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的身體現代懲罰將犯人身體視作是一種財產,一種權利,或者說一種「生活的資格」。透過監禁,被動的剝奪了犯人各種理應自由的生存機會,例如性生活、遷徙自由等。而這整套的懲罰脫胎於十八、十九世紀的「懲罰─展演」的懲處形式。酷刑的展演成為權力流淌的場域,血腥、凌虐,酷刑以主動剝奪的方式將犯人的身體以「器官」為單位的進行懲處。劊子手與犯人之間則產生了曖昧的關係,兩者皆帶著血腥與殘暴的暴戾,但一個得以行俠「正義」另一個則被「正義」所弒,兩者形成了直接的對立與衝突;由於種種的原因,人們逐漸對於酷刑展現出了規避與節制,酷刑的展演也漸趨消失。 酷刑的消失讓司法的懲處「抽象化」,大眾只須了解懲罰的結果以及其規範性而不必去在乎過程是如何,對於身體的懲處成為整套司法體系下最為隱密的環節。其次,酷刑的消逝意味著權力對於個人身體的掌控逐漸鬆綁,酷刑關注的是因身體器官被剝奪而感到的痛楚,而相對現代的死刑以及監禁,兩者幾乎可以說是對於身體自由被剝奪而感到的痛苦,兩者帶有視角以及體驗上的不同。 對於身體的掌控,佞可說是消失不見,不如說是主動的對於肉體的折磨逐漸「被動」的成為內在靈魂的折磨所隱藏,而這種隱藏的基礎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