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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既不隶属于强权机构,也不归私人所有,它是「公地」。公地面临的最大考验是「公地悲剧」,因为所有人都面临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的诱惑。
只有一套合理的治理制度才能保证公地的持久发展,这是为什么比特币并不是历史上第一种加密货币,却是最后取得成功的那一种。中本聪设计的机制让比特币社群实现了有效的自我组织和治理,参与者能够获得持久的共同收益。
该如何设计公地的治理制度?当环境发生变化后又该如何改进制度?这是一个成功的区块链系统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而美国政治经济学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是回答这个问题的行家。
埃莉诺从大学时期就开始研究使用公地资源的个人所面临的各种集体行动问题,这也成为她一生的研究方向,2009 年她因在这一领域的卓越贡献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
不同于大多数人认为公地悲剧只能靠「利维坦」或「私有化」解决,埃莉诺认为社群的人们可以通过有效的治理制度实现自治。
埃莉诺著有《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一书,通过对 5000 多个成功的或失败的公地治理案例的分析,探讨了公地治理中面临的问题,并给出了被验证有效的解决方案。我们以埃莉诺的研究为基础,先来讨论公地治理难以实现的根源。
小至居民小区,大至整个星球,怎样才能对公地进行最佳治理的这个问题,无论在学术殿堂上还是在政治世界中,都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这一问题的根源被认为是来自于三种不同的困境,分别是公地悲剧、囚徒困境博弈、集体行动逻辑。它们代表了在世界各地不同背景下发生的许多不同问题的一些重要的相似方面。
许多观察者都认为绝大多数公地的状况与上述三个模型是一致的,并因此认为人们已经坠落进一个冷酷的陷阱:一群无助的个人陷入了毁灭他们自己资源的残酷进程之中。
由这一观察导致的政策方案往往也具有同样冷酷的特征,它们要么以利维坦为唯一方案,要么以私有化为唯一方案。
美国生态学家和哲学家加勒特·詹姆斯·哈丁(Garrett James Hardin)于 1968 年在《科学》杂志发表了一篇富有挑战性的文章,探讨了「公地」这个主题,之后,「公地悲剧」这个表述便成为一种象征,它意味着任何时候,只要许多个人共同使用一种稀缺资源,便会发生环境的退化。
哈丁要求读者从理性放牧人的角度来思考一个开放牧场面临的情况:每个放牧人都可以从自己的牲畜中得到直接收益;当牧场被过度放牧后,每个人会因牧场退化而承受延期成本。
在这种情况下,每个放牧人都有着增加更多牲畜的动力,因为他得到的是自己牲畜身上的全部收益,承担的只有过度放牧造成的损失中的一部分。
这带来悲剧:每个人都被锁定到一个系统中,该系统迫使他在一个有限的世界中无节制地追求自己的最佳利益,而毁灭会是所有人的目的地。
哈丁不是第一个发现公地悲剧的人。很久以前亚里士多德就注意到:「凡是属于最大多数人的公地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东西」。霍布斯关于在自然状态中的人的故事则是公地悲剧的原型:人们寻求自己的利益,最后彼此厮杀。
所有人都可以自由得到的财富将得不到任何人的珍惜,人们关心着自己的东西,而忽视公共的东西。
如果公地只是指一些牧区或渔场,公地悲剧就不会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事实是这个世界的许多地方、许多场景都可能产生公地悲剧。比如美国国会在限制自己过度开支上的无能、现代经济中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关系、国际合作问题、塞浦路斯岛的社群冲突等等。
警方逮捕甲、乙两名嫌疑犯,但没有足够证据指控二人有罪,于是警方分开囚禁嫌疑犯,并向双方提供以下相同的选择:
如果一人认罪(背叛),一人不认罪,认罪的人将被即时释放,而不认罪的人将被判刑10年。
如果二人都不认罪(合作),则二人都判刑半年。
如果二人都认罪(背叛),则二人都判刑 5 年。
这是由梅里尔和梅尔文提出,由阿尔伯特·塔克正式建立的囚徒困境博弈模型。这一模型可以被概括为一种所有对局人都拥有完全信息的非合作博弈。「拥有完全信息」是指所有对局人都知道博弈树的全部结构以及与结局有关的回报;「非合作」是指对局人之间的交流是不可能的。
试想困境中的两名理性嫌疑犯会如何来做选择:
若对方不认罪,我认罪我能获释,所以会选择背叛。
若对方认罪,我也要认罪才能得到较低的刑期,所以也会选择背叛。
二人面对的情况一样,所以二人经过理性思考会得出相同的结论——背叛。背叛是囚徒困境博弈中的支配性策略,也被称为优势策略,即无论其他人选择什么策略, 这一策略都可以使自己的境况比采取其他策略的境况更好。
然而,每个对局人选择的他们自己「最佳的」优势策略并不是帕累托意义上的最优解决方案。
帕累托最优是指一种资源分配的理想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如果改善某些人的利益必然会使其他人的利益受损,也就是说,不存在某种更好的资源分配状态,使得一个对局人的情况比现在更好,而另一个对局人的情况至少不会比现在差。
在囚徒困境博弈中,双方如果合作带来的结局是帕累托最优的,而双方选择优势策略是帕累托较差的。
个人的理性策略导致集体非理性结局的这一悖论,对理性的人类能够取得理性的结果这一基本信念构成了挑战,囚徒困境博弈也因此深深地吸引着学者,坎布尔在《理性和合作的悖论》一书中写到:
「这个悖论毫无疑问地抛弃了我们对理性的解释,直接影响着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同时威胁着整个社会科学的基础。该悖论涉及的范围之广解释了它们为什么引起了如此广泛的关注,以及为什么成为了哲学讨论的中心。」
群体理论认为具有共同利益的个人会自愿地为促进他们的集体利益而行动,换句话说,如果某一群体的成员有共同的利益或目标,并且这一目标的实现会使所有成员的情况都比过去更好,那么,只要群体中的个人是理性的和自利的,他们就将为这一目标的实现而行动。
曼瑟尔·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考察了个人追求共同福利的困难性,对群体理论认为的「只要存在着一种与群体有关的利益,就足以激发集体行动去获取这一利益」的观点提出了挑战。
奥尔森指出除非一个群体中人数相当少,或者存在着强制等特别手段来促使个人为共同利益行动,否则理性的、寻求自身利益的个人将不会为实现群体的利益而采取行动。
任何时候,一个人只要不被排斥在分享由他人努力所带来的利益之外,就没有动力为共同的利益做贡献,而只会选择做一个搭便车者。
集体行动逻辑对解释完全理性的个人在某些情况下生产出并不理性的结局也非常有用。如果搭便车的诱惑支配了决策的进程,最终的结局可能是所有的参与人都选择搭便车,集体利益不会产生;或者是有些人提供集体物品而另一些人搭便车,集体利益的供给将达不到最优水平。
上述三种模型及其变体是集体行动理论的不同体现,以它们为基础的当前的政策方案主要有两种,一是利维坦,一是私有化。
以利维坦为唯一方案
哈丁指出,「在一个杂乱的世界上,如果想要避免毁灭,人民就必须对外在于他们个人心灵的强制力,即利维坦,表示臣服。」也就是说,即使我们避免了公地悲剧,也只是在悲剧性地把利维坦作为唯一手段时才能做到。
从一个外在的利维坦对避免公地悲剧是必不可免的假定出发,绝大多数资源系统实行了由具有强制性权利的政府控制的政策方案,并且这种做法得到了普遍的认可。
如果一个外来政府能够准确地知道一个公共池塘资源的总量、明确无误地安排资源的使用、监督各种行动并对违规者实行成功地制裁,那么中央机构确实能够形成一个效率最优的均衡。
但是,遵循集中控制所实现的最优权衡是建立在信息准确、监督能力强、制裁可靠有效以及行政费用为零这些假定的基础上的。
实际情况是对一个中央机构来说,拥有时间和空间的充分信息、准确估算公共池塘资源的负载能力、为促进合作制定适当的惩罚措施……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当中央机构无法获得完全信息时,就会犯下各种各样的错误。
此外,创立和维持这样一个机构的成本并没有作为参数纳入到博弈中,以及这种解决方案是假定控制者是明智的、有经济学头脑的利他主义者,但现实并不总是如此。
以私有化为唯一方案
另一些政策分析人员以同样强硬的措词,要求在凡是资源属于公共所有的地方强制实行私有财产权制度。罗伯特·史密斯认为:「无论是对公共财产资源所做的经济分析还是关于公地悲剧的论述,都说明避免公共池塘资源悲剧的唯一方法是通过创立一种私有财产权制度来终止公共财产制度。」
以牧场为例,那些建议实行私有化的人要把牧场分割,每个牧人将在一个比较小的地块上与自然展开博弈,而不是在一个较大的地块上与另一个牧人博弈。
这样一来,每个牧人都需要投资建造篱笆并对它们进行维护,还需要在监督和制裁活动上投资,以强制执行对放牧地块的分割。此外,为了分担环境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牧人之间需要建立一个流动性的新市场,这将是很大的一笔额外费用。
还需要注意,在一个动态环境中,私人所有者是以可持续还是以不可持续的方式管理牧场取决于他所使用的贴现率,如果贴现率高,即使是私人所有者也会过度使用资源导致资源系统的崩坏。
私有化的另一个问题是许多公地资源无法被分割。当讨论土地的私有产权时,很清楚是指把土地分成小块,个人可以占有、使用;但对于流动性资源,确立个人的财产权利事实上是几乎不可能的,即使把特定的权利分列出来并定量化,资源系统依然是为公共所有而非个人所有。
人们在世界上看到的是:无论国家还是市场,在使个人以长期的、建设性的方式使用公地资源方面,都未能取得成功;而许多社群的人们,借助既不同于国家也不同于市场的制度安排,却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对某些资源系统成功地实行了适度治理。
这些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存在的时间最短的也有 100 年,最长的已超过 1000 年,他们的自治制度经受了各种重大的经济和政治变迁的考验,至今仍在发挥着作用。
这些社群的人们是如何做到的?在已经摆脱公地困境束缚的人和还没有从中解脱出来的人之间,究竟存在着什么差别?下面来到我们的第二个议题。
为什么瑞士和日本的山林公地能维持几个世纪的经济增长和生态稳定,而土耳其的近海渔场却屡屡因过度捕捞而发生冲突?为什么菲律宾桑赫拉的农民能建立起长期有效的公共灌溉系统,而美国加州政府却迟迟无法解决地下水的过度使用问题?
奥斯特罗姆通过对公地治理案例的考察和分析,发现长期存续的公地资源在自治理制度上具备高度的相似性,即便这些资源的场景存在着各种差别,甚至有些差别是实质性的。
据此,奥斯特罗姆总结了7项公地治理制度应该采用的设计原则,以及1项用于更大也更复杂的场景中的设计原则。本议题将一一解释这些原则并介绍它们在真实案例中的使用情况。这 8 项原则是:
清晰界定边界
占用规则、提供规则、当地条件,三者相一致
集体选择
监督和制裁
分级制裁
冲突解决机制
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认可
嵌套式组织
界定边界是公地治理的第一步,因为若不界定就没有人知道管理什么和为谁管理。不能限制「外来者」的进入,当地占用者就面临着自己努力创造的成果被未做任何贡献的人获取的风险,或者让投资于该资源中的人得不到预期的回报。
占用者必须把其他人进入和占用的权利排除在外。潜在占用者可能把占用者的贴现率提高到100%,贴现率越高,就越可能出现一次性博弈的困境,即所有参与者都以过度使用公共池塘资源作为支配策略。
清晰界定边界包括两点,一是指明确规定资源本身的边界,二是指明确规定有权从资源中提取资源的人。
案例:
瑞士的托拜尔是一个大约有 600 人的村庄,几个世纪以来,这里的农民都以种植作物、放养牲畜为生,他们制定的用以维持公共池塘资源的规则直到现在仍在成功运作。
早在 1924 年,村庄便通过书面文件界定了公地资源的边界,它包含放牧用的高山草场、森林、闲置土地、灌溉系统、连接个人所有土地和社群所有土地的大路和小道。
1483 年,托拜尔的居民签署合约对公地资源进行了更高水平的管理,其中最重要的是严格界定有权使用资源的人:
通过购买或别的方式取得了土地的外来者无权使用高山草场、森林、公有土地。对土地的所有权不能转为社群中的任何权利。
只有现在拥有土地和水权的居民,才有权决定一个外来者是否应该被接纳为社群的成员。
托拜尔对社群成员获取公地资源的数量也有界定,比如越冬规则规定居民夏季在高山牧地放养的牛的数量不得超过他们在冬季喂养的牛的数量。
占用规则、提供规则和当地条件三者要相一致是指,制定占用规则时(包括使用公共池塘资源的时间、地点、技术和数量等等),要与提供规则(包括需要向资源系统供应的劳动、物资、资金等等)以及当地的具体条件相一致。
占用问题和提供问题是公共池塘资源占用者面临的最大的两类问题。面对占用问题时,占用者关心的是「配置固定的或时间独立的资源单位量」的各种方法对自己净收益的影响;面对提供问题时,占用者考虑的是「建造、修复、或长期维护资源系统」的各种任务分配方式对自己净收益及福利的影响。
占用规则需要解决如何配置资源单位量以避免租金散失、减少不确定性,以及权利分配中的矛盾,当占用活动的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成本时就有了租金的散失。
提供规则需要与资源的建设与保养联系在一起,建设问题与任何基础设施的资本投资类似,保养问题包括资源系统所需要的日常维护的类型和水平,以及紧急维修的储备等。
占用问题是时间独立的,提供问题是时间依赖的。两类问题在每一个公共池塘资源中都或多或少同时存在,对一个问题的解决必须与对另一个问题的解决相一致。
此外,占用问题或提供问题的策略结构都应取决于该公地资源的具体特征,只有与具体情况适应的占用和提供规则才能增长公地资源的存续性。
案例:
1435年,西班牙的灌溉者们聚集在圣弗朗西斯科修道院起草并批准了一些正式规则。这些规则规定谁有权使用运河中的水,这些水在好年景或差年景应该怎样分享,维护运河的责任应该如何分摊。
水在这里如此珍贵,以至于冲突常常发生,但这套规则被证明对合理分配水权和确保整个地区的稳定都富有成效。
不过,规则并不是唯一的。西班牙的3个灌溉区——阿利坎特、瓦伦西亚、穆尔西亚——虽然坐落的位置相邻,但因为各自的水资源条件不同,所使用的具体规则有着很大的区别。
阿利坎特拥有梯比水坝,水库中一直储存着大量的水,因此水资源以「水券」的形式发放。在每次开始新一轮的取水之前,水券被分给拥有水权的人——阿利坎特的水权属于最初的土地所有者以及支付税金建造大坝的新土地所有者——而这些人可以把水券卖给没有足够的水去灌溉的农民。
水券的拍卖单位是取水时间,其价格在每一轮快要结束时比刚开始要高,也与当年降水量相关,比如在雨量充沛的年份农民用水的需求较少,水的价格就会下降。灌溉社群要提供大量相关信息给农民,以便他们在交易中能够做出明智的选择。
瓦伦西亚的情况则不一样,该地降水量较少同时河水的流量变化一直很大,如果不能有效利用水资源,该地大量农作物就不可能良好生长。因此,水量分配的基本原则是每一块有灌溉权的土地从运河中取水的量与它的面积成比例。
具体制度是:灌溉者取水的次序是固定的,当水在水渠流动时,农民按事先确定好的次序轮流取水;取水没有时间限制,农民根据作物的需要自行决定取水量,但不允许浪费。也就是说,灌溉者不确定什么时候才能轮到自己,但一旦轮到,便能获取自己需要的全部用水。
穆尔西亚的降水量明显少于瓦伦西亚,水更加匮乏。这里的水权也与土地联系在一起,但具体分配规则不一样。
水被以「坦达」的形式分配,「坦达」是指一段固定的用水时间。灌溉者可以在这段固定的时间里取水,也就是说,他们能知道自己在什么时候取水以及有多长的取水时间,但不知道到底有多少水可供自己提取。相比瓦伦西亚,这里的制度更激励农民在自己的田地里合理分配用水。
集体选择是指受治理制度影响的绝大多数个人能够参与到对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上来。
使用这条原则的公共池塘资源制度更易成功,因为人们与彼此、人们与本地物质世界之间有着直接的交互关系,因而能够使制度更好地适应所在场景的特定条件,也能让制度执行、变迁的成本保持在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以及有效地减少潜在的冲突。
以制度的监督和制裁成本为例。当占用者能够设计自己的规则时,他们就会通过总结经验,精心制定一些可实施的而不是不可实施的规则,也就是说,他们会考虑尽量减少监督和执行的成本。
在许多长期存续的公共池塘资源中,监督成本很低,欺骗者可以被那些在特定时间和场所最想阻止欺骗者的人以很低的成本发现。
案例:
在一个缺水并具有风险的环境中,许多诱惑驱使人们不按次序取水或以某些方法获取不合法的水,但是在西班牙的灌溉区,轮流灌溉制度使得两个最关注欺骗行为的人直接接触,对彼此交往中的欺骗行为进行监督。
下一轮的灌溉者阻止了上一轮灌溉者延长时间的企图,上一轮灌溉者阻止了下一轮灌溉者提早开始的企图,在这里,双方都没有在监督活动中投入附加资源,监督成为他们最大限度地利用自己的取水机会这一强烈愿望的副产品。
资料显示,卡斯特利翁一年中有大约2万5千个可能发生偷水的机会,而实际记录在案的非法取水行为只有200起,有案可稽的违规比例只有0.8%。可以假定实际的违规情况可能是记录情况的3或者4倍,但即便如此,遵守规则的比例仍然很高。
不管规则是怎么制定出来的,保证规则能得到遵守的方法常常被认为只有一种,即依赖于一个无所不知并拥有全部权力的外部威权对规则的强制执行。
但在对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研究中有一个令人震惊的发现,就是在所有这些有效的制度中,对规则的保证都不是由外部权威实现的,而是由参与者自己完成的,人们能够通过「权变」策略达成最优均衡。
实际上,外部政府没有干预是非常重要的,在这样的情形中,对某些规则的实施方式不满的占用者便不可能去找更上一级的政治家,以对政治家的支持为交易来换取政治家对现状的干预。
权变策略是指当策略行动者认识到(1)集体的目标会实现、(2)其他人也遵守规则时,他自己也会遵守规则。每个人对规则的遵守取决于其他人对规则的遵守,权变策略是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结局的来源。
而为了阻止那些企图违规的人,并由此使所有人相信其他人也是遵守规则的,监督和制裁必不可少。在所有长期存续的公共池塘资源治理案例中,人们对监督和制裁都有积极的资源投入。
案例
在日本,许多世纪以来一直存在着大量的由当地村庄自行管理的公共土地,而调查表明直到如今,尚未发现一处公共所有的土地遭受生态破坏。研究者发现每个村庄都自行设计了监督和制裁系统,用于对公地的管理。
大多数村庄都雇「看护人」,他们在公地上巡逻,寻找未经批准而上山砍伐的人;有些村庄则是由所有合格的男性定期轮流担任看守工作;有的村庄实行「公民拘捕」制度,所有人都有权报告违规事件。
违规者除了向看护人支付罚金外,还得上缴非法所得以及他们的工具和马匹。
在公共池塘资源系统中,占用者同时也是监督者的双重身份使得人们可以掌握准自愿遵守规则(权变策略)的程度。
如果没有发现违规行为,占用者-监督者等于了解到其他人都是遵守规则的,他自己也会继续遵循规则。
如果发现违规行为,但该行为是在某一特殊场合下偶然出现的,发现者也许只对违规者施以适当的制裁,此时一个小小的惩罚足以提醒违规者遵守规则的重要性。在有效的公共池塘资源治理制度中,最初的制裁往往轻得令人吃惊,发现者在未来可能也会置身于类似的局面中,他会希望在那时自己也能得到某种理解。
如果占用者-监督者发现有人反复违规,可能对权变策略产生真正的威胁时,他们会提高制裁强度,以制止这些违规者新的违规行为发生,并防止其他人去效仿这些违规者的做法。
从仅课征微不足道的罚金,到开除违规者,对违反规则的占用者的制裁程度取决于其违规的内容和严重性,这种分级惩罚比统一征收大量罚金要远为有效,前者是在了解违规发生的特定环境下的更合适的制裁措施。
案例:
在日本,一位以前的看护人,现在是村里受人敬重的长辈,讲述过这样一件事:有一天他在一块关闭的公地巡逻,发现了不是1个或2个,而是30个的偷盗者,当时不是开山的日子,但他们却进入公地,为种植在私有地的蔬菜砍伐搭建棚架的树木。
这些偷盗者认为那一年规定的开山日期太晚,不能适应作物生长的需求,如果不能尽快得到这些树木,他们的全部蔬菜就可能损失。
在这个例子中,违规者支付了罚金,但不像往常那样是用酒向看护人支付罚金,而是给村里的学校捐赠了一笔钱。看护人认为他们的违规问题是暂时的,并不会真正伤害到权变策略。
在现实的场景中,制度中规则的运用从来不是清楚明确的,对那些寻找机会以避开规则或破坏规则的人来说,总能找到各种方法对规则加以「解释」,从而使他们能在实际上违反规则的同时宣称已经遵守了规则。
如果想要人们长时期地遵守规则,就必须有一些机制去讨论和确定究竟什么构成违规,否则规则就可能被认为是欠公正的,遵守规则的比例就可能下降。
冲突解决机制即是指占用者和他们的「官员」能够迅速通过低成本的地方公共论坛,来确定具体的违规行为,解决占用者之间或占用者和官员之间的冲突。
案例:
奥古斯法庭是西班牙的一个水法庭,许多世纪以来,它一直于周四上午在瓦伦西亚教区总教堂的使者之门外活动。法庭的诉讼程序是在没有律师参与的情况下展开的,但是有许多旁观者。
法庭的主持者向那些陷入纠纷的人和其他也许能够提供额外信息的人提出问题,法庭的其他成员(不包括所在渠道卷入纠纷的执行官)按照特定渠道的特定规则对纠纷的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除了水法庭,在中世纪,瓦伦西亚农民还选举了两个或更多的督察员,他们是灌溉区社群的代表,职责是就渠道的日常事务与执行官磋商,以及在农民之间或农民和执行官之间爆发冲突时,帮助做出具体的裁决。
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认可是指,占用者设计自己制度的权利不受外部政府权威的挑战。
在公共池塘资源治理中,如果占用者设计自己的规则,而外部的政府官员对这些规则的合法性给予最低限度的认可,人们就能够执行好这些规则。
但是如果外部的官员认为只有他们才有权力去制定规则时,当地占用者想长期维持一个靠制度来治理的公共池塘资源体系就是非常困难的。
案例:
在加拿大东部沿海有一些小渔村,他们建立自己的规则成功地治理了附近的渔场。这些规则体系控制着进入渔场的人员、以及渔场在使用不同捕鱼技术的渔民之间的分配,它体现了社群渔民在多年经历中所积累起来的、实际的资源管理策略。
后来的加拿大联邦政府不相信地方惯例能够全面管理渔场,他们制定了官方政策,以便渔业活动「合理化」。
政府最初的工作包括给渔船发执照和给不同种类的渔业活动发执照,于是许多半职的渔民、当下还未从事捕鱼业的人,以及尚未使用某种捕鱼技术的渔民,都加入到抢夺执照中来,在纽芬兰登记的渔民人数从15351人迅速增加到35080人。
这与发生在巴西海岸、尼泊尔森林的情况一样,每当中央政府无视地方制度时,实际存在的控制公共池塘资源的地方规则体系就会中断、衰败,人们开始搭便车,大规模地、系统地去过度开发资源。
嵌套式组织是指将占用、供应、监督、强制执行、冲突解决、治理活动放在一个多层次的嵌套式结构中加以组织。所有复杂的、存续时间更长的公共池塘资源制度都满足这一项原则。
一般情况下需要三个层次的规则来规范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分别是操作规则、集体选择规则、宪法选择规则。
操作规则影响的是占用者的日常决策:何时、何地以及如何提取资源单位,由谁来监督以及如何监督其他人的行动,什么样的信息必须交换,如何对行为和结果进行奖励或制裁等等。
集体选择规则是占用者及「官员」在为公共池塘资源制定「操作规则」时使用的规则。宪法选择规则是决定谁具有资格来制定影响「集体选择规则」的特殊规则。
占用、提供、监督和强制实施发正在操作规则层次;决策的制定、管理和评估发生在集体选择规则层次;宪法决策的规划设计、治理、评判和修改发生在宪法选择规则层次。
所有的规则都被纳入「规定如何改变该套规则」的另一套规则中,一个层次的行动规则的变更是在较之更高层次上的一套固定规则中发生的;更高层次上的规则的变更通常更难完成,成本也更高,因此提高了根据规则行事的个人对稳定性的预期。
案例:
在西班牙的阿利坎特,最高权力机构是社群全体会议,它每年召开一次,议程是批准预算和税收、决定执行委员会提交给全体会议讨论的有关事务等等。
在社群全体会议上享有投票权的农民必须拥有1.8公顷土地,有资格成为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必须拥有3.6公顷的土地。
尽管农民必须拥有最低限度的土地才能参加社群事务,但是占有较多土地的农民却不能因为占有的土地多于他人而在选举中有更大的影响。
全体会议选出有12个委员的执行委员会,委员会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包括雇佣执行秘书和渠道巡查员等等。社群的日常开支通过向全体持有水权的人征税的方法筹集,每年有3个取水轮期被指定为税收征集期。
这些灌溉区的农民被纳入到多个层级的组织中,每个层级面临的和要解决的问题各不相同。这种制度显示出引人注目的稳定性,即便西班牙在某个历史时期接连不断的发生全国性的政治变迁,也未能影响该制度功能的发挥。
总结
公地治理制度的设计原则总结起来即是:每当公共池塘资源的占用者设计他们自己的操作规则(设计原则3),并由当地占用者或对他们负责的人去执行这些规则(设计原则4)时,他们采用了分级制裁的方法(设计原则5);这种方法在根据当地条件(设计原则2)、确定谁有权利从公共池塘中抽取资源单位(设计原则1)的同时,对占用活动进行了有效的限制;而对遵守规则的承诺和监督问题则是在相互联系中解决的。
这些原则影响着激励机制,使参与者在治理自己的公地资源方面能够持续地投入时间和努力,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有些人能够组织起来、去治理和管理公地资源,而另一些人则不能。、
不管一套规则在一组环境的和经济的条件下运作得多么好,一些重要的变化——比如资源价格增长了 4 倍——都是对旧的那套规则是否能继续产生有效的和公平的结果的一个重大挑战。
但制度/新制度的供给是一个深奥的难题,它等同于提供另一种公共物品,存在着二阶的集体困境。即使回报是对等的,理性人寻求的也是免费确保自己的利益,搭便车的动机会逐渐削弱解决集体困境的动机。
埃莉诺根据公地资源占用者在改变制度时的经验和教训,建立了一套制度供给时的制度选择分析框架。
该框架确定了「对人们做出改变规则的决策影响最大」的一组变量以及变量之间的关系,但其作用并不是让我们从它出发得到精确的制度供给,而是确定在不同的环境结构下和不同的经济激励下,进行制度改变时必须回答的问题。
一旦这些问题的答案明确,我们便能预测人们可能会选择的策略/制度,以及这种选择可能导致的结果。
如果说《公地治理制度设计八项原则》解决的是我们在制定公地治理制度时应该「做什么」的问题,本议题解决的则是「怎么做」的问题,即在遵循设计原则的情况下,选择什么样的具体规则。
一个人在任何特定情形中的行为选择取决于他如何了解、看待和评价行为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而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又受内在规范和贴现率的影响。
因此,影响人们做出制度选择的变量主要包括预期收益、预期成本、内在规范、贴现率。
较好的理论态度是不要根据一种机械计算的结果决定制度变更,而是通过对不确定收益和成本进行有依据的评估后,做制度选择。这也是埃莉诺把这一组变量作为分析框架,而不是作为计算模型的原因。
如何评估收益?
在做制度选择时,个人如何评价预期收益取决于替代规则下的收益(或损失)流量与继续使用现有规则所产生的收益(或损失)流量的比较。参与者或分析人员需要回答下列问题:
与现有规则相比,使用替代规则后资源单位的预期流量将如何变化?
与现有规则相比,使用替代规则后资源单位的预测价值将如何变化?
与现有规则相比,使用替代规则后资源质量将发生什么变化?
与现有规则相比,使用替代规则后资源的再生周期将有多长?
与现有规则相比,使用替代规则后冲突将会减少、不变,还是增加?
参与者回答上述问题的难易程度取决于以下事实:
公共池塘资源的客观条件。
当前制度形成的,并对人们公开的信息的类型。
现有规则和替代规则的具体内容。
更进一步,参与者是否能准确评估规则变化后的收益情况取决于以下变量的不同情况:
1.占用者的人数;2. 公共池塘资源的规模;3. 资源单位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变动性;4. 公共池塘资源的现有条件;5. 资源单位的市场条件;6. 冲突的数量和类型;7. 变量 1 至 6 的相关资料的可获取性;8. 所使用的现行规则;9. 所提出的新规则。
可以明确的是,规则改变后能够获得的收益值并不是一个简单存在于世界上的事实,它必须通过搜寻、组织和分析才能得到。
如何评估成本?
有两种重要的成本影响人们对制度的选择:
规则转换成本:从现有规则转变到替代规则的前期成本。
监督和实施成本:转到替代规则后监督和执行新规则的净成本。
转换成本是规则转换过程中需要投入的资源,如果该成本高于规则改变后所获得的净收益,就没有必要做进一步的成本计算,占用者将保留收益低于替代规则的现行规则。
现行的集体选择理论认为有诸多变量对转换成本的评估有重要影响,主要包括:
决策的人数。转换成本与进行制度选择的人数正相关。
利益的异质性。转换成本与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异质性正相关。
为改变规则所使用的规则。
领导者的技能和资本。当规则改变是由内行人领导时,转换成本较低;虽然转换成本的总量不受领导者资本的影响,但支付转换成本的可能性却与领导者资本正相关。
所提出的规则的类型。
改变规则的策略。如果占用者从低成本的改革起步,就能在那些需要大量转换成本的改革开始前取得改变规则的经验。
改变规则的自主权。如果得到改变规则的许可需要支付大量合法的或非法的费用,占用者也许就不会试图去改变规则。与人们拥有更多自治权的地区相比,生活在官员具有重要决定权的体制中的占用者,不会提供更多的制度创新和制度变革。
如果规则转换成本可以接受,就要评估新规则的监督和实施成本。因为观察占用者的行为、评估行为产生的结果是否为规则所允许、强制实施规则等等举措,都必须耗费一定的时间和其他资源。
监督和实施成本主要受以下变量的影响:
公共池塘资源的规模和结构。资源规模越大成本越高。
排他技术。首要的排他成本是制止未经授权的占用者使用资源时所需要的行动成本。
占用技术。增强占用者互相观察资源占用情况的设计有助于降低监督成本和实施成本。
市场安排。越容易记载和发布各种日常活动信息的系统,监督成本越低。
所提出的规则。规则要求的监督越频繁,需要耗费的资源就越多。明确禁止某些行动的规则比需要更多的信息才能确定是否禁止行动的规则有更低的监督成本。
规则的合法性。特定环境中的政府对地方规则的合法性的认可会影响成本。
认清内在规范和贴现率
人们如何评估替代规则还取决于他们内在化的规范和所使用的贴现率。
内在规范反映的是个人对自己行为和策略的评价,它常常是共享行为规范的内在化。也就是说,一群长期在一起互动的人,不会把大家认为是错误的行为当作现行规则的替代选择。
某种行为在一组强烈禁止该行为的社群中的发生率/支持率,要低于对该行为不加责备的社群中的发生率/支持率,即使这种行为会给人们带来高收益。
人们使用的贴现率,即个人如何对未来收益进行贴现,是他们在考虑问题时对时间跨度的设定。
贴现率取决于若干因素,比如人们是否期望自己的孩子在未来还能继续从公共池塘资源中获得收益,人们是否在其他环境中有更快获得投资回报的机会。
那些进入了有其他机会的经济体的占用者所采用的贴现率,要高于那些认为他们自己以及他们孩子的主要经济收入将依赖于某个公共池塘资源的占用者的贴现率。
贴现率也与占用者所处的经济体的保障程度相关。那些对过了当年是否还有足够的资源抱有怀疑的占用者,会给予未来收益很高的贴现率;如果无论占用者采取什么行动,公共池塘资源都可能被其他人的行动毁坏,占用者也会给未来很高的贴现率。
贴现率还受占用者所在的特定社会或地方社群在比较未来与当前的相对重要性时所共有的认知的影响。
公共池塘资源规则发生变化后所产生的净收益和净成本并不是独立的可被直接计算的,它是由不同的个人在高度不确定的和复杂的、并因其他人的策略性行为而变得更复杂的环境中评估的。
所有人类评估都有若干已知的和未知的偏差。比如人们对潜在损失的重视程度要高于对同一数量的潜在收益的重视程度,从这一观点出发,可以对人们更趋向于选择什么样的新规则作出预测。
同时,当存在资源恶化指标或人们相信「危机」迫近时,便会愿意接受哪怕是限制他们使用资源的新规则。
人们对以频率为基础出现的事件进行准确估计的能力也非常有限。他们对近期事件的重视程度往往要远高于对以前发生的事件的重视程度。人们认为改变规则应该在公共池塘资源出现了一系列相对糟糕的事件后进行,而不应该在相对好的时候展开。
埃莉诺通过分析影响人们做出制度选择的一系列变量,以及总结公共池塘资源占用者在改变制度时的经验和教训,总结了更有效的制度供给所具备的特征:
大多数占用者认为如果不采取替代规则,他们就将受到损害。
大多数占用者与所提出的规则变更相关。
大多数占用者愿意在公共池塘资源上继续生产活动,即他们的贴现率较低。
占用者面临的信息成本、转换成本、实施成本较低。
大多数占用者有互惠的共识,并相信这种共识能作为初始的社会资本。
上述特征是弱有序的,即从 1 至 5 对人们做出选择的影响的重要性是依次降低的,1 最重要,5 相对不太重要。
制度供给的分析框架说明了当现实场景中的人们试图制定和更新规则,以提高他们个人的和共同的利益时必须讨论的变量的复杂状况。但无论如何复杂,诸多成功的案例表明占用者是有能力为他们自己进行有效的制度供给,从而解决公地治理问题的。
《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提供了一系列的关于公地治理制度的设计原则和分析框架,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把在这一领域的探索限制在一些特定层次和特定问题上。
埃莉诺在本书的最后建议我们珍视霍布斯、孟德斯鸠、休谟、斯密、麦迪逊、汉密尔顿、托克维尔和其他许多伟大学者在他们的理论中所提供的分析手段,此外,也应该借助于公共和集体选择理论、交易成本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法和经济学、博弈理论等的研究结果。
公地的治理是一项挑战,不管是对于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学者,还是对于在现实中争取避免公地悲剧的社群。它需要在理论和模型的指导下,在真实场景的实证研究中,进一步的被推进。
区块链既不隶属于强权机构,也不归私人所有,它是「公地」。公地面临的最大考验是「公地悲剧」,因为所有人都面临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的诱惑。
只有一套合理的治理制度才能保证公地的持久发展,这是为什么比特币并不是历史上第一种加密货币,却是最后取得成功的那一种。中本聪设计的机制让比特币社群实现了有效的自我组织和治理,参与者能够获得持久的共同收益。
该如何设计公地的治理制度?当环境发生变化后又该如何改进制度?这是一个成功的区块链系统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而美国政治经济学家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是回答这个问题的行家。
埃莉诺从大学时期就开始研究使用公地资源的个人所面临的各种集体行动问题,这也成为她一生的研究方向,2009 年她因在这一领域的卓越贡献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
不同于大多数人认为公地悲剧只能靠「利维坦」或「私有化」解决,埃莉诺认为社群的人们可以通过有效的治理制度实现自治。
埃莉诺著有《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一书,通过对 5000 多个成功的或失败的公地治理案例的分析,探讨了公地治理中面临的问题,并给出了被验证有效的解决方案。我们以埃莉诺的研究为基础,先来讨论公地治理难以实现的根源。
小至居民小区,大至整个星球,怎样才能对公地进行最佳治理的这个问题,无论在学术殿堂上还是在政治世界中,都未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这一问题的根源被认为是来自于三种不同的困境,分别是公地悲剧、囚徒困境博弈、集体行动逻辑。它们代表了在世界各地不同背景下发生的许多不同问题的一些重要的相似方面。
许多观察者都认为绝大多数公地的状况与上述三个模型是一致的,并因此认为人们已经坠落进一个冷酷的陷阱:一群无助的个人陷入了毁灭他们自己资源的残酷进程之中。
由这一观察导致的政策方案往往也具有同样冷酷的特征,它们要么以利维坦为唯一方案,要么以私有化为唯一方案。
美国生态学家和哲学家加勒特·詹姆斯·哈丁(Garrett James Hardin)于 1968 年在《科学》杂志发表了一篇富有挑战性的文章,探讨了「公地」这个主题,之后,「公地悲剧」这个表述便成为一种象征,它意味着任何时候,只要许多个人共同使用一种稀缺资源,便会发生环境的退化。
哈丁要求读者从理性放牧人的角度来思考一个开放牧场面临的情况:每个放牧人都可以从自己的牲畜中得到直接收益;当牧场被过度放牧后,每个人会因牧场退化而承受延期成本。
在这种情况下,每个放牧人都有着增加更多牲畜的动力,因为他得到的是自己牲畜身上的全部收益,承担的只有过度放牧造成的损失中的一部分。
这带来悲剧:每个人都被锁定到一个系统中,该系统迫使他在一个有限的世界中无节制地追求自己的最佳利益,而毁灭会是所有人的目的地。
哈丁不是第一个发现公地悲剧的人。很久以前亚里士多德就注意到:「凡是属于最大多数人的公地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东西」。霍布斯关于在自然状态中的人的故事则是公地悲剧的原型:人们寻求自己的利益,最后彼此厮杀。
所有人都可以自由得到的财富将得不到任何人的珍惜,人们关心着自己的东西,而忽视公共的东西。
如果公地只是指一些牧区或渔场,公地悲剧就不会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事实是这个世界的许多地方、许多场景都可能产生公地悲剧。比如美国国会在限制自己过度开支上的无能、现代经济中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关系、国际合作问题、塞浦路斯岛的社群冲突等等。
警方逮捕甲、乙两名嫌疑犯,但没有足够证据指控二人有罪,于是警方分开囚禁嫌疑犯,并向双方提供以下相同的选择:
如果一人认罪(背叛),一人不认罪,认罪的人将被即时释放,而不认罪的人将被判刑10年。
如果二人都不认罪(合作),则二人都判刑半年。
如果二人都认罪(背叛),则二人都判刑 5 年。
这是由梅里尔和梅尔文提出,由阿尔伯特·塔克正式建立的囚徒困境博弈模型。这一模型可以被概括为一种所有对局人都拥有完全信息的非合作博弈。「拥有完全信息」是指所有对局人都知道博弈树的全部结构以及与结局有关的回报;「非合作」是指对局人之间的交流是不可能的。
试想困境中的两名理性嫌疑犯会如何来做选择:
若对方不认罪,我认罪我能获释,所以会选择背叛。
若对方认罪,我也要认罪才能得到较低的刑期,所以也会选择背叛。
二人面对的情况一样,所以二人经过理性思考会得出相同的结论——背叛。背叛是囚徒困境博弈中的支配性策略,也被称为优势策略,即无论其他人选择什么策略, 这一策略都可以使自己的境况比采取其他策略的境况更好。
然而,每个对局人选择的他们自己「最佳的」优势策略并不是帕累托意义上的最优解决方案。
帕累托最优是指一种资源分配的理想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如果改善某些人的利益必然会使其他人的利益受损,也就是说,不存在某种更好的资源分配状态,使得一个对局人的情况比现在更好,而另一个对局人的情况至少不会比现在差。
在囚徒困境博弈中,双方如果合作带来的结局是帕累托最优的,而双方选择优势策略是帕累托较差的。
个人的理性策略导致集体非理性结局的这一悖论,对理性的人类能够取得理性的结果这一基本信念构成了挑战,囚徒困境博弈也因此深深地吸引着学者,坎布尔在《理性和合作的悖论》一书中写到:
「这个悖论毫无疑问地抛弃了我们对理性的解释,直接影响着伦理学和政治哲学的基本问题,同时威胁着整个社会科学的基础。该悖论涉及的范围之广解释了它们为什么引起了如此广泛的关注,以及为什么成为了哲学讨论的中心。」
群体理论认为具有共同利益的个人会自愿地为促进他们的集体利益而行动,换句话说,如果某一群体的成员有共同的利益或目标,并且这一目标的实现会使所有成员的情况都比过去更好,那么,只要群体中的个人是理性的和自利的,他们就将为这一目标的实现而行动。
曼瑟尔·奥尔森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考察了个人追求共同福利的困难性,对群体理论认为的「只要存在着一种与群体有关的利益,就足以激发集体行动去获取这一利益」的观点提出了挑战。
奥尔森指出除非一个群体中人数相当少,或者存在着强制等特别手段来促使个人为共同利益行动,否则理性的、寻求自身利益的个人将不会为实现群体的利益而采取行动。
任何时候,一个人只要不被排斥在分享由他人努力所带来的利益之外,就没有动力为共同的利益做贡献,而只会选择做一个搭便车者。
集体行动逻辑对解释完全理性的个人在某些情况下生产出并不理性的结局也非常有用。如果搭便车的诱惑支配了决策的进程,最终的结局可能是所有的参与人都选择搭便车,集体利益不会产生;或者是有些人提供集体物品而另一些人搭便车,集体利益的供给将达不到最优水平。
上述三种模型及其变体是集体行动理论的不同体现,以它们为基础的当前的政策方案主要有两种,一是利维坦,一是私有化。
以利维坦为唯一方案
哈丁指出,「在一个杂乱的世界上,如果想要避免毁灭,人民就必须对外在于他们个人心灵的强制力,即利维坦,表示臣服。」也就是说,即使我们避免了公地悲剧,也只是在悲剧性地把利维坦作为唯一手段时才能做到。
从一个外在的利维坦对避免公地悲剧是必不可免的假定出发,绝大多数资源系统实行了由具有强制性权利的政府控制的政策方案,并且这种做法得到了普遍的认可。
如果一个外来政府能够准确地知道一个公共池塘资源的总量、明确无误地安排资源的使用、监督各种行动并对违规者实行成功地制裁,那么中央机构确实能够形成一个效率最优的均衡。
但是,遵循集中控制所实现的最优权衡是建立在信息准确、监督能力强、制裁可靠有效以及行政费用为零这些假定的基础上的。
实际情况是对一个中央机构来说,拥有时间和空间的充分信息、准确估算公共池塘资源的负载能力、为促进合作制定适当的惩罚措施……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当中央机构无法获得完全信息时,就会犯下各种各样的错误。
此外,创立和维持这样一个机构的成本并没有作为参数纳入到博弈中,以及这种解决方案是假定控制者是明智的、有经济学头脑的利他主义者,但现实并不总是如此。
以私有化为唯一方案
另一些政策分析人员以同样强硬的措词,要求在凡是资源属于公共所有的地方强制实行私有财产权制度。罗伯特·史密斯认为:「无论是对公共财产资源所做的经济分析还是关于公地悲剧的论述,都说明避免公共池塘资源悲剧的唯一方法是通过创立一种私有财产权制度来终止公共财产制度。」
以牧场为例,那些建议实行私有化的人要把牧场分割,每个牧人将在一个比较小的地块上与自然展开博弈,而不是在一个较大的地块上与另一个牧人博弈。
这样一来,每个牧人都需要投资建造篱笆并对它们进行维护,还需要在监督和制裁活动上投资,以强制执行对放牧地块的分割。此外,为了分担环境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牧人之间需要建立一个流动性的新市场,这将是很大的一笔额外费用。
还需要注意,在一个动态环境中,私人所有者是以可持续还是以不可持续的方式管理牧场取决于他所使用的贴现率,如果贴现率高,即使是私人所有者也会过度使用资源导致资源系统的崩坏。
私有化的另一个问题是许多公地资源无法被分割。当讨论土地的私有产权时,很清楚是指把土地分成小块,个人可以占有、使用;但对于流动性资源,确立个人的财产权利事实上是几乎不可能的,即使把特定的权利分列出来并定量化,资源系统依然是为公共所有而非个人所有。
人们在世界上看到的是:无论国家还是市场,在使个人以长期的、建设性的方式使用公地资源方面,都未能取得成功;而许多社群的人们,借助既不同于国家也不同于市场的制度安排,却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对某些资源系统成功地实行了适度治理。
这些自主组织和自主治理存在的时间最短的也有 100 年,最长的已超过 1000 年,他们的自治制度经受了各种重大的经济和政治变迁的考验,至今仍在发挥着作用。
这些社群的人们是如何做到的?在已经摆脱公地困境束缚的人和还没有从中解脱出来的人之间,究竟存在着什么差别?下面来到我们的第二个议题。
为什么瑞士和日本的山林公地能维持几个世纪的经济增长和生态稳定,而土耳其的近海渔场却屡屡因过度捕捞而发生冲突?为什么菲律宾桑赫拉的农民能建立起长期有效的公共灌溉系统,而美国加州政府却迟迟无法解决地下水的过度使用问题?
奥斯特罗姆通过对公地治理案例的考察和分析,发现长期存续的公地资源在自治理制度上具备高度的相似性,即便这些资源的场景存在着各种差别,甚至有些差别是实质性的。
据此,奥斯特罗姆总结了7项公地治理制度应该采用的设计原则,以及1项用于更大也更复杂的场景中的设计原则。本议题将一一解释这些原则并介绍它们在真实案例中的使用情况。这 8 项原则是:
清晰界定边界
占用规则、提供规则、当地条件,三者相一致
集体选择
监督和制裁
分级制裁
冲突解决机制
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认可
嵌套式组织
界定边界是公地治理的第一步,因为若不界定就没有人知道管理什么和为谁管理。不能限制「外来者」的进入,当地占用者就面临着自己努力创造的成果被未做任何贡献的人获取的风险,或者让投资于该资源中的人得不到预期的回报。
占用者必须把其他人进入和占用的权利排除在外。潜在占用者可能把占用者的贴现率提高到100%,贴现率越高,就越可能出现一次性博弈的困境,即所有参与者都以过度使用公共池塘资源作为支配策略。
清晰界定边界包括两点,一是指明确规定资源本身的边界,二是指明确规定有权从资源中提取资源的人。
案例:
瑞士的托拜尔是一个大约有 600 人的村庄,几个世纪以来,这里的农民都以种植作物、放养牲畜为生,他们制定的用以维持公共池塘资源的规则直到现在仍在成功运作。
早在 1924 年,村庄便通过书面文件界定了公地资源的边界,它包含放牧用的高山草场、森林、闲置土地、灌溉系统、连接个人所有土地和社群所有土地的大路和小道。
1483 年,托拜尔的居民签署合约对公地资源进行了更高水平的管理,其中最重要的是严格界定有权使用资源的人:
通过购买或别的方式取得了土地的外来者无权使用高山草场、森林、公有土地。对土地的所有权不能转为社群中的任何权利。
只有现在拥有土地和水权的居民,才有权决定一个外来者是否应该被接纳为社群的成员。
托拜尔对社群成员获取公地资源的数量也有界定,比如越冬规则规定居民夏季在高山牧地放养的牛的数量不得超过他们在冬季喂养的牛的数量。
占用规则、提供规则和当地条件三者要相一致是指,制定占用规则时(包括使用公共池塘资源的时间、地点、技术和数量等等),要与提供规则(包括需要向资源系统供应的劳动、物资、资金等等)以及当地的具体条件相一致。
占用问题和提供问题是公共池塘资源占用者面临的最大的两类问题。面对占用问题时,占用者关心的是「配置固定的或时间独立的资源单位量」的各种方法对自己净收益的影响;面对提供问题时,占用者考虑的是「建造、修复、或长期维护资源系统」的各种任务分配方式对自己净收益及福利的影响。
占用规则需要解决如何配置资源单位量以避免租金散失、减少不确定性,以及权利分配中的矛盾,当占用活动的边际收益小于边际成本时就有了租金的散失。
提供规则需要与资源的建设与保养联系在一起,建设问题与任何基础设施的资本投资类似,保养问题包括资源系统所需要的日常维护的类型和水平,以及紧急维修的储备等。
占用问题是时间独立的,提供问题是时间依赖的。两类问题在每一个公共池塘资源中都或多或少同时存在,对一个问题的解决必须与对另一个问题的解决相一致。
此外,占用问题或提供问题的策略结构都应取决于该公地资源的具体特征,只有与具体情况适应的占用和提供规则才能增长公地资源的存续性。
案例:
1435年,西班牙的灌溉者们聚集在圣弗朗西斯科修道院起草并批准了一些正式规则。这些规则规定谁有权使用运河中的水,这些水在好年景或差年景应该怎样分享,维护运河的责任应该如何分摊。
水在这里如此珍贵,以至于冲突常常发生,但这套规则被证明对合理分配水权和确保整个地区的稳定都富有成效。
不过,规则并不是唯一的。西班牙的3个灌溉区——阿利坎特、瓦伦西亚、穆尔西亚——虽然坐落的位置相邻,但因为各自的水资源条件不同,所使用的具体规则有着很大的区别。
阿利坎特拥有梯比水坝,水库中一直储存着大量的水,因此水资源以「水券」的形式发放。在每次开始新一轮的取水之前,水券被分给拥有水权的人——阿利坎特的水权属于最初的土地所有者以及支付税金建造大坝的新土地所有者——而这些人可以把水券卖给没有足够的水去灌溉的农民。
水券的拍卖单位是取水时间,其价格在每一轮快要结束时比刚开始要高,也与当年降水量相关,比如在雨量充沛的年份农民用水的需求较少,水的价格就会下降。灌溉社群要提供大量相关信息给农民,以便他们在交易中能够做出明智的选择。
瓦伦西亚的情况则不一样,该地降水量较少同时河水的流量变化一直很大,如果不能有效利用水资源,该地大量农作物就不可能良好生长。因此,水量分配的基本原则是每一块有灌溉权的土地从运河中取水的量与它的面积成比例。
具体制度是:灌溉者取水的次序是固定的,当水在水渠流动时,农民按事先确定好的次序轮流取水;取水没有时间限制,农民根据作物的需要自行决定取水量,但不允许浪费。也就是说,灌溉者不确定什么时候才能轮到自己,但一旦轮到,便能获取自己需要的全部用水。
穆尔西亚的降水量明显少于瓦伦西亚,水更加匮乏。这里的水权也与土地联系在一起,但具体分配规则不一样。
水被以「坦达」的形式分配,「坦达」是指一段固定的用水时间。灌溉者可以在这段固定的时间里取水,也就是说,他们能知道自己在什么时候取水以及有多长的取水时间,但不知道到底有多少水可供自己提取。相比瓦伦西亚,这里的制度更激励农民在自己的田地里合理分配用水。
集体选择是指受治理制度影响的绝大多数个人能够参与到对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上来。
使用这条原则的公共池塘资源制度更易成功,因为人们与彼此、人们与本地物质世界之间有着直接的交互关系,因而能够使制度更好地适应所在场景的特定条件,也能让制度执行、变迁的成本保持在一个相对较低的水平,以及有效地减少潜在的冲突。
以制度的监督和制裁成本为例。当占用者能够设计自己的规则时,他们就会通过总结经验,精心制定一些可实施的而不是不可实施的规则,也就是说,他们会考虑尽量减少监督和执行的成本。
在许多长期存续的公共池塘资源中,监督成本很低,欺骗者可以被那些在特定时间和场所最想阻止欺骗者的人以很低的成本发现。
案例:
在一个缺水并具有风险的环境中,许多诱惑驱使人们不按次序取水或以某些方法获取不合法的水,但是在西班牙的灌溉区,轮流灌溉制度使得两个最关注欺骗行为的人直接接触,对彼此交往中的欺骗行为进行监督。
下一轮的灌溉者阻止了上一轮灌溉者延长时间的企图,上一轮灌溉者阻止了下一轮灌溉者提早开始的企图,在这里,双方都没有在监督活动中投入附加资源,监督成为他们最大限度地利用自己的取水机会这一强烈愿望的副产品。
资料显示,卡斯特利翁一年中有大约2万5千个可能发生偷水的机会,而实际记录在案的非法取水行为只有200起,有案可稽的违规比例只有0.8%。可以假定实际的违规情况可能是记录情况的3或者4倍,但即便如此,遵守规则的比例仍然很高。
不管规则是怎么制定出来的,保证规则能得到遵守的方法常常被认为只有一种,即依赖于一个无所不知并拥有全部权力的外部威权对规则的强制执行。
但在对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研究中有一个令人震惊的发现,就是在所有这些有效的制度中,对规则的保证都不是由外部权威实现的,而是由参与者自己完成的,人们能够通过「权变」策略达成最优均衡。
实际上,外部政府没有干预是非常重要的,在这样的情形中,对某些规则的实施方式不满的占用者便不可能去找更上一级的政治家,以对政治家的支持为交易来换取政治家对现状的干预。
权变策略是指当策略行动者认识到(1)集体的目标会实现、(2)其他人也遵守规则时,他自己也会遵守规则。每个人对规则的遵守取决于其他人对规则的遵守,权变策略是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结局的来源。
而为了阻止那些企图违规的人,并由此使所有人相信其他人也是遵守规则的,监督和制裁必不可少。在所有长期存续的公共池塘资源治理案例中,人们对监督和制裁都有积极的资源投入。
案例
在日本,许多世纪以来一直存在着大量的由当地村庄自行管理的公共土地,而调查表明直到如今,尚未发现一处公共所有的土地遭受生态破坏。研究者发现每个村庄都自行设计了监督和制裁系统,用于对公地的管理。
大多数村庄都雇「看护人」,他们在公地上巡逻,寻找未经批准而上山砍伐的人;有些村庄则是由所有合格的男性定期轮流担任看守工作;有的村庄实行「公民拘捕」制度,所有人都有权报告违规事件。
违规者除了向看护人支付罚金外,还得上缴非法所得以及他们的工具和马匹。
在公共池塘资源系统中,占用者同时也是监督者的双重身份使得人们可以掌握准自愿遵守规则(权变策略)的程度。
如果没有发现违规行为,占用者-监督者等于了解到其他人都是遵守规则的,他自己也会继续遵循规则。
如果发现违规行为,但该行为是在某一特殊场合下偶然出现的,发现者也许只对违规者施以适当的制裁,此时一个小小的惩罚足以提醒违规者遵守规则的重要性。在有效的公共池塘资源治理制度中,最初的制裁往往轻得令人吃惊,发现者在未来可能也会置身于类似的局面中,他会希望在那时自己也能得到某种理解。
如果占用者-监督者发现有人反复违规,可能对权变策略产生真正的威胁时,他们会提高制裁强度,以制止这些违规者新的违规行为发生,并防止其他人去效仿这些违规者的做法。
从仅课征微不足道的罚金,到开除违规者,对违反规则的占用者的制裁程度取决于其违规的内容和严重性,这种分级惩罚比统一征收大量罚金要远为有效,前者是在了解违规发生的特定环境下的更合适的制裁措施。
案例:
在日本,一位以前的看护人,现在是村里受人敬重的长辈,讲述过这样一件事:有一天他在一块关闭的公地巡逻,发现了不是1个或2个,而是30个的偷盗者,当时不是开山的日子,但他们却进入公地,为种植在私有地的蔬菜砍伐搭建棚架的树木。
这些偷盗者认为那一年规定的开山日期太晚,不能适应作物生长的需求,如果不能尽快得到这些树木,他们的全部蔬菜就可能损失。
在这个例子中,违规者支付了罚金,但不像往常那样是用酒向看护人支付罚金,而是给村里的学校捐赠了一笔钱。看护人认为他们的违规问题是暂时的,并不会真正伤害到权变策略。
在现实的场景中,制度中规则的运用从来不是清楚明确的,对那些寻找机会以避开规则或破坏规则的人来说,总能找到各种方法对规则加以「解释」,从而使他们能在实际上违反规则的同时宣称已经遵守了规则。
如果想要人们长时期地遵守规则,就必须有一些机制去讨论和确定究竟什么构成违规,否则规则就可能被认为是欠公正的,遵守规则的比例就可能下降。
冲突解决机制即是指占用者和他们的「官员」能够迅速通过低成本的地方公共论坛,来确定具体的违规行为,解决占用者之间或占用者和官员之间的冲突。
案例:
奥古斯法庭是西班牙的一个水法庭,许多世纪以来,它一直于周四上午在瓦伦西亚教区总教堂的使者之门外活动。法庭的诉讼程序是在没有律师参与的情况下展开的,但是有许多旁观者。
法庭的主持者向那些陷入纠纷的人和其他也许能够提供额外信息的人提出问题,法庭的其他成员(不包括所在渠道卷入纠纷的执行官)按照特定渠道的特定规则对纠纷的实际情况作出裁决。
除了水法庭,在中世纪,瓦伦西亚农民还选举了两个或更多的督察员,他们是灌溉区社群的代表,职责是就渠道的日常事务与执行官磋商,以及在农民之间或农民和执行官之间爆发冲突时,帮助做出具体的裁决。
对组织权的最低限度的认可是指,占用者设计自己制度的权利不受外部政府权威的挑战。
在公共池塘资源治理中,如果占用者设计自己的规则,而外部的政府官员对这些规则的合法性给予最低限度的认可,人们就能够执行好这些规则。
但是如果外部的官员认为只有他们才有权力去制定规则时,当地占用者想长期维持一个靠制度来治理的公共池塘资源体系就是非常困难的。
案例:
在加拿大东部沿海有一些小渔村,他们建立自己的规则成功地治理了附近的渔场。这些规则体系控制着进入渔场的人员、以及渔场在使用不同捕鱼技术的渔民之间的分配,它体现了社群渔民在多年经历中所积累起来的、实际的资源管理策略。
后来的加拿大联邦政府不相信地方惯例能够全面管理渔场,他们制定了官方政策,以便渔业活动「合理化」。
政府最初的工作包括给渔船发执照和给不同种类的渔业活动发执照,于是许多半职的渔民、当下还未从事捕鱼业的人,以及尚未使用某种捕鱼技术的渔民,都加入到抢夺执照中来,在纽芬兰登记的渔民人数从15351人迅速增加到35080人。
这与发生在巴西海岸、尼泊尔森林的情况一样,每当中央政府无视地方制度时,实际存在的控制公共池塘资源的地方规则体系就会中断、衰败,人们开始搭便车,大规模地、系统地去过度开发资源。
嵌套式组织是指将占用、供应、监督、强制执行、冲突解决、治理活动放在一个多层次的嵌套式结构中加以组织。所有复杂的、存续时间更长的公共池塘资源制度都满足这一项原则。
一般情况下需要三个层次的规则来规范公共池塘资源的使用,分别是操作规则、集体选择规则、宪法选择规则。
操作规则影响的是占用者的日常决策:何时、何地以及如何提取资源单位,由谁来监督以及如何监督其他人的行动,什么样的信息必须交换,如何对行为和结果进行奖励或制裁等等。
集体选择规则是占用者及「官员」在为公共池塘资源制定「操作规则」时使用的规则。宪法选择规则是决定谁具有资格来制定影响「集体选择规则」的特殊规则。
占用、提供、监督和强制实施发正在操作规则层次;决策的制定、管理和评估发生在集体选择规则层次;宪法决策的规划设计、治理、评判和修改发生在宪法选择规则层次。
所有的规则都被纳入「规定如何改变该套规则」的另一套规则中,一个层次的行动规则的变更是在较之更高层次上的一套固定规则中发生的;更高层次上的规则的变更通常更难完成,成本也更高,因此提高了根据规则行事的个人对稳定性的预期。
案例:
在西班牙的阿利坎特,最高权力机构是社群全体会议,它每年召开一次,议程是批准预算和税收、决定执行委员会提交给全体会议讨论的有关事务等等。
在社群全体会议上享有投票权的农民必须拥有1.8公顷土地,有资格成为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必须拥有3.6公顷的土地。
尽管农民必须拥有最低限度的土地才能参加社群事务,但是占有较多土地的农民却不能因为占有的土地多于他人而在选举中有更大的影响。
全体会议选出有12个委员的执行委员会,委员会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包括雇佣执行秘书和渠道巡查员等等。社群的日常开支通过向全体持有水权的人征税的方法筹集,每年有3个取水轮期被指定为税收征集期。
这些灌溉区的农民被纳入到多个层级的组织中,每个层级面临的和要解决的问题各不相同。这种制度显示出引人注目的稳定性,即便西班牙在某个历史时期接连不断的发生全国性的政治变迁,也未能影响该制度功能的发挥。
总结
公地治理制度的设计原则总结起来即是:每当公共池塘资源的占用者设计他们自己的操作规则(设计原则3),并由当地占用者或对他们负责的人去执行这些规则(设计原则4)时,他们采用了分级制裁的方法(设计原则5);这种方法在根据当地条件(设计原则2)、确定谁有权利从公共池塘中抽取资源单位(设计原则1)的同时,对占用活动进行了有效的限制;而对遵守规则的承诺和监督问题则是在相互联系中解决的。
这些原则影响着激励机制,使参与者在治理自己的公地资源方面能够持续地投入时间和努力,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有些人能够组织起来、去治理和管理公地资源,而另一些人则不能。、
不管一套规则在一组环境的和经济的条件下运作得多么好,一些重要的变化——比如资源价格增长了 4 倍——都是对旧的那套规则是否能继续产生有效的和公平的结果的一个重大挑战。
但制度/新制度的供给是一个深奥的难题,它等同于提供另一种公共物品,存在着二阶的集体困境。即使回报是对等的,理性人寻求的也是免费确保自己的利益,搭便车的动机会逐渐削弱解决集体困境的动机。
埃莉诺根据公地资源占用者在改变制度时的经验和教训,建立了一套制度供给时的制度选择分析框架。
该框架确定了「对人们做出改变规则的决策影响最大」的一组变量以及变量之间的关系,但其作用并不是让我们从它出发得到精确的制度供给,而是确定在不同的环境结构下和不同的经济激励下,进行制度改变时必须回答的问题。
一旦这些问题的答案明确,我们便能预测人们可能会选择的策略/制度,以及这种选择可能导致的结果。
如果说《公地治理制度设计八项原则》解决的是我们在制定公地治理制度时应该「做什么」的问题,本议题解决的则是「怎么做」的问题,即在遵循设计原则的情况下,选择什么样的具体规则。
一个人在任何特定情形中的行为选择取决于他如何了解、看待和评价行为的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而预期收益和预期成本又受内在规范和贴现率的影响。
因此,影响人们做出制度选择的变量主要包括预期收益、预期成本、内在规范、贴现率。
较好的理论态度是不要根据一种机械计算的结果决定制度变更,而是通过对不确定收益和成本进行有依据的评估后,做制度选择。这也是埃莉诺把这一组变量作为分析框架,而不是作为计算模型的原因。
如何评估收益?
在做制度选择时,个人如何评价预期收益取决于替代规则下的收益(或损失)流量与继续使用现有规则所产生的收益(或损失)流量的比较。参与者或分析人员需要回答下列问题:
与现有规则相比,使用替代规则后资源单位的预期流量将如何变化?
与现有规则相比,使用替代规则后资源单位的预测价值将如何变化?
与现有规则相比,使用替代规则后资源质量将发生什么变化?
与现有规则相比,使用替代规则后资源的再生周期将有多长?
与现有规则相比,使用替代规则后冲突将会减少、不变,还是增加?
参与者回答上述问题的难易程度取决于以下事实:
公共池塘资源的客观条件。
当前制度形成的,并对人们公开的信息的类型。
现有规则和替代规则的具体内容。
更进一步,参与者是否能准确评估规则变化后的收益情况取决于以下变量的不同情况:
1.占用者的人数;2. 公共池塘资源的规模;3. 资源单位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变动性;4. 公共池塘资源的现有条件;5. 资源单位的市场条件;6. 冲突的数量和类型;7. 变量 1 至 6 的相关资料的可获取性;8. 所使用的现行规则;9. 所提出的新规则。
可以明确的是,规则改变后能够获得的收益值并不是一个简单存在于世界上的事实,它必须通过搜寻、组织和分析才能得到。
如何评估成本?
有两种重要的成本影响人们对制度的选择:
规则转换成本:从现有规则转变到替代规则的前期成本。
监督和实施成本:转到替代规则后监督和执行新规则的净成本。
转换成本是规则转换过程中需要投入的资源,如果该成本高于规则改变后所获得的净收益,就没有必要做进一步的成本计算,占用者将保留收益低于替代规则的现行规则。
现行的集体选择理论认为有诸多变量对转换成本的评估有重要影响,主要包括:
决策的人数。转换成本与进行制度选择的人数正相关。
利益的异质性。转换成本与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异质性正相关。
为改变规则所使用的规则。
领导者的技能和资本。当规则改变是由内行人领导时,转换成本较低;虽然转换成本的总量不受领导者资本的影响,但支付转换成本的可能性却与领导者资本正相关。
所提出的规则的类型。
改变规则的策略。如果占用者从低成本的改革起步,就能在那些需要大量转换成本的改革开始前取得改变规则的经验。
改变规则的自主权。如果得到改变规则的许可需要支付大量合法的或非法的费用,占用者也许就不会试图去改变规则。与人们拥有更多自治权的地区相比,生活在官员具有重要决定权的体制中的占用者,不会提供更多的制度创新和制度变革。
如果规则转换成本可以接受,就要评估新规则的监督和实施成本。因为观察占用者的行为、评估行为产生的结果是否为规则所允许、强制实施规则等等举措,都必须耗费一定的时间和其他资源。
监督和实施成本主要受以下变量的影响:
公共池塘资源的规模和结构。资源规模越大成本越高。
排他技术。首要的排他成本是制止未经授权的占用者使用资源时所需要的行动成本。
占用技术。增强占用者互相观察资源占用情况的设计有助于降低监督成本和实施成本。
市场安排。越容易记载和发布各种日常活动信息的系统,监督成本越低。
所提出的规则。规则要求的监督越频繁,需要耗费的资源就越多。明确禁止某些行动的规则比需要更多的信息才能确定是否禁止行动的规则有更低的监督成本。
规则的合法性。特定环境中的政府对地方规则的合法性的认可会影响成本。
认清内在规范和贴现率
人们如何评估替代规则还取决于他们内在化的规范和所使用的贴现率。
内在规范反映的是个人对自己行为和策略的评价,它常常是共享行为规范的内在化。也就是说,一群长期在一起互动的人,不会把大家认为是错误的行为当作现行规则的替代选择。
某种行为在一组强烈禁止该行为的社群中的发生率/支持率,要低于对该行为不加责备的社群中的发生率/支持率,即使这种行为会给人们带来高收益。
人们使用的贴现率,即个人如何对未来收益进行贴现,是他们在考虑问题时对时间跨度的设定。
贴现率取决于若干因素,比如人们是否期望自己的孩子在未来还能继续从公共池塘资源中获得收益,人们是否在其他环境中有更快获得投资回报的机会。
那些进入了有其他机会的经济体的占用者所采用的贴现率,要高于那些认为他们自己以及他们孩子的主要经济收入将依赖于某个公共池塘资源的占用者的贴现率。
贴现率也与占用者所处的经济体的保障程度相关。那些对过了当年是否还有足够的资源抱有怀疑的占用者,会给予未来收益很高的贴现率;如果无论占用者采取什么行动,公共池塘资源都可能被其他人的行动毁坏,占用者也会给未来很高的贴现率。
贴现率还受占用者所在的特定社会或地方社群在比较未来与当前的相对重要性时所共有的认知的影响。
公共池塘资源规则发生变化后所产生的净收益和净成本并不是独立的可被直接计算的,它是由不同的个人在高度不确定的和复杂的、并因其他人的策略性行为而变得更复杂的环境中评估的。
所有人类评估都有若干已知的和未知的偏差。比如人们对潜在损失的重视程度要高于对同一数量的潜在收益的重视程度,从这一观点出发,可以对人们更趋向于选择什么样的新规则作出预测。
同时,当存在资源恶化指标或人们相信「危机」迫近时,便会愿意接受哪怕是限制他们使用资源的新规则。
人们对以频率为基础出现的事件进行准确估计的能力也非常有限。他们对近期事件的重视程度往往要远高于对以前发生的事件的重视程度。人们认为改变规则应该在公共池塘资源出现了一系列相对糟糕的事件后进行,而不应该在相对好的时候展开。
埃莉诺通过分析影响人们做出制度选择的一系列变量,以及总结公共池塘资源占用者在改变制度时的经验和教训,总结了更有效的制度供给所具备的特征:
大多数占用者认为如果不采取替代规则,他们就将受到损害。
大多数占用者与所提出的规则变更相关。
大多数占用者愿意在公共池塘资源上继续生产活动,即他们的贴现率较低。
占用者面临的信息成本、转换成本、实施成本较低。
大多数占用者有互惠的共识,并相信这种共识能作为初始的社会资本。
上述特征是弱有序的,即从 1 至 5 对人们做出选择的影响的重要性是依次降低的,1 最重要,5 相对不太重要。
制度供给的分析框架说明了当现实场景中的人们试图制定和更新规则,以提高他们个人的和共同的利益时必须讨论的变量的复杂状况。但无论如何复杂,诸多成功的案例表明占用者是有能力为他们自己进行有效的制度供给,从而解决公地治理问题的。
《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提供了一系列的关于公地治理制度的设计原则和分析框架,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把在这一领域的探索限制在一些特定层次和特定问题上。
埃莉诺在本书的最后建议我们珍视霍布斯、孟德斯鸠、休谟、斯密、麦迪逊、汉密尔顿、托克维尔和其他许多伟大学者在他们的理论中所提供的分析手段,此外,也应该借助于公共和集体选择理论、交易成本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法和经济学、博弈理论等的研究结果。
公地的治理是一项挑战,不管是对于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学者,还是对于在现实中争取避免公地悲剧的社群。它需要在理论和模型的指导下,在真实场景的实证研究中,进一步的被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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