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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资产应先考虑该转让是否属于红区或绿区,若均不适用则应该根据七项因素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并判断该转让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参考文件,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第7号)
红区 - 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境外企业取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虽在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
绿区
非居民企业在公开市场买入并卖出同一上市境外企业股权取得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
在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并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情况下,按照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该项财产转让所得在中国可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若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也应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一)交易双方的股权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股权转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受让方80%以上的股权
股权受让方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转让方80%以上的股权
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80%以上的股权
境外企业股权50%以上(不含50%)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境内不动产,则持股比例应为100%。上述间接拥有的股权按照持股链钟各企业的持股比例乘积计算。
(二)本次间接转让交易后可能再次发生间接转让交易相比在未发生本次间接转让交易情况下的相同或类似间接转让交易,其中国所得税负担不会减少。
(三)股权受让方全部以本企业或与其具有控股关系的企业的股权(不含上市企业股权)支付股权交易对价。
如果该间接转让既不是用红区也不适用绿区,那么需要根据下列因素逐一分析:
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
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缴纳所得税情况;
股权转让方间接投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与直接投资、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的可替代性;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在中国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情况;
其他相关因素。
7号公告的申报相较于698的申报较为不同,698号文规定只要是被转让的境外中间公司税率低于12.5%或对境外收入不征收,那么就应该像中国税务机关披露该交易。然而7号公告申报的考虑点在于是否该交易会被定性为不具备商业实质的交易。
实务当中如果间接转让符合绿区,那么可以无需进行7号公告申报。同时,如果通过七项因素分析认为该间接转让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也可以无需进行7号公告申报。较为特殊的情况为,该间接转让交易既不是红区也不是绿区,但是根据综合判断该间接转让不具备充分的商业实质。按照道理应该需要进行7号公告申报,但是如果该间接转让本身并不会有转让所得,例如,转让对价等于或者小于股权转让成本,因此并不会有中国所得税税负,基于这点考虑同样该交易也无需申报。
此外,虽然卖方应就转让所得缴纳中国税费,但是7号公告规定买方需要作为扣缴义务人扣缴相对应的税款。实务中作为买方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若认为该间接转让不具备充分的商业实质同时会产生相对应的中国税负,则应最大程度的要求卖方去做7号公告的申报,或考虑作为买方做一个7号公告申报。
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资产应先考虑该转让是否属于红区或绿区,若均不适用则应该根据七项因素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并判断该转让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参考文件,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第7号)
红区 - 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内任一时点,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发生前一年,境外企业取得收入的9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虽在所在国家(地区)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但实际履行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有限,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应缴所得税税负低于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中国的可能税负。
绿区
非居民企业在公开市场买入并卖出同一上市境外企业股权取得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
在非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并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情况下,按照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该项财产转让所得在中国可以免予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外,若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也应认定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一)交易双方的股权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股权转让方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权受让方80%以上的股权
股权受让方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转让方80%以上的股权
股权转让方和股权受让方被同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80%以上的股权
境外企业股权50%以上(不含50%)价值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境内不动产,则持股比例应为100%。上述间接拥有的股权按照持股链钟各企业的持股比例乘积计算。
(二)本次间接转让交易后可能再次发生间接转让交易相比在未发生本次间接转让交易情况下的相同或类似间接转让交易,其中国所得税负担不会减少。
(三)股权受让方全部以本企业或与其具有控股关系的企业的股权(不含上市企业股权)支付股权交易对价。
如果该间接转让既不是用红区也不适用绿区,那么需要根据下列因素逐一分析:
境外企业股权主要价值是否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应税财产;
境外企业资产是否主要由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构成,或其取得的收入是否主要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中国境内;
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是否能够证实企业架构具有经济实质;
境外企业股东、业务模式及相关组织架构的存续时间;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在境外缴纳所得税情况;
股权转让方间接投资、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与直接投资、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的可替代性;
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所得在中国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或安排情况;
其他相关因素。
7号公告的申报相较于698的申报较为不同,698号文规定只要是被转让的境外中间公司税率低于12.5%或对境外收入不征收,那么就应该像中国税务机关披露该交易。然而7号公告申报的考虑点在于是否该交易会被定性为不具备商业实质的交易。
实务当中如果间接转让符合绿区,那么可以无需进行7号公告申报。同时,如果通过七项因素分析认为该间接转让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也可以无需进行7号公告申报。较为特殊的情况为,该间接转让交易既不是红区也不是绿区,但是根据综合判断该间接转让不具备充分的商业实质。按照道理应该需要进行7号公告申报,但是如果该间接转让本身并不会有转让所得,例如,转让对价等于或者小于股权转让成本,因此并不会有中国所得税税负,基于这点考虑同样该交易也无需申报。
此外,虽然卖方应就转让所得缴纳中国税费,但是7号公告规定买方需要作为扣缴义务人扣缴相对应的税款。实务中作为买方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若认为该间接转让不具备充分的商业实质同时会产生相对应的中国税负,则应最大程度的要求卖方去做7号公告的申报,或考虑作为买方做一个7号公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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