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回顾 话说,王五向联周六等人介绍“世资产”的虚拟货币,并承诺该种虚拟货币只涨不跌。需要一百天还,每天还1%。于是周六等人向王五购买“世联资产”虚拟货币。 法院认为,五明知道自己持有的“世联资产”虚拟货币在中国销售,仍向其他经济犯罪销售,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不受限制的经营期,最终有刑期,缓刑四年。 这个案子是江西某某在2020年判的,不是意味着经营个人出售虚拟货币的行为违法吗? 对于不合法经营的罪,刑法上的入罪须有以下三个条件: 其一,该等行为须违反国家规定; 其二,该等行为必须为二百二十五条所列举的四类行为之一; 三、该等行为须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 案例评析 中案,法院认为“此人明知其持有人的虚拟数字货币不能在中国销售,仍向他人销售,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行为已不构成罪。”法院未明确规定的具体国家规定,仅在笼中套用兜底条款,显然是不充分的。 对于虚拟货币的定性与限制,一是在2月13日发布的《关于时点2月3日的通知》,将比特币作为虚拟货币的虚拟商品,不得作为货币流通;二是是 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的《关于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明确公告》,有虚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