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要从头说起了,先看个段子: 严良没考上警校,去到某水产厂打工,本订有劳动合同,但该合同被老板恶意持有。后来,老板拖欠工资,经过仲裁,起诉到法院之后,严良虽然提交了用相机偷偷拍摄的视频,但老板仍然拒不承认订立合同的事实。严良苦于得不到该份合同,情急之下,采取撬门扭锁的手段,盗窃了该份合同,提交到法院。 段子虽然虚构,其中隐含的问题却是老生常谈的:在民事诉讼中,私自偷录的录音、视频,采取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究竟是不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这个问题之所以争议至今,根本原因是牵涉到正义观。 每个人内心深处都有不同的价值序列,当它们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谁?人与人之间的回答可能是大不相同的。因此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说: “正义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1] 如果一个人心中的价值序列、优先保护的价值,与另一个人心中的不一样,我们就可以说:他们的正义观不同。 说到这里,黑人问号脸可能要乱入了:什么价值序列、什么优先保护,我怎么听不懂??? 法律,其实就是价值冲突下的某种选择,只是这个选择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