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筌自序
方六载之先,余欲学《梅》,然遍觅成法,每问家传,未尝见其理可伏者也。嗟夫,《梅》之成理,其说也多异,《梅》之成断,其用也少法。吾感其不可依止,遂废不学。
既经六载,著力经占,旁通象法,玩味文辞,易理弥精,为学日益。又复观梅,则愈见其理能定于变化之中,其法能止于事用之际,虽言活断,实亦固决,盖有必然之理于其间焉。
既见其理,复详其文,是亦颇能见经文中委曲处,遂欲撷取一二,少加圈点,以为入道之筌。
是以引摄原文,旁通其妙,经纬成章,几经增删,逾月而始成,凡万三千言,名之曰,梅易万言筌。
平复生
于悉尼野蚊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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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书浅校
或问曰,《梅》之成书也,比《易》何如。曰,弗如远矣。《易》之成书也,一字不可易,然《梅》之定本,甫一开卷,便见讹误。
《梅》书序文,通行本款为黄宗羲。然考黄氏《象数论》,则识其唯目辅嗣为宗,于皇极轨,先天卦,并所不信,且直言其乱易也。其书痛斥邵子之鄙甚众。今《梅》序所以指称先后天数之神妙者,殊不类黄氏语。
其虽一隅,然以此观之,《梅》书恐不足以尽信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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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源浅论
《梅》书成于有明一代,盖托名于邵氏,此近代之通说也。
然今时又有学者,引宋诗“观梅卜瓦总非仙”一句,论梅理自宋已著矣,必为邵氏之法脉源流。
且按宋史邵传,其末有言曰:“当时学者因雍超诣之识,务高雍所为,至谓雍有玩世之意,又因雍之前知,谓雍于凡物声气之所感触,辄以其动而推其变焉。于是摭世事之已然者,皆以雍言先之,雍盖未必然也。”
按其义,既言当时学者,则此老未没之时,世已有托名邵氏之风,盖假重其前知之名耳, 以今本意之,观梅之占,乃为邵氏心易发端,兼其形式微妙,意味洪深,想来堪为此老得意事,然邵氏文集,时人著述,野史正传,并所不及,固可堪疑也。恐为后世人所杜撰乎。
然则梅之为道,可玩者观梅之理,可法者象数之秘,非直倚邵氏之名也,信与不信,学者惟自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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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玩法
一物从来有一身,一身还有一乾坤。能知万物备于我,肯把三才别立根。
天向一中分造化,人于心上起经纶。仙人亦有两般话,道不虚传只在人。
1. 前四句无甚紧要处。大抵敷陈三才之理,言虽万物皆有体,然与天地并者,未尝有也。盖惟圣人与天地合其德,能得天地之心,遂能与天地分列为三,天大地大而人亦大也。
万物备于我,语出孟子。孟子又继之曰:反身而诚,乐莫大焉,强恕而行,求仁莫近焉。是能践万物之理则乐道,能推及人则近乎仁矣。系辞曰,圣人之大宝曰位,何以守位曰仁。
经纶天地者,其惟圣人乎。
2. 天者乾也,一者坎也。天一生水,此之谓也。天之大德曰生,故曰,分造化。造化者,生生之谓也。
分造化,或本作分体用。其义一也。言先天乾坤为体,后天坎离为用。
3. 经纶者,组织之未成也。组者璎绶,织者布帛。经者织也,谓经纬以成缯帛。纶者网也,所以织综经纬。
或按礼记曰,王言如丝,其出如纶,王言如纶,其出如綍。按正义,则纶粗于丝,状若宛转绳,綍者绋也,绋又粗于纶,盖引棺大索。故经者,织之未成也,纶者,组之未成也。
按此二义,则经纶者,虽未成,然经纬纵横,大略已备,所欠在规模也。
4. 盖天一生水,地二生火,皆次第相推,其序分明,而心上一念起,则万物并作,组织偕成,大小虽欠规模,精粗绝少差异,此天人之所以别也。
故曰,仙人亦有两般话。其别者有如此耳。
5. 按邵氏《击壤集》,此句作天人焉有两般义。《梅》曰有二,《集》曰不二,此何别耶。是盖自体之用,自一化万,生生之势,两者绝类,并无两般之义。然详细推明,则法理不同,是以有两般之话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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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注先天后天论
先天卦断吉凶,止以卦论,不甚用《易》之爻辞。后天则用爻辞,兼用卦辞,何也?
盖先天者未得卦、先得数,是未有《易》书,先有《易》理,辞前之《易》也。故不必用《易》书之辞,专以卦断。【先天】
后天则以先得卦,必用卦画,辞后之《易》也。故用爻之辞,兼《易》卦辞以断之也。【后天】
又后天起卦,与先天不同,其数不一。今人多以坎一、坤二、震三、巽四、中五、乾六、兑七、艮八、离九之数为用。【后天】
盖圣人作《易》画卦,始以太极、两仪、四象、八卦加一倍,数自成乾一、兑二、离三、震四、巽五、坎六、艮七、坤八。故占卜起卦,合以此数为用。【先天】
又今人起后天卦,多不加时,得此一卦,止此一爻动,更无移易变通之道。故后天起卦定爻必加时而后可。【后天】
又先天之卦,定事应之期,则取之卦气,如乾、兑则应如庚、辛及申金之日,或坤为戌、亥之日时,兑为酉日时。如震、巽当应于甲、乙及支木之日,或震取卯,巽取辰之类。【先天】
后天则以卦数加时数,总之而分行卧坐立之迟速,以为事应之期。卦数时类,应近而不能决诸远者,必合先后之卦数取诀可也。【后天】
又凡占卦中决断吉凶,其理洞见,止于全卦体用生克之理,及参《易》辞,斯可矣。【先天】
今日以后天卦,却于六十甲子之日取其对方之魁,破败亡灭迹等以助断决。【后天】
盖历象选时,并于《周易》不相干涉,不可用也。【先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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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分条目而笺释之:
先天卦断吉凶,止以卦论,不甚用《易》之爻辞。后天则用爻辞,兼用卦辞,何也?盖先天者未得卦、先得数,是未有《易》书,先有《易》理,辞前之《易》也。故不必用《易》书之辞,专以卦断。【先天】
后天则以先得卦,必用卦画,辞后之《易》也。故用爻之辞,兼《易》卦辞以断之也。【后天】
右为节第一,释先天后天之别,及断卦法。
1. 此说分明,无甚可论。惟先天亦可用易辞,然不必用,此一事,学者需识之。盖所谓不甚用《易》之爻辞,不必用《易》书之辞,及占卜总诀章谓先看周易爻辞,以断吉凶。如斯种种,皆为言辞之可用也。然若卦已分明,亦不必强而用之。若西林占,专以全象为论,体用生克,一并不拘,与此同也。
今人有见《梅》书先天诸例,皆不用辞,是以谓先天不可用辞者,非也。
何以故。若辅嗣扫象之际,说得分明,尽意莫若象,尽象莫若言。盖辞者,犹所以阐发其象,辞象所指者一也。故未得意者,考其象,可也,未得象者,考其言,亦可也。西林之占,近乎得意而忘象者也。
又后天起卦,与先天不同,其数不一。今人多以坎一、坤二、震三、巽四、中五、乾六、兑七、艮八、离九之数为用。【后天】
盖圣人作《易》画卦,始以太极、两仪、四象、八卦加一倍,数自成乾一、兑二、离三、震四、巽五、坎六、艮七、坤八。故占卜起卦,合以此数为用。【先天】
右为节第二,释先后天取数之别。
1. 坎一、坤二、震三、巽四、中五、乾六、兑七、艮八、离九,盖后天九宫数也。即图书家所谓洛书数。后天端法,当以此数为用,《论》中所教明也。
2. 乾一、兑二、离三、震四、巽五、坎六、艮七、坤八,即先天数,按加一倍法以为剖判。所谓加一倍法者,盖自下而上,历爻叠之,遂得分判其数。其形制与大衍法绝类。数在成卦之先,谓是也。是以《论》曰,占卜起卦,合以此数为用。盖占用大衍,效先天法也。其详可参乎章末易逆数论。
3. 或谓后天端法,亦当以先天数为用。此则不合于先天后天之理。且《论》有言曰,后天起卦,与先天不同,其数不一。倘其如此,何以明其不一耶。学者宜详之。
·
又今人起后天卦,多不加时,得此一卦,止此一爻动,更无移易变通之道。故后天起卦定爻必加时而后可。【后天】
右为节第三,释后天加时事。
此一节尤要细论之。
1. 从词气考之,曰,加时而后可。似以不加时为不可。
2. 然《梅》之成理,合在一心,不当以变通多寡为累。譬夫六爻之法,使钱摇之,诸爻皆可发动,《梅》用数理,止一爻动,倘以是论,则《梅》之成道,竟不若六爻之变通者乎?必不然也。
且夫后天之顷,兆机已露,吉凶见乎外,顷焉可以决。以其势更显明,则变易之道不若先天,亦其宜也。
3. 或则问曰,然则谓无移易变通之道。其意何耶。曰:
移者迁也,易者变也,无移易之道,盖言其流而不淫,如由基射的,惟射而中,无有更迁变也。
穷则变也,变则通也,无变通之道,盖言其动而有止,发而中节,合乎中庸,不使至于穷极也。
故曰,更无移易变通之道,盖言其发而有当而已矣。
4. 至于又曰,故后天起卦定爻必加时而后可。何以谓之故,不可晓。我则疑其间阙文。
此论成章,法度俨然,逐节论事,各有所当,其皆以先后天之辞相错杂。独此节惟及后天,而不见先天之辞。
我意此前更当有先天立论一句,大抵申言先天字占,尺寸占诸法,具言先天亦有不加时而成卦之道。既言此理,然后可以曰故,示别先后天之义也。今恐传写失之耳。
5. 或则问曰,然则《梅》书后天诸例,皆以先天数加时而成,而不言后天数,则何。曰,犹以其取应期故也。观下节先后天应期之论,于是知加时之用耳。
诸卦详解,并在此章末。盖此五卦,以九宫之数,不加时之所取,与先天数加时所取,其成卦者无有少异,此先儒所以示人,后学者不可不查也。
6. 或又问曰,汝言先儒示其以同,然则方其取象成卦,焉有必同之理耶。 曰:以理推之,当是以后天取象为基,自动爻返归,解作先天数,以其余数为时方,视其当时晨昏,择其近者以为时也。此所以为时者,未必同其所当之时,盖理所应当之时也。
既倚时,遂可推及应期,故曰,后天起卦定爻,必加时而后可。因其爻定,故必加时然后可推也。
7. 何以故。先天加时之理,是先天之顷,事机未兆,人之扣门,雀之争枝,所以为兆机者,其应非在彼身,苟不倚时方,将无以明其系而见其应也。是以先天后天论之末,谓先天之法不用历象选时,盖时方既定,然后有声应气求之理于其间,神煞空亡,皆倚此而申,不消别求耳。
倘其兆应在彼身,则虽不加时,可也。若西林寺占,观此寺匾额,断此寺之将有祸,若动静如何占,客发动静之问,而断客当日之行止。此其应兆在彼身者也。闻邻人扣门,而占所借之物,(《梅》书所谓,试所借何物,而非问邻将何借),兆与断则非一体也。是以西林动静二占可以不加时,以其兆系于其身故也。
至于后天之法,取诸彼象,用诸彼身,此老此叹,此少年此喜,此树坠此枝,其事既生,所在何时,俱已定也,故虽不言时可也。譬若秦皇定鼎,汉武肇基,虽不言时,然既言其事,未有不知其时者也。盖时已伏于其间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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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先天之卦,定事应之期,则取之卦气,如乾、兑则应如庚、辛及申金之日,或坤为戌、亥之日时,兑为酉日时。如震、巽当应于甲、乙及支木之日,或震取卯,巽取辰之类。【先天】
后天则以卦数加时数,总之而分行卧坐立之迟速,以为事应之期。卦数时类,应近而不能决诸远者,必合先后之卦数取诀可也。【后天】
右为节第四,释先后天取应期法。
1. 此一段说得甚分明。唯末句不详。
盖有训合先后之数谓加合先天后天之数者。此言合者,必非加总之谓。先天后天,其理相乖,立本已异,通变更违,若加总其数,做得甚么理法。必不然也。 此言合者,盖并合观之而已矣。
2. 详其辞。卦数时类,谓其自后天卦,解返先天卦也,盖后天九宫之数不加时,其时伏于先天卦数之间耳。
倘其数小,不能称乎远者,必复谋及后天数,将体用两卦后天之数,加而总之。将此先天后天两数,并合参详,于其范围之间更度量之,然后取决也。
所以然者,盖先天后天,数多相悖,若坎坤之数,先天大而后天小,乾兑离之数,先天小而后天大。是以先天数小者,知其后天之数必大,遂可以用后天数并谋也。
3. 然后天用数,必不加时。盖后天伏时之理,已述于前节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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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凡占卦中决断吉凶,其理洞见,止于全卦体用生克之理,及参《易》辞,斯可矣。【先天】 今日以后天卦,却于六十甲子之日取其对方之魁,破败亡灭迹等以助断决。【后天】 盖历象选时,并于《周易》不相干涉,不可用也。【先天】 右为节第五,释先后天断吉凶法。
1. 凡占卦中云云,盖占用大衍,效先天法。此之为言先天卦也 。
2. 后天卦则可以取值魁空亡诸法,以为佐助,然亦非必用也。
3. 曰历象选时,不涉周易,此非常理,盖专指先天之语也。
何以故,历理通易理,自汉儒以降,皆以为通说也。按邵氏皇极外篇,曰,扬雄作玄,可谓见天地之心者也。又曰,历不能无差,今之学历者,但知历法,不知历理,能布算者,落下闳也,能推步者,甘石公也,落下闳但知历法,扬雄知历法又知历理。观此可见,纵邵氏亦不以历家法为非,且其推算元运会世,多有所用。故知或言历象选时全不可用于梅法者,必无理。
4. 然《论》之首节则有言曰,先天之卦,未有《易》书,先有《易》理,辞前之《易》也。而后天之卦,乃辞后之《易》也。能识此道,遂可以别历象选时之用也。
全《论》皆言乎《易》,独此句举其全而言《周易》者,盖指称《易》书之成,其在姬周乎。
按书尧典曰,乃命羲和,钦若昊天,历象日月星辰,敬授人时。则制历者,在唐尧之时,历理之由来也远矣。
制卦者,则庖牺氏乎。庖牺重卦以为六十四,易之大体已具,至于文王周公,始系之辞也。
方《易》之传付也,庖牺制卦,文王命卦辞,周公作爻辞,夫子为十翼,然后《易》之规模咸备。
按书序,三皇者,庖牺,神农,皇帝,五帝者,少昊,颛顼,喾,尧,舜。
能知此,则可以明,虽无易书,已有易理,盖庖牺氏之时耶。是以唯辞前之易,能与历无涉。以庖牺在帝尧之前,其时尚无历法耳。
5. 又,先天之易不用历者,惟不用于决断吉凶耳。至于决其应期,则必用干支而后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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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后天五卦解
老人有忧色占
己丑日卯时,偶在途行,有老人往巽方,有忧色。问其何以有忧,曰无。怪而占之,以老人属乾为上卦,巽方为下卦,是天风姤;又以乾一巽五之数,加卯时四数,总十数,除六得四为动爻,是为天风姤之九四。《易》曰:“包无鱼,起凶。”是易辞不吉矣。以卦论之,巽木为体,乾金克之,互卦又见重乾,俱是克体,并无生气,且时在途行,其应速。逐以成卦之数中分而取其半,谓老人曰:“汝于五日内谨慎出入,恐有重祸。”果五日,此老赴吉席,因鱼骨鲠而终。
1. 本卦体巽用乾,互重乾,变卦重巽。
2. 以三乾而克两巽,并卦辞凶。乾为惕,巽为进退,故谨慎出入。又乾为骨,巽为入,为进退,并卦辞,故鱼骨鲠。
3. 又以乾一巽五之数,加卯时四数,总十数,除六得四为动爻。
后天之数,则乾六巽四,不以加时,总十数,除六亦得四为动爻。
4. 按,虞翻谓巽为鱼。世之论象者,遂附会言鱼阴物也,故巽能象之。我则不知其所以然。
倘学者于是卦考求鱼象,私以为乾可以当之。按《梅》占卜论理诀,谓震为龙,饮食入象,则代之以鱼。乾且同理也。 乾为鱼,亦为骨,以是观之,则鱼骨之象,益分明矣。
少年有喜色占
壬申日午时,有少年从离方来,喜形于色,问有何喜,曰无。逐占之,以少年属艮为上卦,离为下卦,得山火贲。以艮七离三加午时七,总十七数,除十二,馀五为动爻,贲之六五爻曰:“贲于丘园,束帛戋戋,吝,终吉。”易辞已吉矣。卦则贲之家人,互见震、坎,离为体,互变俱生之。断曰:子于十七日内必有聘币之喜。至期,果然定亲。
1. 本卦体离用艮,体互坎,用互震,变卦巽离。
2. 震巽皆生火,故曰,互变俱生之。离为礼,坎为财,兼采卦辞,故曰,聘币之喜。
3. 以艮七离三加午时七,总十七数,除十二,余五为动爻。
后天之数,则艮八离九,不以加时,总十七数,除十二,亦余五为动爻。
牛哀鸣占
癸卯日午时,有牛鸣于坎方,声极悲,因占之。牛属坤,为上卦,坎方为下卦。坎六坤八,加午时七,共二十一数,除三六一十八,三爻动,得地水师之三爻。《易辞》曰:“师或舆尸,凶。”卦则师变升,互坤、震,乃坤为体,互变俱克之,并无生气。断曰:此牛二十一日内必遭屠杀。后二十日,人果买此牛,杀以犒众,悉皆异之。
1. 本卦体坤用坎,体互坤,用互震,变卦坤巽。
2. 震巽皆克土,故曰,互变俱克之。坎为死,兼采卦辞,故曰,并无生气。然体互变皆有坤卦存焉,故知其必不骤死也。
3. 坎六坤八,加午时七,共二十一数,除三六一十八,三爻动。
后天之数,则坎一坤二,不以加时,总三数,亦得三爻动。
鸡悲鸣占
甲申日卯时,有鸡鸣于乾方,声极悲怆,因占之。鸡属巽,为上卦,乾方为下卦,得风天小畜。以巽五乾一共六数,加卯时四数,总十数,除六得四,爻动变乾,是为小畜之六四。《易》曰:“有孚,血去惕出,无咎。”推之,割鸡之义。卦则小畜之乾,互见离、兑。乾金为体,离火克之。卦中巽木离火,有烹饪之象。断曰:此鸡十日当烹。果十日客至,有烹鸡之验。
1. 本卦体乾用巽,体互兑,用互离,变卦重乾。
2. 或则疑曰,离虽克体,然变为重乾,比合者盛,一离焉可以克两乾耶。且巽木正为乾克,以此为断,安可以言不利耶。
曰,此则后天成卦之机也。乾虽为体,然象鸡者,其非巽乎。此则心念之所系,分定于成卦之先矣。
3. 是以乾为金,互兑成割,兼辞有血,是以谓之割鸡之义也。巽木生离火,巽犹为鸡,而谓之烹鸡者,亦由是。巽卦至互而绝,此则知其必死也。
4. 以巽五乾一共六数,加卯时四数,总十数,除六得四。
后天之数,则巽四乾六,不以加时,总十数,除六亦得四。
枯枝坠地占
戊子日辰时,偶行至中途,有树蔚然,无风,枯枝自坠地于兑方。占之,藁木为离,作上卦,兑方为下卦,得火泽睽。以兑二离三,加辰时五数,总十数,去六馀四,变山泽损,是睽之九四。《易》曰:“睽孤,遇元夫。”卦火泽睽变损,互见坎、离,兑金为体,离火克之,且睽损卦名,俱有伤残之义。断曰:此树十日当伐。果十日,伐树起公榭,而匠者适字“元夫”也。
1. 本卦体兑用离,体互离,用互坎,变卦艮兑。
2. 按,此卦倚枯枝而起,然离为枯枝者,将何以象蔚然之树欤。曰,按说卦,离为科上槁,所谓科上槁者,树中空内弱,遂见上槁也。按卦断遗论曰,“盖少年有喜色占,则略知其有喜…牛鸣之哀,则略知其有凶”。今见枯枝,则知木气之衰,盖得履霜坚冰之大旨也。故知此卦离所以当木象也。
3. 或曰,吾子论鸡鸣占,以用巽为鸡,谓体卦虽不至于穷绝,然巽已没矣。今又论枯枝占,以离火为树,将克体金,又何说耶。
曰,方离火之象树,非有形之火也,是木衰泄气,遂衍为火也。按《梅》体用生克之诀:真火能克金,形色则不能克。
4. 离为科上槁,兑为附决,树中空内弱,遂见上槁,见坚金而莫能当,遂以附决。
所谓见坚金者,离为戈兵,兑为金锋,体兑互离,资斧象也。体执利斧,用槁附决,其将伐之乎。
5. 用离互坎,水克火也,树本体木,水能生之,然其衍之为火,遂不得其养,反受其克。坎为死。
6. 所谓睽损卦名,俱有伤残之义者。按系辞则弦弧剡矢取诸睽,盖斩木象也。损也者,损下益上,损刚益柔,损下益上,斫断其根也,损刚益柔,雕琢其文也。离为文,互坎矫輮,变艮为居,伐树起公榭象也。
7. 以兑二离三,加辰时五数,总十数,去六余四。
后天之数,则兑七离九,不以加时,总十六数,去十二余四。
1. 又,老人少年鸡鸣三占,其数了无所异,先后天之数不同者,惟牛鸣枯枝二例也。
2. 枯枝之例亦易解,盖既成火泽睽卦,并四爻动,则解作先天,所取之时,其惟辰数五,戌数十一而已。然能行于外,且见枯枝之坠,定于白昼,非在戌时。犹先天邻借物占,谓夕必借斧。皆于理易推也。
3. 牛鸣之例,则惟离数七,及子数一。然按牛鸣之说,不能辨乎其时,何以取离而废子耶。曰,此亦以常度之耳。
牛鸣之占,其以悲鸣为异,而非以牛鸣为异者也。盖子时中夜,万物安息,倘有牛鸣,即足以异,必书之于笔耳。今则因声悲而占之,不以牛鸣而占之,是牛鸣之常,固可以推而得之矣。
4. 至若遇老人在卯,遇少年在午,鸡鸣在卯。亦常理耳,皆循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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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二,易逆数论
方余作《钩玄》时,并作易逆数论及圣人之道四论两篇,以开阐经占之大要,剖判理象之机关。其间有并言先天后天之理者。今于《梅筌》复论此理,故系之于此,以俟考耳。
系辞曰,八卦相错,数往者顺,知来者逆,是故易逆数也。
·
数者,犹蓍者也,蓍定数于始,在卦谓之来,已来者也。知者,犹卦象者也,卦成象于终,于蓍谓之往,将往者也。
故系辞曰,蓍之德圆而神,卦之德方以知。又曰,神以知來,知以藏往。即谓蓍之成数已来,卦之垂象示事,其事犹藏乎将往之未来也。
犹泰曰小往大来,即乾卦在内为已来,坤卦在外为将往者也。此其往来之大义。否卦犹然。
按,神以知來,知者,了解也。知以藏往,知者,犹智也。卦之德方以知,知亦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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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知此,遂可以言易逆数之道。
八卦相错,为言八卦交重,以成六十四卦,盖通变为占之道也。前文皆言八卦之性,以八卦有如是之性,故重之以为六十四,可以全之尽之,括囊万物,以之为占,可以数往,可以知来矣。
数者即已来者也,自已来至于将往,是以谓之顺,知者象也,象者即将往者也,自将往至于已来,是以谓之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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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蓍以定数,有数而有爻,有爻而有卦,有卦而有象,此顺成之道也。然而所以知往来之事者,皆假象而知之,未有能藉蓍数知之者也。夫卦象分定,吉凶自知,有所藏象辞之间也。然欲推极其因,必逆而推之,反以推及已来之事,遂知其往来究竟。盖执一而观复,倒果以推因,圣人所以退藏于密,藏诸用也者。
盖卦爻既成,遂知将来之事,自将来之事,反而推及已有之事,及见已有之事桩桩若合符契,遂信其将来之变动,亦不虚也。此易逆数之道也。
夫易所为吉凶,亦百姓之所忧之吉凶也,即所谓吉凶与民同患。然则易所以退藏于密,百姓日用而不知者,盖惟知事之顺行,而不信其逆数之道乎。
早信斯事之有准矣,却不能反推其往来究竟,但逐流巽顺为行,以伺吉凶之来,浑浑然不思其理,至其来而有验,方信圣人垂范,为民前用。是百姓以为神,君子以为文也。能推及易逆数之道,始可以言趋避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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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昔余论“易有圣人之道四”时,盖有数语,念其有裨于释斯《论》先后天之学,今亦随录于下。
1. …所谓伏羲立象,象在未卦之先,盖以八经相重,衍为六十四,方其落笔,始画一爻,已成全象于胸中矣。而后文王系卦,周公分爻,皆倚全象相与颉颃,遂乃见其时势,而作成其吉凶之情。荀子所谓蓬生麻中,不扶自直,白沙在涅,与之俱黑,盖类乎其理也。
方吾子之问事也,无有远近幽深,能一一列其来物,如在目前,倚其辞象,纵论时势,若身在其间焉,盖有所发明于是乎。
2. 然用占则效大衍法,十有八变,逐爻而成,所以极天下之动者也。方是时,则目无全象矣。若六变之顷,初二之爻已成,然安有象可以为言乎。此则极数知来之道,盖与问言之理乖也。故要倚乎至神,申长天下之道,拟成万物之情,遂得见事之终,有不行而至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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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天端法浅析,及先天后天之再辨
1. 按《梅》成文之序,则有: 除却通识数节,自“卦以八除”至“占静物”,在全书之首。顾其成文,皆言年月日时取数之法,或以声音字数笔画加时,而不及乾坤八卦象体之用。盖其所谓先天之法也。
其独“为人占”一节说得杂,大抵只是总括来论,不全为先天之法也。若“占动物”一节亦杂以后天端法,而释曰“如后天占牛鸣鸡鸣之类”。盖后天占人两例,以忧喜之色而成,“为人占”一节持论未及,故不能引而释之,学者宜当留意。
2. 其次则为端法后天卦数,并言起例,及八卦类象,九宫方位之属。
今时方家有谓端法必同起例,以象卦为上,以方位为下。其实不然,《梅》书已明示之也。先天“年月日时起例”亦教以年月日数为上,加时数为下,然他论中犹不乏拆字数声为卦者,若西林寺占,借物占。所谓“物卦起例”者,但举其廓略,教人可用耳,倘使见机,则法机成卦,亦不害。
3. 其次则举占例。自观梅至西林,皆先天法也。而文末曰,“以上并是先得数,以数起卦,所谓先天之数也。”
自老人至枯枝,则后天法也。而文末曰,“以上诸占例,并是先得卦,以卦起数,所谓后天之数也。”
4. 再次,则风觉鸟占之法,并声音形物颜色数节。风觉者,或风角之讹,以其音同故也。风角,古占风之法也。其辞别曰,“凡卦之寓物者,皆谓之风觉鸟占,如易数,总谓之观梅之数也。”盖风觉鸟占之法,用数者鲜,大率拟象成卦,揆其时以为生杀之机,揆其情以为吉凶之应。其于《梅》书本篇,并无卦例,故时人不重。
5. 然则《梅》书先天后天论有言曰,“盖先天者未得卦、先得数,是未有《易》书,先有《易》理,辞前之《易》也.…后天则以先得卦,必用卦画,辞后之《易》也。”
按其辞,在先天且言数,于后天则不言。
然于先天卦例、后天端法卦例之后,则云“先天之数”,“后天之数”。
于风觉一节又言,寓物者谓风觉鸟占,易数皆谓观梅之数。
能识此三者之别,则易知,是所谓风角鸟占者,亦后天端法之一体也。所以别于观梅之数端法者,盖观梅之数端法用数,风觉鸟占不用尔。
6. 后天之卦,取物象之,以卦数除六,余为动爻。所以谓不取数者,盖其卦不以发动乎。
按开元占经有举占风诸例,盖用五音与时方刑德休囚之类断其吉凶,观风名状以言休咎。
又按辂别传,言管辂每习风角及鸟鸣书,其论鸟鸣之侯,亦不过周旋于五音律吕,六甲时方诸法,兼观物取象,推定吉凶,未言其有取数以变卦也。
若《梅》风觉占有言,风从南方来者,为家人,之类云云,舍后天端法而谁耶。
6.5. /端法训义/
方其端法,必先有端。则端之字义,不可不训。
按《梅》卷三,有“占卜坐端之诀”。其词曰:“坐端之诀,以我之所坐为中,八位列于八方,占卦决断之。须虚心待应,坐而端之,察其八卦八方应兆,以为占卜事端之应。随其方卦有生克之应者,以定所占之家吉凶也。”
以我之所坐为中,八位列于八方,盖法九宫也。即卷一“八卦方位图”。犹“先天后天论”所言:“今人多以坎一、坤二、震三、巽四、中五、乾六、兑七、艮八、离九之数为用。”
其又曰,坐而端之,察其八卦八方应兆,以为占卜事端之应。详审此言,可以训端之大义。
端也者,以为名物,谓首也,始也,或兼言首尾两端。以为形容,谓之端正。以为举措,为言使其端正。此端字大略之义。
今人训端法之端,多望文生义,言其仔细端详,其训殊为可笑。衮衮诸家,皆欲托《梅》书于邵氏,然有宋之前,端字为言端详注视之义也鲜,及至有元一朝,始见大行于杂剧。且辨端详二字之义,详者审也,言其视听仔细,端者盖犹正也,谓言其直视貌。如是则文独言端,阐发及详,断不合理。而独以端言,谓其坐而直视,亦不切耳。何以故,礼记曰,目容端。此所谓容端者,为言乎不睇视也。既不睇视,何以端其八方乎。故端法之端,绝非端详之端。
既曰,坐而端之,察其八卦八方应兆。则端之训义,类乎察耶。盖为言正之也。曰正之者,盖推极其本也。犹逸易所谓,正其本,万物理。荀子曰,礼正其经纬蹊径。皆类此。
故其又曰,以为占卜事端之应。事端者,事之始也。正八方应兆之本,以应占卜诸事之始,思八方应兆之渐,以推占卜诸事之终,此盖端法之大义也。
所谓正其本思其渐者,盖依声应气求之理耶,故见忧喜而知人吉凶,闻哀鸣而知禽兽将死,遇枯枝而知木气衰耳。
按,坐而端之,端为言使其端正,事端之应,端为言事之初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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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占卜坐端之诀”所谓以定所占之家吉凶者,不问不占之道也。问家吉凶,遂及男女长幼,倘问产,遂及不育,问病,遂推及头腹耳目。是人各有端,事各有当,虽云推极其本,然所极者,惟其所问而已。盖叩其两端而执其中,不可过也,过与不及,其失惟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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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梅》三要灵应篇,有言皇甫坐端之妙。皇甫者,或为皇甫真人,即宋道人皇甫坦,然考诸传,竟无及其坐端法者。我则不知其何出也。
7. 或曰,夫鸟占、声音占之章,亦杂以先天之词,若一声属乾,两声属兑之类,汝则何说。曰,此不可解,恐是先天语杂入。若前文为人占,占动物等节,亦杂后天法。
按夫鸟占之文曰,数其只数者,如一只属乾,二只属兑,三只属离,看其方所者,即离南、坎北之数,听其声音者,如鸟叫一声属乾,二声属兑,三声属离之类,皆可起卦。
夫见一只,闻一声,此间何尝有端,昭昭然得数于先,成象于后,是以用先天数,累数而成先天之卦也。其间却有离南坎北之辞,此则后天九宫数也。其后又有听声音查名义诸说,此亦明示于后天端法。
此先后天相杂,殊不可解。其前文曰,凡卦之寓物者,皆谓之风觉鸟占,如易数,总谓之观梅之数也。以是观之,则风鸟法固不当以数起,倘以数起,则两法不能相别。何况以先天为数,竟失后天之法度矣。若风占之节,言乎成卦,则上卦皆巽,下卦分配八方,此则颇合于理。
惜乎,易之称名也,杂而不越,梅则失之远矣,信其非圣人之所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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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论天时人事等十八占
1. 十八占中,惟天时占不分体用,总揆互变之象,衡其八卦五行,兼倚当时月令,以决晴雨之验。
余十七占,皆以体卦为主,用卦象所占之物。占人事则为宾,占屋宅则为屋,占婚姻则为配偶,为亲家,余皆仿此。 然何以谓之主,犹要细论。
2. 大略而言,谓之主人,可也。若占人事,可分主人宾客,占屋宅,可分屋主房屋之类。
3. 然十八占中,未必皆可以以主人言之。
若行人占,倘以体为主人,用为远游子,观其生克,而曰,体克用,行人迟归,用克体,行人不归,体生用,行人未归,用生体,行人即归。则主人在家,竟能克乎游子,令其归迟,游子居远,竟能克乎主人,遂至不归。于是论之,其理已不胜矣。何况主人生游子,却断行人未归,做得甚么理法。
于是观之,体卦所以为主者,必象乎来归之事也。以是论之,而后斯理可顺。归事克游子,将止游子行,然其犹未止,游子遂归迟,游子能克胜归事,自然不归,归事生游子,归体为之泄,则更复有行未归,游子生归事,始是游子发心来归,是以即归也。
4. 又如坟墓占,曰,占坟墓以体为主,用为坟墓。体克用,葬之吉,用克体,葬之凶。体生用,葬之主运退,用生体,葬之主兴隆,有荫益后嗣。倘以为主人言之,则逝者克坟墓,葬之竟为吉,殊无理也。
以是度之,则体卦所以为主者,必象乎营葬之事也。以是论之,而后斯理可顺。葬事克坟墓,营葬固为吉,坟墓克葬事,其事恐有凶,葬事生坟墓,恐泄自家运,坟墓生葬事,长久有荫益。
5. 以是观之,则十八占所言乎主,盖推言其卦占之所宗而为言乎。不唯称乎其人也。
系辞曰,言行,君子之枢机,枢机之发,荣辱之主也。谓言行之发,盖荣辱之所宗。此二者为言乎主者,盖相类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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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略说
按三要灵应篇序,则有:
1. 盖事根于心,心该乎事,然事之未萌也,虽鬼神莫测其端,而吉凶祸福,无门可入。故先师曰:“思虑未动,鬼神不知;不由乎我,更由乎谁?”
由乎我者,所谓积善有余庆,积恶有余殃,非由我思虑而致,是由乎我前言往行,积微而来也。 所谓祸福无门,惟人所召,荣辱之来,各象其德。此之谓也。
2. 又曰,故事萌于心,鬼神知之矣。吉凶悔吝有其数。
按系辞,天下何思何虑,天下同归而殊途,一致而百虑。是以思虑一动,鬼神能知,数既流行,皆以其同归故也。
3. 又曰,然吾预知之,何道欤?必曰:“求诸吾心易之妙而已矣。”于是寂然不动,静虑诚存,观变玩占,运乎三要,必使视之不见,吾见之;听之不闻者,吾闻之;如形之见视,如音之见告,吾之了然鉴之。则《易》之为卜筮之道,而《易》在吾心矣。三要不虚,而灵应之妙斯得也。是道也,寓至精至神之理,百姓日用而不知,安得圆通三昧者,与之论欤!
此曰至精至神之理者:
按系辞,是以君子将有为也,将有行也,问焉而以言,其受命也如响。无有远近幽深,遂知来物。非天下之至精,其孰能与于此。至精者,谓易辞也,后天法也。
按系辞,《易》无思也,无为也,寂然不动,感而遂通天下之故。非天下之至神,其孰能与于此。 至神者,谓占法也,先天法也。
是以知并先天后天,皆用三要以为法则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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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要十应之别
1. 三要者,耳目心。十应者,亦自三要感格而出也。于事且言一事,于理则有二端。
2. 三要者大体祯祥之法,十应者大体生克之论。
盖动于机先,唯见祯祥,成于卦后,遂有生克,自理推之,此其所以别也。
3. 至于三要十应之详,则非一筌所能网罗。其理法源流,机杼繁复。
若观物洞玄歌一节,其端错杂也甚:
或出前人成法,若牝鸡司晨而断阴盛,理出尚书。
或自乡里流俗,若灯在地则断人将死,盖若灵堂然。
或传妖祥之大体,若鹊报喜,蟒主妖。
或倚市井之常例,若三餐得时而知勤俭。
或以物理相模拟,若船在地而断滞。
或见其果而推因,若蓬头垢面而断悲忧。
或拆字拟声,勉强相应,若梨树而断离。
或即时心意,无有可凭,若老人无故流泪而断愁悲。
4. 且三要十应之法,其取象成文,多相牴牾,其理于十应奥论言之颇详。盖灵应篇序所谓易在吾心,不拘常法,存乎一心而已矣。
学者必详而玩之,权衡日久,而后识其要,得其平。倘执一词一句以为常法,恐差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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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遗论
1. 人心皆有《易》理,则于《易》也。盖阴阳之达道,弥沦万物,仁者见之谓之仁,知者见之谓之知,皆以易理为法则也。然惟圣人能开阐其道,发扬其文,敷衍成辞,曲尽其妙而不遗,百姓则唯日用而不知矣。
2. 寓物卦数,前文诸占之统名也,寓物者风觉鸟占,卦数者先后天数。
3. 内外卦,在《梅》合体用互变为内,以三要十应为外。详见章末内外说。
4. 寓物卦数起例之篇,盖年月日时起例,物卦起例两篇。盖教人起卦定体用之法。是以遗论谓之曰,止用内卦,不用外卦。此盖教人起卦之法。至于十应,则要更相传授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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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内外说
按古易诸家,以下卦为内,上卦为外。然观《梅》书之义,恐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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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体用章曰,本卦分体用…看互卦变卦,互变亦用也,此内之体用也。又次看应卦,亦用也。此合内外之体用也。故知,本互变卦通称内,盖卦局之内也,三要十应则称外。
按,应卦,谓三要十应所成卦象。体用论亦曰,三要十应之卦,外卦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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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内外论,体用为内,诸应卦为外卦。此曰体用为内者,盖体用互变之省称也。诸应卦,亦言三要十应之卦。
又曰,诸应卦,与三要之应,十应之应,必合内外卦而断之也。盖诸应卦,谓言三要十应中可以取卦论者。或不成卦,唯论祯祥,即三要之应,十应之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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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应目论又曰,十应并以体卦为主,诸用卦为用。每以内分外体用卦参看为妙。 诸用卦,总用互变而呼之也。盖言体卦为主,除体卦皆为用也。
至于曰,以内分外体用卦参看为妙。此句不可通,或为传写误,我意当作,以内外分体用卦,参看为妙。
以内外分体用卦,按体用论曰,全卦为内,卦内亦不只一用,而互变皆用也。三要十应之卦,外卦也。目论后文有内外卦凶吉之说可证。盖内谓用互变之卦,外谓十应之卦也。
参看,即三看,分为三而观之也。犹系辞参天两地而倚数,即训参为三。以内外分之,即别体卦,内用卦,外用卦为三。将此三处别来看,故曰,以体卦为主,而随其所应以为用也。盖于理胜处断之之谓也。
又,训参看为参合看,或亦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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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心易占卜玄机
曰,此无甚可论,通篇皆是效辅嗣说话。只辅嗣谓之曰意,玄机谓之曰理而已。知辅嗣所谓得鱼忘筌之道,可以弃此论如敝履耳。
辅嗣之道,自言之象,自象之意,阶而升之,可以令学者积力入。此论则通篇尽以玄虚闪赚人,盖要显出自有枢机,又不欲轻易教人学去,因此上托言心易之妙唬弄人耳。若依玄机本文推广去,则此亦玄玄,彼亦玄玄,尽无著力处。其惟若江湖切口之流,非足立言兴教之意。
犹八卦心易体用诀之末,竟教人,得此者,幸甚秘之。噫,家之秘之,不要人知,易学之衰,皆由此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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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书此类闪赚人处颇多。若开篇占法一节,此四句大而无当,不知与占法有甚关系,但看去,只若是搬出天机神鬼这等话术自抬身价,唬弄学者耳。考邵氏之遗书,亦未闻此等玄虚话。
噫,圣人作易,本是兴神物以前民用,以正导民,当君子之任尔,是以问焉而以言,其受命也如响。玄玄虚虚,不教轻传之理,吾未尝闻也。
自《梅》书后二卷观之,则恐此书参合了江湖路数,因而教人占法,是使人自抬身价,欺哄恩客,直是好教糊口罢了。
***
附录
/方壶君三问/
是月也,出《筌》示方壶君。君以为自出机杼,然恐穿凿文字,趣异旧旨,故难详其得失。又作三问以难余。余以其不无裨补,并附《筌》左。
一
初问鬼神。谓《梅》书屡见鬼神之说,而吾子不与阐,《筌》于鬼神,亦存而不论,是以叩鬼神之义。
曰,子路问事鬼神,夫子先教以事人,子贡问死者有知也不,夫子曰,非今之急,后自知之。
盖夫子所以不示者,知之者不以为玄,不知者弗乱其心而已。鬼神之说,确非初学者之当虑也。
专心勤力,穷究圣德,格致物理,而后自有所得。是以或有论于鬼神,虽各执一端,亦各有其当,顾非知其源者,不足与语而已矣。
我谓鬼神者,无非动静之真机也。然我亦不开示其源与人,或与或非,学者自度之。
复以一言系之。子曰,之死而致死之,不仁而不可为也,之死而致生之,不知而不可为也。能知是理,则不流于妄,然后可以深思鬼神之所存矣。
二
又问曰,梅后二卷,吾子所论不及,何也。
曰,拆字之学,于今唯参乎理,鲜可以用于断,纵尽废之,亦弗过矣。是以我不与论。今既有问,为子详之。
简体繁体,无有定说,此一也。《梅》之成文,皆以繁体。然以理推之,今当用简。是古书之上又有古书,金文小篆古隶蝌蚪,其形法多异,而《梅》不以准。以此推之,今字用简,当不从《梅》。且卷中所云,如笔划浓淡肥瘦之类,于今硬笔,更罕为论 。倘如是,此二卷之用也鲜矣。
又,字如其人,盖古人之通说也。然字非先天之可识,必自受学而后得。科举既引为网罗,作成取士之纲,学塾遂制成纲目,延为幼学之教。盖古之所谓字如其人者,先以其潜心戮力,久习而成,是以其质性之美恶,材力之浮悫,能尽示于此。犹夫子所谓,力不足者,中道而废。盖如是。
是故指迷赋曰,言,心声也,字,心画也,心形如笔,笔画一成,分八卦之休咎…亦此之谓也。
然今世之人,既不以其为法度,是以未尽琢磨,又倚输入法而废书字,是以久疏习练。至于提笔忘字,是心欲致而手不达也。倘以是为之剖判,安能尽其性哉。
三
三问心易之妙。君谓我于筌之末,批驳其所发心易之妙,以为全无是处,然梅之成文,所言心易之妙者非独此耳,参合观之,信其确有其妙,则吾子之言,不亦过乎。
曰,欲应此问,当先论心易。
考《梅》中言心易者,不过寥寥。若八卦心易体用诀,其谓言心易之数,心易卦数者,观其辞,盖梅易之别名而已。
又体用论数言心易,此亦梅易之别称。
三要灵应篇亦有所谓求诸我心易之妙者。倘以梅易二字代之,于文皆通。
故知其成文曰心易者,固不以心为指称,盖引为梅易之别名而已。
·
然梅易所以名心易者何。考《梅》之所论,及于心者盖三。
一者玩法,人于心上起经纶是也。吾于《筌》文,已发详其义。以此推之,所谓心易者,盖谓言起卦之法,其法则于数,以数通之,甫一得数,即变动偕成,体用俱备。而不消依摇卦之法,历爻顺序排定。此解可通。
又有三要之心法。盖三要多言耳目心之用,耳目者,查机见兆者也,心者,存思探颐者也。是以三要灵应篇曰,人为万物之灵,心乃一身之主。以此推之,所谓心易者,盖推其为梅易机关之首,备言心之重耳。此亦通。
又见遗论曰,人心皆有易理,则于易也。以此论之,谓心易者,将以发明本心性灵,见易理于日用之间,亦类于三要之法也。
按,又有动静章曰,吾心本静,人来占卜,起念以应之,则动也。然此则为言查动静起卦之法,《梅》之一隅也,恐难称心易之所指。
·
复观《玄机》一节,前文皆类辅嗣语。唯观梅牡丹一段为其自发。然易本有三,今唯言变易而止,已自草草。又于二占之论,丝毫根底不露,唯言必有属矣,至于何属,亦不教人分明。而后总而括之,谓言心易之妙,可笑其却何曾说得梅易妙来,无非空谈漫问而已。
荀子曰,君子能则宽容易直以开道人,又曰,小人能则倨傲僻违以骄溢人。空谈玄虚,不以真机开示,反以持机而傲于人,此是我所讥诟,非直以梅易为玄虚也。
·
又按。玄机所发观梅牡丹之问,可谓《梅》之公案也,世论者固不能一,虽梅书立论,亦多牴牾。
按遗论,谓观梅牡丹所以成断者,是必明其理。而动静占则由外应决之。按此论,则牡丹之占,当考其事理以为决。所谓事理者,盖如借物占中所云,考其事情而后得者也。
然体用章则谓牡丹动静二占,皆非外应之兆不能决也。又按占卜十应诀,外应者,外卦之应也,盖占卜之时所见物,分属列卦,观其生克。此则与遗论异。
然卦断遗论又论动静占,曰,此人当时必有当日之应,又有如何两字带口,为重兑之义。拆字者十应之法,拆以成卦,即所谓外卦之应也。然其又谓必有当日之应,盖于当日事理,又有考乎。此则又异矣。
/又论三才之道/
余论玩法,能知万物备于我,肯把三才别立根之句。余意此谓圣人君子之达道,学者固不能及,然当反身而求,遵道而行而已矣。
或攻余曰,且读其句,一物一身,皆有乾坤,既皆乾坤,其焉有小大之别耶。万物备于我,更言物我无异。是万物之道皆一,故不消别立三才,欲观天地万物,但观于我,可备见矣,彼何求乎圣人哉。
其有举渔樵问对之语以证之。曰,以我徇物,则我亦物也,以物徇我,则物亦我也。我物皆致,意由是明。天地亦万物也,何天地之有焉?万物亦天地也,何万物之有焉?万物亦我也,何万物之有焉?我亦万物也,何我之有焉?何物不我?何我不物?如是则可以宰天地,可以司鬼神。而况于人乎?况于物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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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于是则有言曰,夫渔樵之论,与玩法非一也。万物备于我,此孟子法,反求诸己法也。天地与我为一,此庄子法,混物我法也,而荀子尝攻之。
反求诸己法,何也。按孟子,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故曰,求则得之,舍则失之。盖孟子每言性善,万物备于我者,唯善能俱备也。是故子云作法言,曰,观乎天地,则见圣人。其又曰,圣人耳不顺乎非,口不肆乎善。书曰,德无常师,主善为师,善无常主,协于克一。皆此之谓也。
然汝既言万物,则括囊幽晦,通达至赜,岂无恶存乎其间哉。书曰,惟上帝不常,作善降之百祥,作不善降之百殃。倘拢括万物于汝一身,则善恶并作,殃祥并举,虽内观于己,亦莫知其所从矣。由是知汝论所以不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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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物我法,何也。按庄子,天下莫大于秋豪之末,而泰山为小,莫寿乎殇子,而彭祖为夭,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
庄子以为泰山秋毫,无大无小,各适其分,是可以混同为一。此欲推反于先天,而实有悖乎人伦者也。荀子驳山渊平天地比之说,正驳此也。
山渊平,天地比,何也。谓自宇宙寥廓观之,则天虽高,地虽卑,其卑高之差不足论也,谓之比邻,可也,天地既相比,其间山渊亦可谓平也。此道虽可以辩,然唯流于辩而已矣,空坐谈玄,了无所益,君子信不为也。
若不信,且试为君少辩。曰,倘今古去来观之,则尔百年之微命,与蜉蝣无以异,亦朝生而暮死者也。信汝之乾坤同于蜉蝣,则汝寸缕之命,虽学易而何益,自是不必为学,不必争于是论也。盖其强辞以夺理者有若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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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则三才之道,将何以立?余亦有说焉。
天地既立,阴阳相敌,圣人既出,三才遂立,夫天地之与圣人并相为三者,此三才之所立,即三才之根也。此三者示人之德,即三才之道。
三才之道者何。按说卦,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地之道曰柔与刚,立人之道曰仁与义。
浑沦而观之,其大体固相类也,是以言易之时,阴者亦柔,于人可以谓仁,阳者亦刚,于人可以谓义。
然详细分判,则其固不为一也。倘以之为一,则一言以蔽之可也,先王何必费六字相剖判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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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言人之道,则固以仁义为本,底与阴阳刚柔不相涉也。仁与义,正先王之达道,圣人君子之道也。荀子曰,先王之道,人之隆也,比中而行之,曷谓中,曰,礼义是也,道者,非天之道,非地之道,人之所以道也,君子之所道也。所以谓人之道不同乎天地者,此言持论极明矣。
按,仁义,体也。义礼,仁义之用也。是以于此曰礼义者,谓仁义之行也,故曰,比中而行之。而先王之道,正谓仁义之道,即立人之道曰仁与义也。
何以故。荀子又曰,君子处仁以义,然后仁也,行义以礼,然后义也,制礼反本成末,然后礼也,三者皆通,然后道也。是比中而行乎礼义,所以能得仁义之道,与天地相为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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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按。不惟三才之道不同,万物之道,亦不类也。按家语,夫子所谓,欲同人道于牛马。即夫子不以人道与牛马相类也。按孟子有谓言犬马畜者,犹是子思子之所恶。孟子又曰,爱而不敬,兽畜之也。以此观之,则人道与兽道焉类哉。
/方壶君再问拆字法/
余向谓拆字法不足凭,而方壶君不之信,复延我论易,自举其拆字诸案,谓理同《梅》法,如神响应。又略言拆字之理,力证其可用。
余曰,汝拆字之可应者,我不能言其故,然汝之理则不堪听。拆字可用与否,盖千世之公案,其论者也多矣。昔沈梦溪言之甚详,我试于梦溪之理,为君少通之。
《梦溪笔谈》曰:吕才为卜宅、禄命、卜葬之说,皆以术为无验。术之不可恃信然,而不知皆寓也。神而明之,存乎其人,故一术二人用之,则所占各异。人之心本神,以其不能无累,而寓之以无心之物,而以吾之所以神者言之,此术之微,难可以俗人论也。才又论:“人姓或因官,或因邑族,岂可配以宫商?”此亦是也。如今姓敬者,或更姓文,或更姓苟。以文考之,皆非也。敬本从苟、音亟。从攴,今乃谓之苟与文,五音安在哉?以为无义,不待远求而知也。然既谓之寓,则苟以为字,皆寓也,凡视听思虑所及,无不可寓者。若以此为妄,则凡祸福、吉凶、死生、变生、孰为非妄者?能齐乎此,然后可与论先知之神矣。
夫吕才者何人也?唐初有吕才者,以太宗命削阴阳书,旁该经史,以证阴阳谶纬之说多妄断穿凿,于理不根,皆近代师巫自作诬僻语。梦溪亦与之,以为吕才之论合于理。
然按梦溪说,凡所谓卜术者,非欲考其本也,直以寓也。以无心之物为寓,倚是而动己之心,以吾心所以神者而为言也。是以苟以为字,皆寓也,凡视听思虑所及,无不可寓者。是以不消深考其义,但观其字,求诸己心即可,是以字为无义,不待远求而知也。信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矣。此语亦有可观处。盖今世卜者可以倚为张目。
然梦溪又谓,若深思卜字法,以为妄,则死生祸福之说,深思亦妄,故必齐之。此则谬矣。此盖今世西人所称滑坡谬误者。以此为妄,盖笑汝不能究理而已,不能究理,则贻笑于方家,不亦宜哉。倘以祸福死生俱为妄,唯敬而远之而已矣,何必相辩而正耶。
且按其言,则夫卜字术,师巫可用,贩夫可用,欺世者可用,独知其本若吕才者,惑而不可用,何耶。凡视听思虑所及,无不可寓者,此沈氏自言也。然愚者之浅思,可以谓之思虑,吕才之深思,竟不可谓之思虑耶。愚者可用,智者翻不可,此焉合于圣人之心耶。学者当有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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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余论卦,每以坎为财。有某甲号为善梅花者,辄笑余曰,乾金为财,世所共知,除外诸卦可称富庶者,惟离而已矣。指离为财,犹可也,夫坎者,险陷窃盗之卦,指坎为财,不亦谬乎。
余曰,非也。以坎为财,其自有本。按郑注周礼云,藏曰泉,其行曰布,取名于水泉,其流行无不遍也。孔颖达曰,古者谓钱为泉布,所以然者,言其通流有如水泉而遍,布货买天下货财也。今古玩藏币诸家,犹谓币曰泉,即古之遗也。以此观之,财帛流布之德,非坎而谁当耶。
又论乾坎之别。乾为金玉,为财之物象,体也,坎为泉布,为财之流行,用也。
譬若今有求财者。倘以巽见乾,巽为进退,为不果,更为金克,恐其不能得矣。然以巽见坎,则巽为近利市三倍,坎为财帛,水能生木,则有得之象也。
坎又阴陷窃盗象,自伐者也,是故坎又偏财象,无德者难为之常主。虽得之,常憺憺恐其有失。礼曰,货悖而入者,亦悖而出。与此类。
坎为通,又为险陷,为耳,又为耳痛,皆自伐之势也。经曰,负且乘,致寇至。即坎自伐伤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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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皆经中大义,不治经者,虽得此授,恐难详之。然尔茫然无知之时,不解坎可以为财。今既教汝,则汝他日断卦,岂无一思虑存哉,思虑既存,安知其不为寓耶。能知此理,则知梦溪之言不足取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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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每告人以荀子大义。荀子曰,雩而雨,何也?曰:无佗也,犹不雩而雨也。日月食而救之,天旱而雩,卜筮然后决大事,非以为得求也,以文之也。故君子以为文,而百姓以为神。以为文则吉,以为神则凶也。
君子以为文者,岂其不神之欤,以君子能致思故,是以申长而无碍,既知其神,更能文之。小人则不得其门而入,惟远观叹惋而已,谓之曰神者,盖止于神而已矣。经曰,窥观女贞,亦可丑也。即斯人之谓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