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信息爆炸的现代社会,对于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区块链及数字资产等字眼,相信早已为普罗大众所耳闻,但能够清晰了解的恐怕还只是少数,由于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数字资产和区块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与之相关的前沿科学一度被视作洪水猛兽。今年3月17日,中国证监会科技监管局局长姚前在《中国金融杂志》发表长文,围绕“加强Web3.0前瞻研究和战略预判,对我国未来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无疑具有重要意义”这一话题,进行了学术观点的分享。而此前的3月9日,白宫网站公布称美国总统拜登签署行政命令,确保数字资产实现负责任的创新发展。该法令针对多个关键优先事项(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减轻非法金融活动、促进美国在全球金融系统及经济竞争中的领先地位、促进公平获得金融服务以及支持负责任的技术创新),明确了当前美国对数字资产政策的重心,同时也提到加速对美国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的研究工作。
众所周知,中美两国在科技领域始终处于微妙的合作与竞争状态,而近年来国际形势变化对我国数字科技行业影响也越来越明显,因此,提升我们国家对科技创新的敏感性,进一步重视自主创新在国际合作或竞争格局下的领导力,显得尤为重要。当前互联网正处于Web2.0向Web3.0演进的重要时间节点,如何确保中国在这一竞争过程中不落后,既需要技术人员和企业家的不懈努力,也需要国家政策更清晰明确的指引、支持与有效监管。
互联网科技创新与进步,正在按照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以超乎想象的速度迭代演进着。下一代互联网Web3.0建设与数字资产具有更加难以分割的关联性,而当前我国相关部门对数字资产监管存在“一刀切”的现象,虽然在防范风险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对国内区块链和Web3.0行业的创新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限制。笔者以为,如果想在这场全球化的国际竞争中取得和保持优势地位,就需要我们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完善监管机制,更需要赋予国内的创新创业者适度的发展和创新空间。
本文旨在通过介绍世界各国和地区正在加快对数字资产科学监管的探索步伐与背景资料,提请我国监管部门能够用全球化的视野,站在未来的高度,厘清广义的“数字资产”与笼统的“虚拟货币”概念之间的区别,及时借鉴他国的经验教训,分析当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能为下一步实现高质量监管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数字资产的监管态度及其变化
数字资产概念真正广泛进入大众视野,至今还不足10年,世界各国及监管机构对其的认识和判断,也存在一个螺旋式循序渐进的变化过程。据笔者分析比较,目前为止,世界范围内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待数字资产的态度仍不尽相同,大体可分为友好、中立、禁止三类态度。
1. 态度友好的国家和地区。这一类数量最多,包括美国、大洋洲、欧洲和南美洲大部分国家,其中最为激进的是南美国家萨尔瓦多,比特币已经成为官方的法定货币。在亚洲范围内,日本、韩国、印度、泰国、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以及中国香港和中国台湾地区对数字资产也都持较为积极的态度。例如2022年1月,中国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布的讨论文件中显示,拟于2023到2024年,发布针对数字资产和稳定币的监管制度。
2.中立国家。这一类数量次之,至今为止官方没有针对数字资产颁布相关的法律和政策的国家,例如大部分非洲国家和部分中亚国家,这些国家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他们的经济发展水平、数字化发展进程都尚处于较低阶段。
3. 严格限制或禁止数字资产的国家。这一类相对较少,其中包括我国和俄罗斯。值得关注的是,由于俄罗斯拥有能源资源优势,所以并不禁止比特币的挖矿,而根据塔斯社今年2月9日的报道,俄罗斯有可能放开对数字资产的限制,使其合法化并且考虑征税。
从数字资产本身技术发展和监管机构对其认识的变化规律来看,第一种模式中的大部分国家和地区,也都经历过“否认—观望—支持”的转化过程。以印度为例:2017年曾经出台相关法律草案拟禁止数字资产,2018年颁布了针对数字资产的交易禁令,但是2020年态度开始缓和起来,并且计划于2022年对数字资产转让收入开始征税。即便如此,由于印度政府可能会制定较高的税率,还是导致大量印度企业家将企业设立于迪拜或者新加坡等地区,因为这些地区为了吸引创业者给出更优厚的政策支持。
不可否认,每个国家都有其特定的国情,在制定本国政策时应该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但通过对他国监管政策变化的研究和学习,理应在自身实践过程中加以参考、借鉴。此外,由于数字资产具有国际化的属性,更应理性观察、辩证思考上述国家和地区的改弦易辙,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国际金融和科技领域的变化风向,在参与全球竞争与合作时,主动争取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避免受到其他国家制定的规则挤兑,少吃无妄之亏。
二、正确认识数字资产的定义及内涵
如果简单地将所有数字资产认定为“数字货币”或者“虚拟货币”,是不科学的。如果无限放大它们被不法之徒恶意牟利产生的负面作用,而将其视作万恶之源一拒了之,从方法论角度考量,可以算是一种对其不客观、不全面的认识。事实上,无论我们是否接受数字资产这一新生事物,它一直存在并如春笋一般生长于世界的各个角落。自2009年比特币诞生起,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数字资产的理论与技术进行了多次迭代升级。目前,随着区块链技术和下一代互联网Web3.0概念的不断发展,全球数字资产已成长为总市值达数万亿体量的不可忽视的市场。不可否认,十多年的创新变革不断丰富了数字资产的种类,在科学技术发展中越来越多地发挥着应有的积极一面。根据数字资产不同的特性,从技术层面看,可分为以下四类:
1.商品类
这是一种基于共识价值的资产,以比特币为代表,此类数字资产具有大宗商品或者收藏品类的属性。比特币被许多人比喻为基于密码学和计算机科学存在的“电子黄金”,或者是计算机技术爱好者的“收藏品”,其价格具有波动性。比特币不具备货币职能,不挑战国家法定货币的地位,就如同黄金和收藏品的买卖不会影响央行货币政策和国家金融主权一样。事实上近两年来,比特币已经成为类似“碳汇”、“碳排放权”的新兴大宗商品,被越来越多的主权国家认可,并进行有效监管。需要指出的是,历史上比特币的定价权,曾经是以人民币为基础的,但是随着我国自2017年以来的政策,目前国际上基本以美元进行比特币的定价。商品定价权是人民币国际化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随着越来越多主权国家认可比特币的合法性,并且设立了合法的比特币交易市场,有观点认为比特币定价权由人民币向美元的转移,是人民币国际化过程中错失的比较可惜的一次机会。
2.应用类
这是一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例如以太坊网络的原生数字资产,以太币。以太坊是一个去中心化的智能合约网络,可被看作全球所有网络建设者共同维护的一台“超级计算机”。任何人向网络支付以太币作为使用费用后,都有权获取和使用这台“计算机”的相应资源。应用类代币是维持网络持续运行所必备的,就如同需要汽油或者电力才能驱动车辆正常行使。此类资产拥有真实的使用价值,其价格也因为供需关系存在波动,同样不具备货币的职能。应用类数字资产有类似于“游戏币”、“Q币”的部分特点,但是其通常不限于在某一个特定的互联网企业或者软件内部流转,国际化流通程度更高,与下一代互联网Web3.0建设有更为紧密的关系。
3.证券类
证券类代币有类似于证券属性,存在例如分红、投票等权利。证券类代币可能存在与证券相类似的监管和法律关系。在现有可供参考的各国管理实践中,监管方法各不相同,既有严格限制或禁止的国家,也有正在积极探索合规监管办法的国家。针对证券类代币,要充分认识到事物发展具有两面性,既存在有不法分子利用此类代币进行传销诈骗的犯罪行为,又要客观承认某些创业组织通过积极利用证券类代币,创造新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正面推动区块链和Web3.0行业飞速发展。虽然当前“无币区块链”可以在特定环境和领域进行应用,但是在面向全民和全世界的下一代互联网Web3.0的发展和建设中,证券类代币是一个不可回避的话题。在当前笼统防范“虚拟货币”风险的政策下,我国企业缺乏合法发行证券类数字资产的渠道,难以通过数字资产激励来吸引全球互联网开发者建设Web3.0基础设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明显不利的劣势。
4.法币类
此类资产通常被称为“稳定币”,是唯一具备“类货币”职能的数字资产,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虚拟货币"。如常见的USDC等有真实资产背书的美元或者其他国家法币稳定币,以及由算法或代码调节的如UST/DAI等锚定法币价格的“合成资产”。前者由其发行商在银行拥有足额法定货币作为担保,并且拥有相关监管机构审核监管,后者通过超额抵押其他资产,由算法或代码调节“价格波动率”的方式生成“虚拟稳定币”。此类资产具有类似货币的属性,比较适合被认定为“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管控得当,法币类代币也并非洪水猛兽,客观上法币类代币方便了资金交易和流转,尤其是方便了金融基础设施并不完善的第三世界国家居民。由于区块链网络全球化的特性,如果进行“一刀切”式的管理,反而会提高国内监管机构对其进行有效监管的难度。
笔者以为,矛盾的对立统一是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在客观认识新生事物的过程中,作为发挥方法论的最佳实践,应该是发现潜在的问题和风险,并且科学合理加以地解决,同时积极把握对发展和创新有益的机遇。只有准确了解不同类型的数字资产的特点,才能清晰、全面地认识和研究数字资产,这样才有助于我们正确地开展评估,高质量开展监管工作。
三、肯定当前监管取得的成绩,理性思考、分析“一刀切”潜在的问题
首先,回顾我国2017年以来的监管政策与历程,大致可以获得以下经验:
2017年9月之前,国内主要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均注册于中国大陆,并且其中一些还接受过央行等监管部门的入驻调查。交易者需要出入资金时,直接使用银行转账方式将人民币转入这些平台的对公账户内。相较而言,当时国家对其的监管难度比现在要小的多。一是监管机构把控能力强大,可以轻易获得个人用户出入资金的情况,以及交易平台对公账户的详细交易流水。二是相关平台拥有配合监管机构的意愿和觉悟,对提供数字资产交易信息等要求均能积极配合。三是国内主要交易平台在选择交易标的时都比较慎重(长期以来只有比特币等少数几种标的),对用户注册时所收集的KYC(客户身份识别)信息也相对完善(类似于券商在线开户,需要视频见证等操作)。所以,如果出现传销、诈骗案件,或者贪污、洗钱等违法行为,一旦违法者通过这些交易平台变现,监管机构想要获取其犯罪证据链,执法成本很低。
2017年9月后,各个交易平台陆续被清退关停,部分相关从业人员和主体将业务迁移到海外,大量国内用户无法再通过银行账户进行出入金,转而选择使用由国外商业企业发行的美元稳定币进行数字资产交易。这种变化产生的直接结果,就是我国监管机构失去了原有的监督渠道,想要获取相关用户资金转账和交易信息难度增加,从而大幅增加了执法成本和监管难度。而随着西方国家对数字资产的开放态度不断加大,许多完全由外资主导的交易平台取得了更显著的市场份额和控制地位,此类平台是否能与我国监管机构进行积极配合?答案是存疑的。上述种种,必将会进一步加大我们的监管压力,提高我们的监管成本。
通过上述历程,不难看出,笼而统之禁止的结果,监管机构不仅失去了监管对象,甚至因为矫枉过正而存在阻碍创新发展步伐的嫌疑,且无形中提高了在灰色地带打击违法行为的难度和成本。如果能够采取科学灵活的监管举措,则可以称之为充满智慧和挑战性的工作。当我们科学认识不同类别的数字资产所具有的特点后,就能够“因材施教”、“对症下药”,从而有机会探索和寻找适合的监管办法。只有这样,才能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不误伤和限制正规区块链和Web3.0项目的发展。
如同我国对新冠疫情防控一样,科学合理地应用了大数据等先进管理技术和手段,不仅做到尽可能保障全体人民健康,同时尽可能确保正常的生活和经济活动,历时三年精确科学的防疫措施获得了令全世界瞩目的成效。对于数字资产、区块链和Web3.0行业的监管,也希望我们的监管部门能够开展更创新和务实的监管探索。用“一刀切”,可以粗放地解决现存的一部分老问题,但同时也增加了解决另一部分老问题的难度,此外还有可能伴随产生许多新的监管难题。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想起2021年12月美国众议院对数字资产举行听证会期间,共和党众议员Patrick McHenry的一段话,是否可以引发我们对创新和监管的思考?他说:2021年是加密货币(数字资产)的元年,越来越多的美国人比以往更多时候都关注这种革命性的技术转变。这项技术已经受到监管,但对政策制定者而言,您是否对这项技术已经足够了解,并且可以进行认真的辩论?**我们如何确保加密货币(数字资产)革命发生在美国,而不是其他国家?**我们需要合理的规则,而不需要立法者仅仅出于对未知的恐惧而下意识地监管,这只会扼杀美国的创新能力,使我们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笔者以为,马克思主义辩证的否定观告诉我们,对任何事物都不能简单采取肯定一切或否定一切的态度。习近平同志也指出,创新思维的能力,就是破除迷信、超越过时的陈规,善于因时制宜、知难而进、开拓创新的能力。对于快速发展的数字资产、区块链和Web3.0行业,针对数字资产的监管工作一定是充满挑战的。但也唯有科学合理的监管,才能让中国科技行业在这一领域面对全球化的竞争时,不至于“输在起跑线上”。
四、对于开展创新试点和灵活监管的若干建议
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告诉我们,发展过程不是平直的、一帆风顺的,而是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技术进步本身就遵循这个规律,而监管也必然存在不断发展和变化的过程。当前我国的监管手段,的确起到了防范投机炒作、打击传销诈骗的作用,但是同时也增加了打击隐匿犯罪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还限制了行业创新与国际化发展。当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意识到围绕着数字资产、区块链和Web3.0概念,可能出现下一波科技创新浪潮后,开始加快监管变革,以应对这种技术和思想创新的到来。希望我们能够在过往的金融和科技创新监管中,总结经验教训,避免出现“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情况。
笔者通过观察和分析近年来其他国家和我国港台地区的监管经验、效果及变化,结合我国国情,总结行业内专家和从业者交流的观点,就如何科学合理监管数字资产,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讨论与参考:
1.广泛开展针对数字资产发展与监管的大讨论:
“真理越辩越明”,为了更好的研究和探索监管方法,应该充分收集不同的立场和观点,广泛听取各行各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全方位地对现有监管取得的成绩与存在的不足进行充分讨论、理性思考。既要考虑历史的发展阶段,又要立足于当前全球竞争格局的特点,更要长远考虑面对未来创新和变化的适应性。
特别是客观认识“无币区块链”在使用地域和应用领域的限制性,理性看待全球范围内“有币区块链”、数字资产和Web3.0下一代互联网的发展动向。明确“有多少中国人在使用外国的公有区块链”,“有多少外国人在使用我国国产区块链”的实际情况,制定我国在这一领域参与全球化竞争和取得话语权、领导权的目标,并以此为基础确立监管策略和政策引导的方向。
2.对数字资产根据其种类确立差异化的监管主体:
如前文所述,数字资产具有多种不同类型,其特点和区别明显,不宜笼统的用“数字货币”或“虚拟货币”概念,采取简单粗放的监管手段。建议应针对不同类型数字资产的监管主体,归口在对应监管部门进行管理。
参考国外监管的情况,商品类和证券类数字资产,由证券和商品交易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应用类数字资产,由信息或数字发展管理部门进行监管;法币类数字资产,由央行或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因此建议我国可以尝试探索由央行、证监会、工信部,对数字资产进行“有差异化的”联合监管。根据数字资产的特性,由专业部门进行分类监管,在管理过程中可以更加“有的放矢”,避免“生搬硬套”,更有利于实现精准、灵活的管理目标。
3.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尝试建立监管沙盒:
实践是认识的来源,是认识发展的动力,也是认识的最终目的。我们对于数字资产的发展和认识是同时进行的,这个过程需要我们不断实践和探索。我们的监管也需要通过“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路径,来不断提升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考虑到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存在客观差异,以及不同层次的人民群众对于新事物认知存在差别。因此建议通过设立监管沙盒的方式开展创新和监管的试点,在全国严控的同时,选择部分地区搞“特区”和“沙盒”试验,进行积极、主动的探索和经验积累。事实上,我国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探索和实践,造就了当前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共同促进发展的良好局面;对股票交易市场的探索和实践,建立了社会主义的资本市场。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对数字资产这一新生事物,我们也可以通过监管沙盒的探索和实践,逐步摸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创新和政府监管新思路、新经验。
4.鼓励创业企业和创投机构在境内进行创新试错
自2017年9月后,我国区块链、数字资产、Web3.0行业的创业者中,大多将企业设立于海外,并且出海或移民的情况也不在少数。客观地说,某些地区与数字资产、区块链、Web3.0相关的创业环境存在趋冷现象,许多曾经占据主导地位的创业者和创业企业也有逐步边缘化发展趋势。(注册于国内的)创投机构对这一领域的投资也明显缩减,其投资方向也转向海外项目或海外注册实体。与之产生反差的是,同一时期海外创业者和创投机构迎来高速发展阶段,创业项目林立,投资热度和规模不断提升。
成功不是一蹴而就的,创新是兼具风险和挑战的过程,任何新生事物所带来的创新变革,势必存在潜在的风险和发生错误的可能性。这非但不是我们拒绝创新的理由,反而应该使我们鼓励创新,帮助创业者和创投机构建立创新试错的良好环境。如果创业者都远在海外,我们就难以与真正的与被监管对象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只有通过广泛地了解和接触创业者的实际情况,才能全面掌握数字资产行业发展的情况。通过监管沙盒,政府部门能够提高与创业者和创投企业的互动交流,与他们一起,在创新创业过程中积累更多第一手的监管经验。
重温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的文明史,由感而发作结语:现在的我们,常常感慨郑和下西洋时明朝辉煌的海上丝绸之路,而惋惜其后明朝政府的海禁政策。那么未来的华夏子孙,又将如何评判当下我们的创业者和监管者,在面对数字资产这一创新事物出现时的所作所为?
以上是本人针对Web3.0时代的数字资产监管提出的一些思考和建议,抛砖引玉。希望在这一行业动态演进的发展过程中,各级监管部门、行业从业者、学术界能够集思广益,勇于探索共同前行,不负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