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TC商最近又出大事了,还引发了一轮冻卡海啸。这两天一则某头部交易所的大宗OTC,因为被卷入某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而被抓的在圈内刷屏了。
我看消息说,这个非常有实力的大宗OTC商家,因为收到了大量的涉案资金而被警方控制。同时与这个大宗OTC商相关的一些同行也被牵扯进去,而和他们发生过交易的大量用户也很背时,他们名下的银行卡都被警方冻结,冻卡的数额和金额可以说是海量的。
目前整个案件的进展和影响还有待进一步的观察,咱们今天就聊一下币圈OTC涉嫌帮信犯罪的辩护要点。

在币圈OTC涉嫌帮信犯罪的辩护中,要重点抓住OTC行为的合法性和嫌疑人是否具有犯罪主观故意这两点进行无罪辩护,同时对于确实构成犯罪的,基于帮信犯罪是轻罪这一考量,则应该结合具体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等做罪轻辩护,争取不起诉和使用缓刑。同时,非涉案财产处置、维权等刑事反向业务也贯穿辩护工作始终。
币圈的otc行为,其本质是法币与数字货币的兑换,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币。因为“场外交易”这一习惯称谓,导致办案机关的诸多误解,很多办案人员对币圈行业和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并不了解,听到“场外”两个字就先入为主的认为otc的行为具有非法性、不正当性,因此有必要厘清相关法律规制问题。
1、正常的个人otc行为至多只能被认为是非法金融活动
在之前的相关文件中,均是对机构otc行为作出了否定性评价,并没有明确禁止个人从事法定货币与虚拟数字货币的交易。
2、个人otc不应当以“场外”和“场内”为标准对行为性质作出评价
需要明确的是,目前我国根本不存在任何“场内交易”!在94公告以前,个人与交易平台是可以从事法币交易的,比如买家想购买虚拟数字货币,只需要向平台支付法定货币,交易平台就会把相对应的虚拟数字货币给付买家,这就是场内交易。
94公告全面禁止了这种行为,但没有禁止个人之间的法币交易,因此94公告后,交易平台无法再与个人之间从事法币交易。
当前交易平台广泛采取的是撮合机制,也就是通过OTC商完成交易,在整个过程中交易平台不参与交易,即便是经过交易平台撮合,其本质上仍属于场外交易,这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币”是没有任何区别的。
因此在认定个人otc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特别是在主观上是否构成“明知”时,不应当以“场外”或是“场内”加以区分,还是应当综合交易价格、交易量、kyc审查、聊天记录等相关情况综合认定。
团队律师认为,在辩护实践中,币圈otc涉嫌帮信犯罪,主要是涉及“支付结算”的帮助行为,针对帮信犯罪的无罪辩护重点,主要集中在是否“明知”,即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对于办案机关来讲,其先入为主的有罪推定,会导致部分嫌疑人的口供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或是在被诱导的情况下出现诸如“我大概知道这些钱款来源是不正当的”这种嫌疑人自认为“没事”而实际上能被认定主观具有犯意的供述,因此辩护人应当结合以下具体情况就嫌疑人不存在犯罪故意加以辩护。
1、个人otc商家是否尽到了足够的kyc义务
个人otc商家在交易过程中,首先应当明确交易对象是谁,仅知道是谁还不够,还需要确定交易人员和银行卡持有人是否一致。
在币圈实践中,通常采取视频认证的方式,即要求对方手持身份证、银行卡录制视频,内容通常为“我的姓名,身份证、银行卡均是我本人所有,我的资金来源合法正当,并愿意承认任何法律责任”。
通过这种方式,个人otc商家能够确定和自己交易的对方的基本情况,应当认为个人otc商家尽到了审慎的kyc义务,个人otc商家毕竟只是普通的个体,其不具备司法机关的诸多查询系统,无法对交易对手进一步核实。
辩护人认为,如果个人otc商家尽到了kyc义务,并且在办案机关调查时能够提供对方相关信息,就应当认定其主观不存在犯罪故意。
2、交易价格是否明显违背了市场行情
很多办案机关认为,个人otc商户在从事交易过程中,交易价格往往比市场行情略高,以此认为个人otc商户具有犯罪故意,这也体现了办案机关对币圈otc的了解并不够深入。
首先,交易平台的法币交易价格也是存在差异的,辩护人认为,只要交易价格不明显违背市场行情,就不能以交易价格比市场价格高来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主观故意。
绝大多数个人otc商户主要从事“倒U”业务,即其以比交易平台略低几分钱的价格用人民币购买usdt,再以比交易平台略高几分钱的价格出售usdt,赚取的就是一买一卖之间的几分钱的差价。
团队律师曾经代理过一些币圈otc涉嫌帮信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有的otc商家的交易价格比市场价格高出几毛钱甚至更多,这种情况下,otc商家如果辩称自己不知道对方的资金来源存在不合法性,这种辩解是很难被法院采纳的,毕竟一个正常的otc商家应当知晓市场行情,而一个正常的交易对方不可能无缘无故的“送钱”。
因此,如果交易价格并未严重违背市场行情,并不能因为交易价格与市场行情有略微的偏差进而认定个人otc商户在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
3、是否对对方转账银行卡进行了必要的审查
以出U为例,作为个人otc商户,除了交易价格,最关心的就是对方的钱款来源是否合法,会不会导致自己被冻卡。
目前,行业内普遍的交易习惯是,除了要求对方提供银行流水,还需要对方使用银行卡向自己的微信转账,再用微信进行提款至银行卡的操作,用以证明这张卡是“活卡”。同时还要检查对方的微信号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只有上述交易隐患全部排除,个人otc商家才敢继续法币交易。
如果犯罪嫌疑人全部履行了上述各项工作,又如何能够认定其有收黑钱的主观故意?又如何能认为其主观上具有为犯罪行为提供支付结算的行为?
4、交易金额的大小与是否具有主观犯意不具有任何关系
很多办案人员认为,个人otc商户的交易金额过大,存在主观犯意。其基本逻辑是,个人otc商户不问资金来源就进行这么大额的交易,不符合客观逻辑。
实质上,币圈作为一个比较封闭的圈子,其中不乏持有巨额虚拟货币资产的玩家,“万币侯”亦不在少数,在币圈otc中大额交易广泛存在,因此交易金额的大小不能作为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主观犯意的因素之一。
由于帮信犯罪是轻罪,只有三年以下的量刑,因此绝大多数情况下,罪轻辩护也是很好的选择。
例如辩护人通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员构成情况、现场扣押物品情况、电子证据收集情况等,认为证明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基本证据比较全面,在此情况下一味的做无罪辩护,反而会导致犯罪嫌疑人受到较为严重的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要将相关的法律法规讲明白,除了帮信犯罪本身外,更应当着重释明程序法的相关内容,让犯罪嫌疑人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找到更好的“出路”。
币圈绝大多数人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有的犯罪嫌疑人表现的非常极端,一味的对抗调查,不如实供述,错过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的机会,这种情况下后期往往会判处实刑。
对于确有证据能够证明涉嫌犯罪的案件,辩护人应当在会见时详细做好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认罪认罚态度的会见笔录,防止办案机关笔录中不能很好的表达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态度,除此之外还要和犯罪嫌疑人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并积极退赔,在案件报请批准逮捕时将上述材料一并提交,往往能够争取到“无逮捕必要”的不批捕结果。
检察机关在打击和治理网络黑灰产上,一是突出惩治重点,斩断利益链条。二是加强财产刑适用,提高犯罪成本,不让犯罪分子从犯罪中获得利益,实现“打财断血”。三是结合检察履职,推进综合治理。”这其中重点提出了财产刑适用问题。
而“打财断血”极容易被地方办案机关作为尚方宝剑,超过合理限度扣押、冻结、罚没属于涉案人员的合法财产。
在团队代理的币圈相关案件中,个人合法财产过度冻结、扣押的情况屡见不鲜,这也给辩护人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即如何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如何争取个人合法财产不被查、扣、冻乃至最终罚没,这也是刑事案件法律服务的新领域。
部分办案机关戴着有色眼镜来办理币圈案件,先入为主的认为只要是涉币案件,就不存在合法财产,甚至即便嫌疑人能够证明是合法财产,仍是“一罚了之”。
团队律师在办理相关案件时,针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财产,会收集大量证据,形成完成链条,证明相关数字货币系个人合法财产。
在实践中,即便上述证据全部能获取并提交办案机关,仍很难及时解封,仍存在着被罚没的风险,因此还需要证明个人合法资产中的数字货币与涉嫌刑事犯罪不存在任何关系,也就是说个人合法财产没有用于资助犯罪活动,在论证过程中,还需要结合具体的罪名和个案不同情况加以分析,由于篇幅有限,在此不做过多赘述。
币圈otc涉嫌帮信犯罪的案件比较普遍,由于帮信犯罪本身属于轻罪,很多犯罪嫌疑人放弃了寻找专业律师进行辩护。
基于此类犯罪的特点,团队律师认为首先要通过会见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主观犯罪故意和客观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准确选择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方向。
既不能一味的罪轻辩护让本不应该被认定犯罪的当事人背一辈子前科,更不能一味的无罪辩护让不批准逮捕和酌定不起诉的两扇大门向当事人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