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以后,如果在这两年内没有故意犯罪,那么两年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25年有期徒刑;
2. 无期徒刑并不一定就是无期,如果表现好或者有立功表现,可以逐步减刑;
3. 纠正一个误区,刑法修正案(八)出来以后有了新规定,死缓被减为无期后,服刑时间不能少于25年,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后,不能少于20年;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服刑时间不能少于13年。也就是说,即使表现再好关系再通投资再大,减到这个线就不能再减了,是硬性的强制的规定。实际执行死刑的条件是缓刑考验期内又有故意犯罪,鉴于人已经被收监了,又有可能被执行死刑的压力,实际上发生的确实是个别现象。可虽然是个别现象,终归是一定会有的。
近期的比如:犯故意杀人被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伤人,被执行死刑
2012-11-29 09:36 来源: 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金黔在线讯 昨日,贵阳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刘勇犯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犯故意伤害罪,根据最高法院院长死刑执行命令,将罪犯刘勇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据了解,被告人刘勇2009年5月21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9年12月8日晚餐后,刘勇与同监服刑人员曹廷向打乒乓球,双方发生争吵后被人劝开。当晚8时许,刘勇与曹廷向再次发生争吵抓扯,刘勇用拳头将曹廷向的鼻子打伤。经法医鉴定,曹廷向的损伤为轻伤。
服刑期间再次犯罪,经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被告人刘勇在死缓执行期间,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贵阳市中级法院第一审判决、贵州省高级法院复核认定,对被告人刘勇应当执行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开始以为问题是死缓如何适用,后来想提问人应该是在问死缓的立法理由和法理依据。乍一想还真没考虑过为什么,于是就去查了下资料。
死缓是我国独创的制度,早在一九五一年毛泽东在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中写道“对于有血债或其他最严重的罪行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和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必须坚决地判处死刑,并迅即执行。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而又罪该处死者,应当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在反革命运动中的死缓是以死刑具有重大的威慑力为思想基础,以分化、瓦解反革命势力为当时目的而提出来的。以后,死缓作为了一项死刑的执行制度被保留了下来。但法理确实欠缺。
另外要明白,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 在刑种上同属死刑,但实际的法律后果有明显的不同。司法实践证明, 被判处死缓的罪犯, 除极少数死不悔改、抗拒改造、继续作恶的分子被执行了死刑外, 绝大多数都得到了减刑。因此, 死缓在某种意义上说,又是一种特殊形态的剥夺自由刑。前些年一直有人抱怨死缓犯量刑过低,减刑后十几年就可以出来了,本次刑法修正案八特别规定了死缓的减刑限制。
至于死缓的意义。首先是贯彻少杀的原则,众所周知,我国每年死刑的执行人数超过世界的一半,死刑问题也使得国家在人权方面屡受质疑。另外也可以防止冤假错案,滥杀无辜,同时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在考验期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话,是不会被判处死刑的。第三,可能也是在贯彻我们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但是现在关于死缓的讨论在于很多民众认为死缓可能让贪官不必死,如何完善刑罚制度还有很多的问题需要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