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 2021.01.21 【实施日期】 2021.02.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法规类别】 服务 【发文字号】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48号 【全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四十八号)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已由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本条例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月21日 福建省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佩戴口罩的规定 (2021年1月2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从事加工制作、传菜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在工作时应当规范佩戴清洁的口罩。 餐饮经营主体应当为本单位从业人员提供口罩,督促佩戴,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者悬挂本规定。 前款所称餐饮经营主体,是指饭店、宾馆、有固定店铺的小餐饮等餐饮服务经营者以及国家机关、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