏之类的有可能创造出新的方式,不过成...
为什么智能触屏手机出现这么多年手势操作一直没有太大的变化?产品交互的手势是如何设计的?
产品交互的手势是如何设计的? 我估计首先想到的是如何想到用手指来进行主流交互的 平面化的屏幕对于人体来说只有手指的精度最高,对于手持设备来说也最方便 手指平时在生活的运用就很多,而且目标性强,准,精确。比如开关,键盘,指认犯人等,都是需要从一个范围内很快的聚焦到一点上。对于移动设备的面积之小,手指在这个阶段还是很适用的。 为什么这么多年没有太大变化? 我理解如果哪一天咱们的UI介质放大了几十倍,对于操作的捕捉,手指可能会不太适用了,因为它太小了(如kinect) 需要操作的面积、精度都影响未来是否还得使用手来满足(这句话怎么有点怪。。。还是我想歪了)一个产品的交互方式首先由其交互装置决定的。 目前主流的手机触屏在原理上并没有特别的变更,只是在精度、灵明度、耗电、集成方式上有发展,但这并不会扩展出特别的交互方式。 触屏提供了能力,发展出什么样的手势完全是基于应用的交互体验设计需要,这里面就需要考虑到用户的学习能力、学习成本等因素。目前的手势基本上可以满足大多数的交互场景,用户也都熟悉了,所以也就稳定下来了。 至于说是否会有更多的交互方式,我觉得游戏之类的有可能创造出新的方式,不过成...
实际司法操作中,强奸案的判罚受哪些因素影响?受害者是「陪酒女」或「路人女」对判罚有影响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年4月26日): 一、怎样认定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 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1)法理上说不通,易教授的表述有极大的问题,“社会危害性”不应该轻率地以被害人身份、职业来衡量。请参考:实际司法操作中,强奸案的判罚受哪些因素影响?受害者是「陪酒女」或「路人女」对判罚有影响吗? (2)学术讨论应该被尊重,不管看起来多么荒谬。 (3)学者的公开发言要看语境,要说清楚。易教授以往的学术观点是强调在刑事诉讼中,要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因为代表国家机器的公诉方更强大),本意并不错,但这次的发言很不严谨,完全不像法律专业人士的水准。 (利益申报:我是清华法学院毕业生,但不是易教授的学生)
实际司法操作中,强奸案的判罚受哪些因素影响?受害者是「陪酒女」或「路人女」对判罚有影响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年4月26日): 一、怎样认定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 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1)法理上说不通,易教授的表述有极大的问题,“社会危害性”不应该轻率地以被害人身份、职业来衡量。请参考:实际司法操作中,强奸案的判罚受哪些因素影响?受害者是「陪酒女」或「路人女」对判罚有影响吗? (2)学术讨论应该被尊重,不管看起来多么荒谬。 (3)学者的公开发言要看语境,要说清楚。易教授以往的学术观点是强调在刑事诉讼中,要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因为代表国家机器的公诉方更强大),本意并不错,但这次的发言很不严谨,完全不像法律专业人士的水准。 (利益申报:我是清华法学院毕业生,但不是易教授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