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专注于区块链,虚拟货币领域(Chinese lawyer, focusing on blockchain and virtual currency) 微信号:lawyer0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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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4日,最高法发布新修改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增加网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和养老领域多种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 https://m.sohu.com/a/525188033_117927/?pvid=000115_3w_a
其中关于虚拟货币字样的只有一条,即将原司法解释第二条第八款修改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重点解读: 一、“虚拟货币交易”到底是不是犯罪?
这里很有意思:最高院司法解释用的是“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涉嫌犯罪,而不是“虚拟货币”非法吸收资金的,是不是代表“虚拟货币交易就构成犯罪”?????本律师认为,此次司法解释恐怕还是强调“虚拟货币交易”的风险性!虚拟货币交易本身并不构成犯罪。
司法解释原文明确说的是“……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在“虚拟币交易”后面是有后缀的,因此,可以得出明确结论:**并不是所有虚拟币交易都等同于非法集资。**但是,虚拟币交易,如果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相应罪名予以规制。换句话说,普通虚拟货币交易如果不符合两罪的犯罪构成,并不能适用该司法解释。
我们通常理解的虚拟币交易,指的是币币交易、法币交易、合约交易等等,这些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并不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不适用该司法解释。当然,不适用该司法解释并不等同于不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比如合约交易,**按照目前的趋势,有可能未来商家会构成“非法经营罪”,**比如otc行为,**极有可能构成帮信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已经有大量的判例),有兴趣的可以看本人文章
二、重点重点重点(强调三次)
利用虚拟币交易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犯罪构成的行为,比如:ico、ieo、ifo或者私募等一切发行代币行为、土狗发币、币本位资管、理财、私募、代投、“mint”nft等等,说白了,就是以项目为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虚拟数字货币,完全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其实币圈中的部分gamefi本质上也是以游戏的名义募集虚拟数字货币,也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所以,在国内从事区块链项目的经营者一定要注意了:发行土狗币的就不要说了,还有别以为**自己发行NFT让大家“mint”**是不违法的,比如最近NFT圈很火的“某狸”项目。
三、虚拟货币被明确为“资金”
在非法集资犯罪中,虚拟数字货币的性质被明确为刑法意义上的“资金”,这是较大的突破。随着虚拟数字货币案件不断增多,以往那些“虚拟数字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不能进行价值认定”等等辩护观点在实践中根本不具有任何意义。
**以上解读仅供参考
微信号:lawyer0592**
2022年2月24日,最高法发布新修改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增加网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和养老领域多种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 https://m.sohu.com/a/525188033_117927/?pvid=000115_3w_a
其中关于虚拟货币字样的只有一条,即将原司法解释第二条第八款修改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重点解读: 一、“虚拟货币交易”到底是不是犯罪?
这里很有意思:最高院司法解释用的是“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涉嫌犯罪,而不是“虚拟货币”非法吸收资金的,是不是代表“虚拟货币交易就构成犯罪”?????本律师认为,此次司法解释恐怕还是强调“虚拟货币交易”的风险性!虚拟货币交易本身并不构成犯罪。
司法解释原文明确说的是“……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在“虚拟币交易”后面是有后缀的,因此,可以得出明确结论:**并不是所有虚拟币交易都等同于非法集资。**但是,虚拟币交易,如果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以相应罪名予以规制。换句话说,普通虚拟货币交易如果不符合两罪的犯罪构成,并不能适用该司法解释。
我们通常理解的虚拟币交易,指的是币币交易、法币交易、合约交易等等,这些虚拟货币交易行为,并不符合非法集资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不适用该司法解释。当然,不适用该司法解释并不等同于不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比如合约交易,**按照目前的趋势,有可能未来商家会构成“非法经营罪”,**比如otc行为,**极有可能构成帮信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已经有大量的判例),有兴趣的可以看本人文章
二、重点重点重点(强调三次)
利用虚拟币交易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犯罪构成的行为,比如:ico、ieo、ifo或者私募等一切发行代币行为、土狗发币、币本位资管、理财、私募、代投、“mint”nft等等,说白了,就是以项目为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虚拟数字货币,完全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其实币圈中的部分gamefi本质上也是以游戏的名义募集虚拟数字货币,也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所以,在国内从事区块链项目的经营者一定要注意了:发行土狗币的就不要说了,还有别以为**自己发行NFT让大家“mint”**是不违法的,比如最近NFT圈很火的“某狸”项目。
三、虚拟货币被明确为“资金”
在非法集资犯罪中,虚拟数字货币的性质被明确为刑法意义上的“资金”,这是较大的突破。随着虚拟数字货币案件不断增多,以往那些“虚拟数字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不能进行价值认定”等等辩护观点在实践中根本不具有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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