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印第安人实施种族灭绝的历史事实和现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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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 2
https://www.mfa.gov.cn/web/zyxw/202203/t20220302_10647118.shtml 种族灭绝(genocide),由古希腊文“人种、民族或部落”(genos)和拉丁文“屠杀、消灭”(caedere)组成,1944年该词由波兰籍犹太法律学者拉斐尔·莱姆金在其出版的《轴心国占领欧洲后的统治》一书中提出,最初指“一个国家或一个民族的毁灭”。 1946年联合国大会第96号决议确认了灭绝种族罪是国际法规定的一项罪行,认为“种族灭绝是对整个人类群体---生存权利的否定,正如杀人是对个人生存权利的否定一样;这种剥夺生存权的行为震惊了人类的良知,……并且违背了道德法则以及联合国的精神和目标”。 1948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60A号决议《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并于1951年1月12日生效。该决议认为“有史以来,灭绝种族行为殃祸人类至为惨烈”。公约第二条明确定义,灭绝种族系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1)杀害该团体的成员;(2)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3)故意使该团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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