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等待嫖娼”一案中,一位张先生没给钱,也没实施嫖娼行为,甚至连酒店房间都没找到,就在酒店的走廊被民警抓获,被认定属于嫖娼违法行为,行拘5日。 卖淫嫖娼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是违法的,但抓嫖是让警察很头疼的事,因为“金钱交易”和“性行为发生”这两个证据如果是必须的,那实在是太难找了!一招不慎,破门而入的警察就会成为滥用职权的被告。 如果是在这种情况下,“等待嫖娼”一案中的张先生,他完全可以说:“我没有‘等待嫖娼’,我只是等待一个劝风尘女子从良的机会!” 我完全认为这是狡辩,我完全认为他就是去嫖娼的,可如果必须满足“金钱交易”和“性行为发生”这两个条件才能判罚他,张先生不仅会“逍遥法外”,甚至应该考虑表扬他在教育失足女性上岸中的贡献。 只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警对张先生的执法可谓证据确凿,但其基础是对卖淫嫖娼门槛定义的大幅度降低。 降低卖淫嫖娼的定义门槛,确实方便了民警找证据,也确实有利于打击、震慑相关违法行为。 我想讨论的是,这会不会也降低了冤假错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