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在骑电动车上班的途中,与同属上班途中的骑电动车的郑某相撞,两人均当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魏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两位员工所在单位均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魏某不属于工伤,郑某为工伤。魏某所在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某所在公司认为:两人都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既然郑某能认定为工伤,魏某也应认定为工伤。认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把郑某认定为工伤,不把魏某认定为工伤显失公平。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郑某是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魏某虽然也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魏某负全部责任,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法院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结论。 综上可见,在上下班途中,只有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才能认定工伤。只有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才是职工能否认定工伤的一个重要条件。“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当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