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常回家看望或问候父母被写入立法并于 2013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任何法律问题,脱离具体的法条来谈,都是没有意义的,很遗憾,几乎所有的回答都是这样。

具体来说,媒体是标题党。而以上回答的,根据一个泛泛的标题回答的洋洋洒洒,多少有欠妥当。

准确的法条是这样的: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具体的地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七十二号),第十八条

我们看到,这一条条文由三款构成,涉及标题中说「常回家看看」的是第二款,我们看到里面规定的是「看望或者问候」,这里面「或者」仅做文义解释,就是说不能经常「看望」,也要经常「问候」。经常「问候」的要求,我觉得是合情合理的。谢邀。

我想先重复另一问题中的答案怎样看待《广州拟立法:有难让孩子先跑》?

接下来我们看看法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但是该法中并没有违反这一条的罚则,换句话说,都是“应当”,并没有成为强制义务,顶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再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种规定天然缺乏可操作性。至于新闻报道中所说“一旦法律判决子女承担赡养及看望等义务,子女不履行法律判决义务,法院可依据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罪,对子女量刑”,恐怕只是理论上存在可能性。

这就是那种好心好意,把道德义务写入法律,但实际不会有人理会的口号型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