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司法操作中,强奸案的判罚受哪些因素影响?受害者是「陪酒女」或「路人女」对判罚有影响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年4月26日):

一、怎样认定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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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强奸罪。

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1)法理上说不通,易教授的表述有极大的问题,“社会危害性”不应该轻率地以被害人身份、职业来衡量。请参考:实际司法操作中,强奸案的判罚受哪些因素影响?受害者是「陪酒女」或「路人女」对判罚有影响吗?

(2)学术讨论应该被尊重,不管看起来多么荒谬。

(3)学者的公开发言要看语境,要说清楚。易教授以往的学术观点是强调在刑事诉讼中,要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因为代表国家机器的公诉方更强大),本意并不错,但这次的发言很不严谨,完全不像法律专业人士的水准。

(利益申报:我是清华法学院毕业生,但不是易教授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