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预主义vs自由主义,民主党vs共和党

观察美国政治的人都不免发出一个疑问,为什么美国两党会在女权、堕胎、同性恋、大麻合法化等看似“鸡毛蒜皮”的问题上纠缠不休?这不过是因为党派斗争到了一定阶段,一定要有一个区分于他者的鲜明标志,并且不断强化这种标志以强化党派身份认同。于是,这些议题就成了区分保守派和自由派、共和党与民主党,以及一个人政治倾向的标准。支持的就是民主党、自由派,反对的就是共和党、保守派。这显然是一种集体主义的叙事。意识形态、经济与法从来就是一个问题的不同侧面。是认为法律源于经济生活的自发秩序,还是用人为制定的法律来规范经济生活,是两种意理的根本分野。在经济议题和政府职能上,分歧表现为自由市场、小政府与计划干预、大政府;在宪法议题上,则表现为司法克制主义与司法能动主义,也即“宪法原旨主义”与“活宪法”的较量。金斯伯格不论在那一方面,都是坚定的自由派司法能动主义大法官,他们主张对宪法进行与时俱进的解释,希冀通过“法官造法”——而不是市场自发的形式,推动社会进步,塑造一个符合他们愿望的理想国。**由此我们也可进一步理解,对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命,不仅仅是党派利益之争,而且已经上升到相互对立的意识形态层面。这也是金斯伯格的离世引起如此大的关注的原因所在。在女性社会地位、就业机会和薪酬标准等方面,司法克制主义者主张应当交给市场,政府不应当干预,维护企业自主权,尊重个人能力有差异这个客观事实,法律只能维护机会平等;司法分支应当谨守克制原则和谦抑本性,让立法的归立法,司法的归司法。而司法能动主义则认为,政府应当积极介入经济事务,通过立法方式推动社会进步,强行要求企业男女比例的均衡,并将男女工资规定为统一的标准;司法分支应当积极作为,如果立法部门没有动作,司法部门应当通过“法官造法”的形式反映时代的声音,实现进步的目标。不难看出,司法能动主义被社会思潮左右,脱离了宪法这个锚,就容易成为某种意识形态的助推器和政治的附庸,从而偏离司法中立的本质。这一点,在2016年金斯伯格认为特朗普是“骗子”、“他的当选将是灾难”的评价中体现得淋漓尽致。一个大法官对行政分支领导人的产生发表这样的言论,既违背了他们自己宣称的不介入政治(其实他们频频介入政治)的原则,也违背了法官职业伦理。一位大法官想要“有所作为”,从来不是美国人民的福音,而是他们的灾难。正如坚定的宪法原旨主义者安东宁·斯卡利亚所说:

“一个法律的——而非人的——统治意味着,立法者未表达的意图不能对公民产生约束力。法官无权探寻法律中过于宽泛的立法目的,更无权创制新的法律。试图使宪法在任何时代都无所不能的企图,会导致宪法一事无成”。

美国的不断堕落,实际上就是不断对宪法扩大化解释的过程。这一过程中,司法能动主义者“功不可没”。从美联储的设立,到第十四修正案将联邦权力扩展到各州,再到二战以后的福利主义导致经济发展放缓和道德危机,哪一步不是进步主义者和能动主义者的“功劳”?试问:美国宪法哪一条规定了可以设立中央银行?哪一条规定联邦可以干涉州的宗教事务和贸易政策?哪一条规定联邦政府可以给人民派钱?托克维尔早就警告过:“当政客们发现可以用福利收买人民的时候,共和制度就岌岌可危了”。司法能动主义者打着进步的旗号,实际上以工程师和计划者的面目出现,试图塑造一个符合他们意愿的理想国。他们藐视经济规律,其结果就是福利的不断减损和道德的全面溃败。以自由立国、崇尚自我奋斗和冒险精神的建国理想一步步幻灭,最高法院的能动主义大法官们真可谓“厥功至伟”。他们不但忘记了立国原则,也忘记了他们的建国先贤托马斯·杰斐逊的教导:

“最高法院的法官应该是‘技术性’的。赋予法官造法的权力,既违反民主原则,又将巨大的专断权力赋予几位品格学识既不比普通人高也不比普通人低的大法官,这足以摧毁我们的共和制度”。

干预无处不在,干预是人性的一部分,是人类进步的动力,但也是代价,人类就是在各种干预中发现好的办法,放弃不好的,走向进步,最常见的是干预一阵子,然后放松,自由主义发展一阵,然后干预,经济不行,又放松。就是这么左右摇摆,二战后,欧美的干预主义福利主义,国进民退,80年代,里根撒切尔上来,开始往右。

孩子也会有自己的思想,自己的系统,他们也会承担代价,他们会走向自己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