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币圈经常看到有人拿一纸判决就认定了司法裁判走向,然而在司法实践当中,各地区各层级的法院对于数字货币的认知和接受程度均不相同,导致裁判观点亦不相同。因此,笔者整理近几年的相关案例,希望大家对目前数字货币的裁判观点有相对简单全面的认识。(不定时更新)一、政策解读(一)数字货币名为“货币”实非货币,是一种“虚拟商品” 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指出“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要求“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即《通知》认可数字货币的虚拟属性,并未否认数字货币作为一种虚拟商品的价值。 (二)任何组合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数字货币发行融资活动 2017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亦未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