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RWA起飛:證監會開綠燈,讓專業投資者投資黃凱芹演唱會當老闆!

穩定幣發行騙局
CRCL 跌是天經地義的,高位跌一半也完全正常。 一個粗疏但有效的指標:USDC市值76B,只賺了214M USDT市值183B,賺了4.3B Tether賺錢能力接近10x CRCL 這個10倍差異就是監管套戥(regulation arbitrage)的效果。 USDC比較合規,USDT比較不合規,在各種意義上,不考慮合規性,自由度就比較大,生意就更靈活,賺錢至上。 市場經常用Tether來說明穩定幣公司會賺暴利,這根本不是apple to apple,我們現在說的FRS(fiat referenced stablecoin)通常都是指完全合法合規的穩定幣。 要知道CIRCLE也還未完全按照GENIUS ACT運作,一旦完全合規,恐怕成本會再升上去,蠶食更多的利潤。假如我們說新的合規穩定幣,市值比起CIRCLE更小的話,那個Profit/Cap ration將會更差。理論上穩定幣市值越大,發行商利潤就越高,事實上的確如是,但大如USDC,那個比率也只有0.28%(1季),這就是現實。假如你認為鎖著這麼多的美元,經過一年的時間,結果賺到了 4×0.28% ~ 1.2% 盈利(當...

PoW vs PoS 那一個較好? Qubic引起的再反思
最近Monero成為了Qubic的實驗室,Qubic利誘礦工,成功掌控了Monero超過51%的算力。Qubic並不是駭客,雖然已經可以發動雙花攻擊(Double Spending),但最終Qubic只是令部分block的交易取消,事件中沒有用戶損失。假如Qubic真的要作惡,肯定能夠成功,故此雖然沒有經濟損失,加密貨幣社群還是非常關注事件的危險性。Qubic成功改寫XMR帳簿Qubic是一個AI L1項目,透過uPoW(useful Proof of Work)方式可以將PoW工作outsource。Qubic看中了Monero的RandomX(也是一種PoW算法),以Qubic的原生幣作報酬發出RandomX的工作。由於這個工作報酬比起在Monero挖礦更為可觀,而且算法與Monero一致,XMR礦工因為這個經濟效益自然轉投Qubic網絡,而離開XMR網路。此消彼長之下,Qubic算力隨著礦工加入增加,原來的XMR網絡算力就節節下跌,造成Qubic最終擁有超過一半XMR的算力。市場稱此為economic attack,或是vampire attack,有如吸血鬼一般,用利益在...
Crypto educator since 2018 Solanamobile world leaderboard #8 #hk #de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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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CL 跌是天經地義的,高位跌一半也完全正常。 一個粗疏但有效的指標:USDC市值76B,只賺了214M USDT市值183B,賺了4.3B Tether賺錢能力接近10x CRCL 這個10倍差異就是監管套戥(regulation arbitrage)的效果。 USDC比較合規,USDT比較不合規,在各種意義上,不考慮合規性,自由度就比較大,生意就更靈活,賺錢至上。 市場經常用Tether來說明穩定幣公司會賺暴利,這根本不是apple to apple,我們現在說的FRS(fiat referenced stablecoin)通常都是指完全合法合規的穩定幣。 要知道CIRCLE也還未完全按照GENIUS ACT運作,一旦完全合規,恐怕成本會再升上去,蠶食更多的利潤。假如我們說新的合規穩定幣,市值比起CIRCLE更小的話,那個Profit/Cap ration將會更差。理論上穩定幣市值越大,發行商利潤就越高,事實上的確如是,但大如USDC,那個比率也只有0.28%(1季),這就是現實。假如你認為鎖著這麼多的美元,經過一年的時間,結果賺到了 4×0.28% ~ 1.2% 盈利(當...

PoW vs PoS 那一個較好? Qubic引起的再反思
最近Monero成為了Qubic的實驗室,Qubic利誘礦工,成功掌控了Monero超過51%的算力。Qubic並不是駭客,雖然已經可以發動雙花攻擊(Double Spending),但最終Qubic只是令部分block的交易取消,事件中沒有用戶損失。假如Qubic真的要作惡,肯定能夠成功,故此雖然沒有經濟損失,加密貨幣社群還是非常關注事件的危險性。Qubic成功改寫XMR帳簿Qubic是一個AI L1項目,透過uPoW(useful Proof of Work)方式可以將PoW工作outsource。Qubic看中了Monero的RandomX(也是一種PoW算法),以Qubic的原生幣作報酬發出RandomX的工作。由於這個工作報酬比起在Monero挖礦更為可觀,而且算法與Monero一致,XMR礦工因為這個經濟效益自然轉投Qubic網絡,而離開XMR網路。此消彼長之下,Qubic算力隨著礦工加入增加,原來的XMR網絡算力就節節下跌,造成Qubic最終擁有超過一半XMR的算力。市場稱此為economic attack,或是vampire attack,有如吸血鬼一般,用利益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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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標題你或者會覺得風馬牛不相及,但讀完你就會明白。加密貨幣特性是去中心化,天生就是抗監管的。用家們可以透過P2P交易,以匿名的方式進行各種資金活動,不需經過各種第三者,自由又靈活。然而,這種自由正好與政府想達至的“保障投資者”和“反洗黑錢”背道而馳。要做到保障投資者,先要知道投資者是那個法律承認的個體,法律才能作出保障。要做到反洗黑錢,除了要知道錢是誰的,還要知道錢從何從什麼活動而來。換句話說,有效的監管是建基於扼殺加密貨幣的自由和匿名的優勢。那麼為什麼這麼多業內人士贊成監管了?這不難理解,萬事都需要用戶有錢,市場才有規模有效率。假如我們把加密貨幣的精神省略,只當成一種新的數碼投資產品,與其他現有的產品(例如股票、基金)看齊,就能吸引更多人和資金參與,對產業而言當然是好事。
然而,跳出投資產品的角度,假如我們要建構web3經濟、元宇宙等新概念,事情就沒那麼簡單。web3和元宇宙講求社群管治,絕大部分的社群都以DAO(去中心化自治組織)營運,沒有一個不牽涉到眾籌、共同投資、分享回報等好像金融產品的活動。舉個例子,就像過去出現過的一些屋村團購,住戶中有人帶頭去跟商戶砍價,然集合住戶的錢去團購,團結就是力量,參與團購的住戶們能以較市場優惠的價格購物,大家都樂意聚在一起。發起人要花時間去找不同商戶、拿折扣、安排物流派貨、處理購物資金,向參與團購的用戶資薪也是非常合理的。在政府看來,這些活動應當算是個人還是商業?拿住眾人的錢的發起人會否跑路?拿錢出來的住戶算投資者?這算非法眾籌,集體投資嗎?這得問過證監、打過官司才能知道。其實我們所說的web3也就只是將這些活動用加密貨幣資產來運作,這根本不需要一間公司,一個公司老闆,一個銀行戶口,只要打家有個加密貨幣錢包,透過P2P買入了平台幣,就能參與團購及對營運提出各種議案,經過社群投票後由社群的員工執行。問題來了,屋村團購是否需要當成投資產品,立法規管呢?無論政府、監管機構、法庭都不會得到答案。所謂的創新就是這回事,不是要特意要犯法,但創新的過程中很多時會遊走一些灰色地帶,像Uber就是一例。假如我們擁抱創新,理應令新模式合法有生存空間,而不是定性為非法。
政府中高呼金融科技、區塊鏈、web3、加密貨幣的高官或監管機構有多少人能理解呢?傳統的投資公司又有幾多明白金融科技並不是不斷加入不同的ETF資產呢?執法者又有多少有透切認知去合理執法?我沒有辦法像現在的web3社群一樣,光看口號就興奮。我反而抱住非常懷疑的態度。以我看來真正懂的人只是極少數,這正是我不斷在教育方面投入更多時間的原因。最近我開始用Twitter,希望能認識更多web3的工作者,歡迎follow
這個標題你或者會覺得風馬牛不相及,但讀完你就會明白。加密貨幣特性是去中心化,天生就是抗監管的。用家們可以透過P2P交易,以匿名的方式進行各種資金活動,不需經過各種第三者,自由又靈活。然而,這種自由正好與政府想達至的“保障投資者”和“反洗黑錢”背道而馳。要做到保障投資者,先要知道投資者是那個法律承認的個體,法律才能作出保障。要做到反洗黑錢,除了要知道錢是誰的,還要知道錢從何從什麼活動而來。換句話說,有效的監管是建基於扼殺加密貨幣的自由和匿名的優勢。那麼為什麼這麼多業內人士贊成監管了?這不難理解,萬事都需要用戶有錢,市場才有規模有效率。假如我們把加密貨幣的精神省略,只當成一種新的數碼投資產品,與其他現有的產品(例如股票、基金)看齊,就能吸引更多人和資金參與,對產業而言當然是好事。
然而,跳出投資產品的角度,假如我們要建構web3經濟、元宇宙等新概念,事情就沒那麼簡單。web3和元宇宙講求社群管治,絕大部分的社群都以DAO(去中心化自治組織)營運,沒有一個不牽涉到眾籌、共同投資、分享回報等好像金融產品的活動。舉個例子,就像過去出現過的一些屋村團購,住戶中有人帶頭去跟商戶砍價,然集合住戶的錢去團購,團結就是力量,參與團購的住戶們能以較市場優惠的價格購物,大家都樂意聚在一起。發起人要花時間去找不同商戶、拿折扣、安排物流派貨、處理購物資金,向參與團購的用戶資薪也是非常合理的。在政府看來,這些活動應當算是個人還是商業?拿住眾人的錢的發起人會否跑路?拿錢出來的住戶算投資者?這算非法眾籌,集體投資嗎?這得問過證監、打過官司才能知道。其實我們所說的web3也就只是將這些活動用加密貨幣資產來運作,這根本不需要一間公司,一個公司老闆,一個銀行戶口,只要打家有個加密貨幣錢包,透過P2P買入了平台幣,就能參與團購及對營運提出各種議案,經過社群投票後由社群的員工執行。問題來了,屋村團購是否需要當成投資產品,立法規管呢?無論政府、監管機構、法庭都不會得到答案。所謂的創新就是這回事,不是要特意要犯法,但創新的過程中很多時會遊走一些灰色地帶,像Uber就是一例。假如我們擁抱創新,理應令新模式合法有生存空間,而不是定性為非法。
政府中高呼金融科技、區塊鏈、web3、加密貨幣的高官或監管機構有多少人能理解呢?傳統的投資公司又有幾多明白金融科技並不是不斷加入不同的ETF資產呢?執法者又有多少有透切認知去合理執法?我沒有辦法像現在的web3社群一樣,光看口號就興奮。我反而抱住非常懷疑的態度。以我看來真正懂的人只是極少數,這正是我不斷在教育方面投入更多時間的原因。最近我開始用Twitter,希望能認識更多web3的工作者,歡迎foll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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