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英语:Freedom,Liberty)有多种含义:
意指由宪法或基本法所保障的一种权利或自由权,包括政府在内任何人都不可以起诉或以莫须有的罪名而拘捕扣留任何人。(人身自由)[1]
尽可能地以法律保障与赋以相对应之义务,让最大多数人拥有说出属于他们的言论之自由。(言论自由)
自律(英语:autonomous)意义下的自由。康德在此意义上使用自由一词。
是人在自己所拥有的领域自主追求自己设定目标的权利。
在不妨碍他人同等自由的前提下,个人运用自身和自身所具有的能力从事一切活动的权利(正义论)。
不干涉别人的私人生活,只要不危害旁人就不应当禁制,如个人的私有财产、隐私、性取向、信仰、政治主张、嗜好,以及对他人有利的公共及国有财产、价值观。但对于怎样界定有严重的分歧,这也是道德放纵和自律的定义标准问题。
反对政府和法律,主张无限私权、为所欲为,认为文明和制度是对人的限制,甚至可以在能力范围内任意互相侵害。
“自由即有权做一切无害于他人的任何事情。”——法国大革命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第4条(节选),1789年
绝对的自由在理论上可能存在,但由于社会是由人与人所组成,自由不仅是个人的议题,而是社会中各个主体之间彼此互相界定的程度,因此汤玛斯·杰弗逊认为个人的自由受制于他人的同等的自由。进而有义务论者和马克思主义者认为自由与责任相关,有相关之自由即应负相关之责任。自由的边界是人权,自由止于人权。
自由是政治哲学的核心概念。自由也是一种社会概念。自由是社会人的权利。与自由相对的,是奴役。
孙中山多次在演讲中引述弥尔的话指出,一个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范围,才是真自由。如果侵犯他人的范围,便是不自由[2]。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1941年1月6日),美国总统罗斯福在国情咨文中提出了著名的“四大自由”[3]。
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向往并需要确保一个由必要的人类自由构成的世界: 第一,言论与表达的自由——在世界上的所有地方。 第二,一切人民以自己的方式崇拜他们神祇的自由——在世界上的所有地方。 第三,免于匮乏的自由——以世界性的角度来说,可使每一个国家的所有居民享受在和平时期健康生活的经济基础——在世界上的所有地方。 第四,免于恐惧的自由——以世界性的角度来说,全球的兵力削减以至于任何国家都没有对其邻邦进行武力入侵的可能——在世界上的任何地方。
——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美利坚合众国国情咨文,1941年1月6日
简略来说,这四大自由便是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
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重申了这四大自由的精神:“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于恐惧和匮乏”(《世界人权宣言》)。
20世纪下半叶,以赛亚·伯林开始用“两种自由”的概念来划分自由:“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他认为,积极自由是指人在“主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作为主体的人做的决定和选择,均基于自身的主动意志而非任何外部力量。当一个人是自主的或自决的,他就处于“积极”自由的状态之中。这种自由是“去做……的自由”。而消极自由指的是在“被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人在意志上不受他人的强制,在行为上不受他人的干涉,也就是“免于强制和干涉”的状态。以赛亚·伯林认为:“民主就是:认为促进社会公义和个人自由,未必意味着有效管治不再存在;权力和秩序并不等于要受到经济或政治教条的束缚;而个人自由——社会一个松散的特质——与不可或缺的最少量组织和权力是可以调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